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父债子还”承诺引出的法律思考/贺四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1:45:27   浏览:9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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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民间俗语。解放以后,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从根本上,已经铲除了这种陈规陋习,但是封建残余观念的影响,在民间却是根深蒂固难以清除的。“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陈旧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时看起来简单,可仔细考虑,涉及的法律问题还真不少,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往往涉及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单方承诺、无因管理、无权处分等等诸多法律问题,还与保证、赠与等法律关系类似,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不同的认识导致处理结果千差万别,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相关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司法界,甚至立法界的高度重视……

  (案情)

  高某在某县城经营一粮油门市部,经常赊销给蒲掌乡粮油经销户王某各种粮油产品,经过结算几年间王某共欠高某货款56500元。后王某外出打工,不再经销粮油产品。高某多次去王某家讨要欠款,都未能见到王某的面。于是高某同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协商,看能不能替父偿还债务,并提出条件,如果王某某愿意承担父亲王某的债务50000元,即可免除王某剩余债务6500元。王某某同意后,高某将王某书写的56500元欠条交给了王某某销毁,让王某某重新给其书写了50000元的欠条。后因王某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只偿还了10000元,高某持王某某书写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40000元。

  (分歧)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对王某某是否必须偿还自己承诺的父债40000元,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在自愿代父还款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理论上讲,叫做债务加入。王某某对自己的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应判决王某某偿还高某欠款40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高某与王某的儿子王某某达成的协议属于债务转移协议,原来由王某偿还的56500元欠款,约定王某某只偿还50000元即可,王某不再承担还款义务。虽然债务转移王某不知情,但是王某某对王某债务的处理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对王某有利,所以在其无明确反对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推定其已默认接受。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本身不是债务人,没有偿还高某欠款的义务,承诺替父还款,只是一个单方承诺,王某某随时可以撤回。在王某某不愿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强判王某某履行这一承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一、父债子还的法律分析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民间俗语。这两句话,折射出我国封建社会关于债权、债务的转移,以及继承权的不同法律形态。解放以后,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从根本上,已经铲除了这种陈规陋习,但是封建残余观念的影响,在民间却是根深蒂固难以清除的。“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陈旧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类似案例中,因父或夫死亡、失踪,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要求子或妻替父或夫还债的案子。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其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的,也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案例中,王某的债务其子王某某没有义务偿还,债权人高某也无权要求王某某替父偿还。

  二、债务是否成功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在债务转移关系中,将债务移转给他人的债务人为原债务人,接受移转债务的第三人为新债务人,原债权人的身份不变。债务转移关系一经确定,新债务人即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欲将债务有效地转移给新债务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转移无从谈起。2、须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实际上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一种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就债务承担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3、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得转移。原则上,下述债务不得转移: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如以表演为标的合同;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③法律规定不能移转的。4、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与债权人关系重大。因此,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中,王某某与债权人高某协商对王某的债务进行了处理,条件是高某免除了部分债务,结果是高某将王某的欠条交给王某某,剩余债务转由王某某承担。猛然一听感觉合情合理,仔细推敲发现并不完全符合债务转移的条件,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并没有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新债务人对债务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无从判断,即使属实合法也无法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从法律关系看,王某某对父亲债务的处理确实属于无因管理,而无因管理无论是对财产的处理,还是对债务的处理,往往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是对财产的处理,非善意取得,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如果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非表见代理,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无效,与被管理者是否有利无关。况且,王某的债务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偿还都无从判断,怎能判断出是否对王某有利。另外,王某对王某某和高某协商处理其债务的事情一无所知,当然无法表达意见,这是客观上的认知障碍,不能认定其默认同意。所以,案例中王某的债务并未转移给儿子王某某。

  三、债务加入理论与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按照现行民法学关于债务加入的观点,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一般是基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

  案例中债权人高某与第三人王某某协商的结果,却是对王某的债务进行了处理。高某将王某的欠条交给王某某销毁,是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要王某某重新书写欠条,且后来只向王某某一人主张债权,是将债务转移给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明显与债务加入不同,所以王某某书写欠条的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

  综上所述,债权人高某是基于“父债子还”的错误认识才找王某某替父还债,而王某某也是因为有同样的糊涂认识,才私自处理父亲的债务,二人的行为既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定条件,又不构成债务加入。王某某的行为,只能看成是替父还债的一个承诺。这个承诺是一个没有对价的单方行为,在没有实际履行之前,王某某随时可以撤回。在王某某不愿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强判王某某履行这一承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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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08号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正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协调。涉及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保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完全处理等问题,我局将与相关部门统一答复。

  二、关于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如何征收噪音排污费的问题。

  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悼念者,殡葬机构为其提供了场地等有偿服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此无具体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缴纳排污费的主体,并不征收个人的排污费。因此,目前征收殡葬机构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噪音超标准排污费依据不足。

  对于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问题,环保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关于向电信局征收柴油发电机超标噪音排污费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按照以上规定,电信局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如电信局发电柴油机噪声污染超标且严重扰民,环保部门应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文件要求,将办理再生资源退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机构和职责

  (一)办理机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是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中:各区县财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分别承担再生资源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初审和复审,北京专员办负责终审和办理退库手续。

  (二)办理职责

  1.各区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退税单位申报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于退税单位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各区县财政局应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特别是要审核退税单位进销存的台账,从而确定退税单位经营再生资源的种类和新旧混营的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现场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由北京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北京专员办。

  2.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采取抽查形式对部分退税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

  3.北京专员办对初审、复审结果提出终审意见,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申报期限

  (一)办理程序

  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时,应由各区县财政局初审,北京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初审和复审的退税单位资料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转送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

  1.受理和初审。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北京市财政局复审。

  2.复审。负责复审的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签字,加盖经办部门公章,报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

  3.终审。北京专员办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文件及内部审核程序进行终审。承办人对退税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负责终审的北京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有关资料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具体程序是:北京专员办将退库通知文件及填写完整的收入退还书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正常情况下,由国库处在3个工作日内在收入退还书各联加盖“北京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转交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4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的中央国库经办支库办理退库。在办理退库过程中,发现退库通知文件、收入退还书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填写的信息不全或有误时,及时通知北京专员办,由北京专员办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退库手续,办理时限根据更正的时间而定。北京市、各区县财政国库部门不能以调剂当期收入的理由延缓办理。

  4.领取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退税单位在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和有关单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北京专员办领取加盖“财政退付章”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

  (二)申报期限

  退税单位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可按月申请。北京专员办根据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填写的《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提供可按月申请退付的退税单位名单。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退税单位在申报退税时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退税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题目为《关于办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税的请示》,抬头为“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XX区财政局”。申请报告中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核算方法、申请退税期间、文件依据、全部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构成情况、进项转出、申请退税金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相关申报资料不相符的说明等内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2,仅供参考)。

  2.填写《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一式三联)、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一式三联)和《收入退还书》(见附件5,一式五联)。

  3.退税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退税所属期内销售账户银行日记账复印件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5.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复印件,包括全部应税增值税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账。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分开核算。

  6.填写《销售新品、旧货说明》(见附件6)。

  7.本单位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的书面声明(见附件7)。

  8.本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声明(见附件8)。

  9.退税单位在第一次申报退税时,需申报以下资料,初审单位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原件现场退还退税单位:

  (1)填写《再生资源值税先征后退登记表》(见附件9);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2009年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需提供国税部门免税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7)上述资料在退税期间有变化的,随时补充上报。

  10.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二)资料报送要求

  1.上述退税资料中除会计账簿复印件外,其余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一式三份,分别装袋,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为无碳复写表格,各单位可向各自纳税所属区县财政局领取,填写完整后将要求提供的资料原件和账簿复印件一同报送北京专员办。

  3. 退税材料摆放顺序自上而下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表》;书面申请报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销售新品、旧货说明》;《金融机构结算声明》;《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会计账簿复印件及其他。

  四、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格审核

  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范围,对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单位不予以办理。

  1.是否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在申请的季或月内,金融结算比例达到80%予以退税,未达到的不予退税。若全年计算,达到此要求的退税单位,可申请补退税款。

  4.是否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5.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是否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6.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退税单位,如经税务机关批准新品和废旧分开纳税的,按照废旧应纳增值税额办理退税;如新品和废旧采取统一纳税的,退税和非退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进项税金采取收入比例法计算。

  2.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税票原件是否为第一联(银税通税票除外)。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勾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

  3.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4.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5.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部分。

  6.违反有关法律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7.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初次审核时间及要求

  自3月16日起,各退税单位按照上述审核要求向负责初审的各区县财政局报送2009年1月、2月增值税税款退税审核资料。前2个月没有交纳税款的单位需上报上述第三部分申报材料中的第9条的相关资料备案,并由各区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

  (二)相关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地址: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513房间(紫竹桥西200米路北)           

  邮编:100089

  联系人:白兰      联系电话:68473198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地址:航天桥东200米路北

  联系人:姚俊      联系电话:88549408

  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124967.doc

  附件2:退税书面申请模板(仅供参考)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278431.doc

  附件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411622.doc

  附件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575695.doc

  附件5:《收入退还书》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713218.doc

  附件6:《销售新品、旧货说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850958.doc

  附件7:《金融机构结算声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994989.doc

  附件8:《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6116906.doc

  附件9: 《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6292981.doc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