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9:57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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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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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货物交换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规定,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他捐税,以及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参加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的优惠。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一九八八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 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以瑞士法郎计算。
  货物价格,应根据主要商品市场的现行世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的付款,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波兰方面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为此目的,双方应相互开立以瑞士法郎计算的无费的帐户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清算甲帐户支付:
  根据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应货物有关的从属费用,以及双方银行所达成协议的其他付款。此帐户的差额超过二千四百万瑞士法郎时,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
  二、一九八八年清算乙帐户支付: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所开立的清算帐户差额的结转。本帐户不计算利息,其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八年甲帐户。
  不论双方帐户内有无贷方差额,双方银行都应办理一九八八年甲帐户和一九八八年乙帐户内的一切付款。
  三、一九八八年自由外汇丙帐户支付:
  以自由外汇计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计算的同航运有关的费用以及转拨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的差额。
  此帐户不计算利息。当一方的负债金额超过一百二十万瑞士法郎时则以现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相互间的非贸易支付及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在两国境内的非贸易付款,将根据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协议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内所指明的付款,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八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关于本议定书的具体付款手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除成套设备和买方不同意撤销的货物外,最后期满日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凡未履行的合同,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在一九八九年继续交货。
  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至迟应在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以前将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规定的一九八八年甲帐户最后结算差额核对协商一致。
  上述核对协商一致的差额转入一九八九年议定书所规定的甲帐户。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差额由双方协商采用下列办法偿还:
  一、补充供应货物;
  二、将差额转入双方下一年度清算平衡。

  第九条 为了保证妥善地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部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一方的愿望轮流在北京和华沙召开会议。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于签订商品合同和完成交货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可能情况下补充或扩大本议定书所规定的相互换货。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于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而在议定书有效期内未进行清算或按照第八条规定没有履行的合同,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适用本议定书的规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波双方出口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张皓若              赫·弗劳埃特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企业欠税日益严重,严重威胁到今年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大力清理欠税,确保国家预算的完成。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把这项关系全局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清理欠
税和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把工作做细做好,真正抓出成效。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的几点意见

附件: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
今年以来欠税数额逐月上升,已经严重威胁到今年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并将导致财政赤字的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大力清理欠税,确保国家预算的完成。今年7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接见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目前欠税很严重,对此一定要高度
重视,采取措施把欠税清回来,不能让欠税的企业占便宜,也不能使企业认为欠税有理。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当前清理欠税工作,把清理欠税与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把绝大部分欠税清理回来,确保今年预算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欠税问题不仅是个财政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稳定,要把清理欠税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政府要有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分工抓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克服等待观望和畏
难情绪,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积极行动起来。要健全清税机构,增强清税力量,充分发挥联合清理欠税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清理欠税工作,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促产增收,帮助企业搞活资金,疏导流通,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增产适销对路的
产品,从根本上解决欠税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欠税计划,层层落实清理欠税指标。今年初,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今年欠税要在年初欠税额的基础上压缩20亿元,这个指标已打入预算,必须完成。各地要想方设法完成这个指标,今年年底欠税余额要低于年初的20
%以上。
三、把清理欠税与清理“三角债”结合起来,在清理拖欠货款的同时,抓紧清理企业欠税。企业清理债务收回的货款,必须首先缴纳所欠税款。对一些欠税多的重点企业,要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将收回的货款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划入此专户,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要抓紧对重点欠税大户的清理工作,建立清理欠税责任制。要层层抓大户,督促企业制定清理欠税计划,限期缴纳欠税。各级领导要深入重点大户,通过现场办公等有效方式,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把清理欠税工作落到实处。
五、计划内应拨款项,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对既有财政欠拨、欠补,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要采取转帐方式交税、拨款,即在办理拨款手续的同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既有出口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上述办法清缴欠税。
六、基建项目拨款不足的,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弥补资金缺口。对因基建下马而形成欠税的基建项目,要抓住当前为解决基建项目拖欠货款问题,国家增加基建资金的时机,抓紧清缴欠税。欠税单位在收到基建单位支付的货款后,要首先交纳所欠税款。税款征收部门要
及时了解资金拨付情况,监督欠税单位及时清缴拖欠税款。资金拨付部门也要主动向税款征收部门通报资金拨付情况。
七、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主动为税款征收机关提供企业资金情况,积极协助征收机关清理拖欠税款。地方各级金融部门要严格结算纪律,及时划拨结算资金,防止压票、压证和拒收税票。对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银行不得擅自拒付。对一些效益
好、流动资金缺口大的税利大户,银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海关要严格把关,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工作。对拖欠税款不交的单位,要依据税法和海关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按规定通知银行扣款。对有特殊情况的欠税单位,在经税款征收部门核准缓交后,缓交期间的滞纳金,可适当核减,但至少要收取相当于
银行贷款利息的滞纳金,不能让欠税企业占便宜。
九、所有企业都要增强纳税意识,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有拖欠税款的企业,必须抓紧制定有效的清理欠税方案,积极缴纳拖欠税款。对未按规定清理欠税的企业和部门,不得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对实行承包的企业,未完成清理欠税目标的,一律用企业自有资金补交;实行“
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