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外专办发[200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签发工作许可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和分发,由签发单位编号。
六、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七、原《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通知》(外专办发[199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
2、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外交部领事司
二00四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印刷顺序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此联办证部门留存)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签发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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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顺序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此联申请人留存)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签发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印刷顺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P. R. C. requests that foreign expert presents this Working Permit, along with the invitation letter to have his/her Z visa processed at the nearest Chinese Embassy or Consulate.
类别:经技类( ) 文教类( ) 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发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驻__________________使、领馆(处):
姓名(外文名):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受聘来华在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请予办理职业签证。
随行家属共_____人。
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章)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P. R. C.
附件2: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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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区市) │ 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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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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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
┃上海市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
┠────────────┼───────────────────┨
┃重庆市 │重庆市外国专家局 ┃
┠────────────┼───────────────────┨
┃河北省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 ┃
┠────────────┼───────────────────┨
┃山西省 │山西省外国专家局 ┃
┠────────────┼───────────────────┨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
┃辽宁省 │辽宁省外国专家局 ┃
┠────────────┼───────────────────┨
┃吉林省 │吉林省外国专家局 ┃
┠────────────┼───────────────────┨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
┠────────────┼───────────────────┨
┃江苏省 │江苏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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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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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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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建省外国专家局 ┃
┠────────────┼───────────────────┨
┃江西省 │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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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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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河南省外国专家局 ┃
┠────────────┼───────────────────┨
┃湖北省 │湖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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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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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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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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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海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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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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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贵州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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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云南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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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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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陕西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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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甘肃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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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青海省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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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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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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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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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分行外汇资金拆借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制度,规范外汇资金拆借手续,合理调度和运用全行外汇资金,提高我行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均按直属关系由下一级行向上一级行提出申请,各级行一律不得越级拆借外汇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对下向分行的外汇资金拆借行为,各分行对其下属支行外汇资金的拆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据此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拆借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总行外汇资金的拆借对象仅限于已经在总行开有外汇帐户的分行。
第五条 总行向分行拆借外汇资金时,分别按周转拆借和项目拆借两部分核定限额。周转拆借用于弥补分行临时的头寸不足和对项目的临时搭桥贷款,项目拆借用于经总行批准后分行拆借总行资金发放的外汇项目贷款。
第三章 拆借额度的管理
第六条 分行本年度周转拆借额度于上一年12月核定,并在本年度6月份由总行进行调整。周转拆借额度按分行上年各项国际结算业务月平均金额的35%核定,但上年国际结算月平均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25%核定。分行从总行拆借的周转性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额
度。
第七条 分行上年存放总行资金(包括存放总行的活期、定期和准备金存款)的月平均余额应高于按上述方法核定的周转拆借额度。月平均余额低于本规定的不予核定周转拆借额度。
第八条 项目拆借额度按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复分行的项目金额及期限核定,当年拆借额度从总行批复之日起核增。
第四章 拆借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周转拆借期限有隔夜、七天、一月、二月、三月五个档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拆借的实际期限按总行批复的项目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表确定,采用滚动拆借方法,每次拆借期限为六个月,每六个月办理一次续拆手续,每次续拆时重新确定利率。
第十条 周转拆借利率原则上按同期LIBOR+0.75%确定,项目拆借利率原则上按六个月LIBOR+1.5%确定。LIBOR的具体数值以公布日(起息日前两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11:00时美联社终端第3750页和第3745页显示的数值为准。
第五章 拆借手续
第十一条 分行在核定拆借额度内办理拆借手续时,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发出拆借申请电传(电传格式附后),并在电传次日向总行电话查询。如经总行确认无误,可于拆借起息日支用该笔拆借款项。
第十二条 总行收到分行拆借申请电传,审核无误后于拆借起息日贷记分行帐户。拆借到期日按拆借本息合计额主动借记分行帐户。帐户余额不足时按透支处理,并按透支利率罚收利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格式略。
19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