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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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纪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来,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机构保证金管理不严,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财务监管,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掌握其资金来源、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近期开展一次以客户保证金管理为重点的核查工作,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吸收客户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存放、调度与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期货经纪机构在客户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对非法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要勒令其立即退回。对违反有关规
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惩处。
三、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把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在1998年9月30日前,将这次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会。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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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6号


印发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河道的管理。

  市区河道是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包括东江干流市区段(东源木京电站至与惠州交界处)、新丰江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市区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源城区、东源县、紫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河道设障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东江干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我省主要河道行洪控制线划定成果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电管字〔1993〕66号),其行洪控制线按五十年一遇洪水标准计算。市区其他河道,其管理范围按广东省测绘局1981年5月测绘、1983年出版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河岸线确定。

  第五条 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河道整治规划,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包括兴建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泵站及其他工程设施,埋设管道、缆线)的,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得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应当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施工方案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河道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三防指挥部门的防洪安排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第九条 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用于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条 河道不得覆盖或填堵。因城市发展确需覆盖或填堵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城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围垦河道;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四)在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堆放砂土等物料。

  第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上一级机关发布该信息。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防止出现因公开不慎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与政务公开(督查室)负责人、保密员共同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当公开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受理、汇总、上报和对外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责令改正不予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
  1. 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2. 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