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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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业经市政府12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范围: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含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南沙指挥部,下同);

(二)各街道(镇)、居(村)委会;

(三)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领域,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餐饮业、集体食堂等;

(四) 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包括出租屋、厂房和仓库等。

第三条 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出租物业主接受属地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出租物业主不得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区、县级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区、县级市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

(二)做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三)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四)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不得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第六条 区、县级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成立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即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四)定期召开区、县级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五)领导、组织和协调所属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六)定期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街道(镇)向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区、县级市政府向市政府负责。

(一)区、县级市政府与街道(镇)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街道(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订街道(镇)、居(村)委会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各街道(镇)、居(村)委会应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以及出租物业的情况,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机构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责的机构,即市、区(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考核委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工作,组织、策划和协调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三)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反应机制;

(四)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参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订。

第四章 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市、区、县级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区、县级市商业、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辖区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规划、城管、安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除按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对本地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外,还要对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全面检查和抽查结果分别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以同级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当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确定,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处理之日起,当年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评先活动。原享有相关的荣誉称号,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三)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评先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作为以后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及时报告、查处、或有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街道(镇)、居(村)委会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知情不报、包庇袒护,甚至干扰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镇)、居(村)委会领导及主管部门责任;

(六)对容留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5年3月1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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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为了了解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满意程度,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我国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有效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建立了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并规定:电信管理机构以“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衡量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综合指标。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工作由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委托社会调查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2001年,信息产业部在各相关运营企业的配合下,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与广大电信用户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业务进行了首次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现将测评工作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对象
本次测评的企业涉及5家电信运营公司,分别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263网络集团公司
本次测评的业务包括3项,分别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业务。
二、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过程
按照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的《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共计访问了7万多电信用户,完成了5055个有效样本,获得10多万条用户评价信息,经过对数百万个数据进行分析,完成了《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调查分析报告》,所得测评结果通过统计检验证明优良。
三、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详见附表)表明,我国电话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6.9,其中固定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9.7,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4.5。我国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与美国电信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处于相同水平。我国互联网接入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64.1。
四、有关情况说明
用户满意度指数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评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指标体系,它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多年,是以微观消费者行为理论为基础构造数学模型,通过对用户调查获取评价数据,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估的一种定量化的质量评定方法。用户满意度指数通过对质量预期、感知质量、感知价值、用户满意度、用户抱怨、用户忠诚度等6个结构变量设计观测变量对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可将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各种因素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解析,不仅简单地给出质量评定值,还可得到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各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的量化值。利用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进行质量比较。
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信息产业部开展行业性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是首次尝试,还将在调查工作中不断完善测评方案。今后每年信息产业部将对用户满意度指数做连续测评,以2001年的测评结果作为基础数据,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建立起中国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表: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业务分类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电话业务
76. 9

固定电话业务
79.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固定电话业务
79. 7

移动电话业务
74.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3.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4.7




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3.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7. 0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6. 5

263网络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9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这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两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资环境、筹集公益资金、活跃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为由,开办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这些现象的
出现,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很大危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为贯彻十四大精神,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经营性电子游戏活动。为丰富群众业余文化活动,新增设文化娱乐场所和设施是必要的,但必须以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为宗旨,不准搞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电子游戏厅(室)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办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类似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对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以及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营有奖电子游戏活动,中奖者可继续上机或更换机型继续游戏。对于在游戏厅(室)内获得的奖券可以兑换奖品,但奖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元,不得兑换现钞。
四、各级文化、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