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
深质监〔2005〕77号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1
机房的通道,出入口门
·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
·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
15 天
1.2
机房设施
·机房内温度要维持 5 ℃ ~ 40 ℃ 、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15 天
1.3
滑轮间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
·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
3 个月
1.4
手动盘车
装置
·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
1 个月
1.5
配电盘,控制柜(屏)
·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
·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
·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
·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
15 天
·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清洁卫生良好
1 个月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 个月
·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
·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
12 个月
1.6
曳
引
机
减速箱
·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
·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
15 天
·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 个月
1.7
曳引轮
·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
·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
1 个月
·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2mm
12 个月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8
曳引机
轴承
·应无异常发热、无异常声音
15 天
·按润滑要求定期加注
6 个月
1.9
制动器
·制动器动作灵活、各部件齐全并可靠固定、所设置的电气触点接触良好
·制动轮光洁、无异常划痕,运行时无异响
·制动器线圈表面无异常发热、电气接线可靠
·制动器机械机构各相关尺寸按产品标准要求调整正确
·制动器闸瓦工作可靠、磨损无异常,接近使用期限时应更换
15 天
·制动器解体清理、各运动部件选用规定润滑剂
·解体清理装配完毕的制动器性能应满足相关制动要求
12 个月
1.10
导向轮 / 复绕轮
·旋转顺畅、无异常声响;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1 个月
1.11
电机
·工作无异常发热和异常声响、表面清洁卫生
15 天
·定子线圈应清洁、无积尘
3 个月
·电机的接线端子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6 个月
1.12
编码器 /
测速电机
·固定可靠、清洁卫生、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15 天
·接线端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6 个月
1.13
选层器
·所设置的传动钢带受力均匀无扭曲,无裂痕或破损现象
15 天
·固定 / 运动各触点位置固定可靠、表面清洁、磨损值在允许范围内
·电气接线标志清晰、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
1 个月
1.14
限速器和
安全钳
·各运动部件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铅封或漆封标记齐全,无移动痕迹
15 天
·钢丝绳及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所设置的电气开关及触点工作可靠,接线良好
1 个月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可靠;限速器可靠固定、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0.5mm
12 个月
·定期现场检测限速器各动作速度符合铭牌及标准要求
24 个月
1.15
曳引机减震装置
·限位挡块及缓冲橡胶齐全并固定可靠;橡胶表面无裂痕、老化现象
6 个月
1.16
停电自动
救援装置
·所使用的蓄电池接线端子无明显的氧化腐蚀
1 个月
·定期检查其功能正常。如需停电检修,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
15 天
2、轿厢和对重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2.1
轿内标示牌
·轿内应有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和制造单位的铭牌
·电梯使用守则、紧急情况时联络电话
·电梯注册登记标志
15 天
2.2
轿厢壁、天花板 及地板
·轿内应清洁(须与业主明确责任)
·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如轿厢重新装修,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且需检查及调整平衡系数
15 天
2.3
轿内操纵箱
及显示器
·按钮、开关无明显的老化、损伤,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所设置的轿内检修盒面板锁有效,检修盒内各开关功能正常
·显示器表面无破损,显示状态正确无误
15 天
2.4
轿厢照明和
通风装置
·轿厢内照明和通风装置工作应正常,轿内地板的照明度要在
50Lx 以上
15 天
·应定期检查及清洁轿厢风扇,风扇的轴承应定期注油润滑
3 个月
2.5
轿厢门、地坎、护脚板
·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轿厢地坎及上坎清洁无积尘
·轿门门滑块齐全,无脱落
15 天
·护脚板符合标准要求并固定可靠
·阻止关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 150N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地坎之间的间隙符合标准要求
·轿门门滑块、轿门门挂轮、门挂板偏心轮检查磨损及间隙调整
·不应出现因轿门滑块磨损而产生噪音
3 个月
2.6
轿门开关
·开关安装应紧固、无松动
·开关动作位置应适当,开关动作时电梯不能启动或停止运行
·如两扇轿门不是直接连接,副门锁也应正常动作
15 天
2.7
门机系统
·各部件固定可靠、运动机构传动灵活、润滑良好
·开关门顺畅,无异响及卡阻
·开、关门装置的传动链、带不应松驰和过度磨损
·所设置的光电安全触板清洁无积尘,发射接收准确无误动作
1 个月
·接线端子标记清晰、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机械安全触板相关尺寸调整符合产品要求
· 安全装置动作应迅速可靠;安全装置动作时轿门应反向开门, 运转应平稳
·开关门位置、速度传感装置工作正常
3 个月
2.8
轿厢地坎、轿门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
·不能超越规定尺寸 150mm
12 个月
·轿厢地坎与厅门地坎间隙、轿厢地坎与厅门门锁轮间隙检查符合标准
6 个月
·如装有井道壁防护网或防护板,防护网(板)不应松脱或损坏
3 个月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2.9
紧急出口(安全窗、安全门、检修门、活板 门)
·出口门(窗)开、关顺畅,锁紧装置可靠有效并符合标准要求
·出口门(窗)应附带开关,打开出口时电梯停止
·出口门(窗)强度足够,不应破损
15 天
2.10
轿门机械锁
装置
·应符合相关的动作条件,动作应灵活、可靠
·如依靠电磁装置动作,电磁装置动作正常,温升不应过高
1 个月
2.11
应急照明、
警铃和电话
·停电后应急照明装置应正常,并保证应急照明至少能持续 1 小时
·报警装置、通话装置的按钮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外部的警铃及电话等设置在管理员常驻的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为方便紧急救援、检修,机房与轿厢间应设置电话联络装置
·设置在轿内的紧急联络装置要使用方便,停电时应能通话 1 小时以上
15 天
2.12
轿顶检修装 置
·轿顶检修装置应优先于其他一切检修装置
·检修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15 天
2.13
轿顶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的动作要良好
15 天
2.14
停层、平层装置
·各平层感应器表面清洁无积尘,感应器与感应片的各相关尺寸符合要求
·确认轿厢运行时产生的位移不会导致感应器与感应片碰撞
·电气连线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1 个月
2.15
轿顶照明及
开关
·轿顶照明、照明开关及防护罩应齐全并良好,有备用灯泡
15 天
2.16
轿顶面、防护栏
·轿顶面清洁无油污,防护栏应有足够强度和合适的尺寸
·轿顶面各装置电气布线整齐
6 个月
2.17
轿顶反绳轮
·钢丝绳槽无严重油污,不应有过度磨损,绳轮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响
·绳轮应有防护罩和挡绳装置,挡绳装置的位置合适
3 个月
2.18
导靴(滚轮)
·运行时无异响,接触部 ( 转动部 ) 的磨损不应太大、润滑良好
·导靴(滚轮)安装尺寸符合产品要求
·轿顶、对重上油杯内油量充足且油杯不漏油不破损
1 个月
2.19
机械选层器
·机械选层器的钢带应张紧,接头固定良好
·断带安全保护开关位置正确,功能正常
15 天
2.20
称重装置
·称重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动作状态应良好
·满载、超载信号所对应的电梯控制功能及相关声光信号正常
·对于连续检测载重量变化的称重装置,应定期通过电脑数据检查是否正确
3 个月
·应定期调整称重装置的初始状态
12 个月
2.21
对重
·对重架的连接螺栓不应松动和生锈腐蚀
·对重如有反绳轮,其绳槽磨损不应太大,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常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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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核安全合作,一致同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长五年,并对议定书作如下修改: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中方执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
第一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在核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一、合作可以包括下述领域:
1.核安全管理及安全管理规章的编制和实施;
2.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审评;
3.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监督;
4.核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双方同意的其它领域。
二、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1.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资料和文献;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科技人员到对方讲学、考察或参加工作;
3.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的合作研究和联合研究计划;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二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美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核安全管理报告;
2.核安全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
3.核电站的建造经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管理方面的出版物。
二、美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中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联邦管理法规以及核电站的审批程序和规定;
2.核安全管理导则;
3.介绍现行管理程序的出版物;
4.一般性质的技术报告;
5.每周新闻编辑物;
6.动力堆最新事件和建造、运行、退役经验的公报及运行数据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接待美方核安全人员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欢迎美方专业人员来华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2.中方邀请美方核安全专家来华讲学,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对美方人员提出的有关管理活动的资料要求,中方将尽力予以帮助解决。
二、美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向中方的核安全人员提供经验和进行培训。提供的经验和在职培训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人员和美方人员一道参加美国反应堆的在役检查和反应堆建造检查;
2.中方人员参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在田纳西州查塔努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技术培训中心举办的核安全管理培训;
3.中方委派常驻人员在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中工作,以取得美方对其反应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管理的实践和处理过程的经验。
美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技术援助,如不能满足中方在技术咨询方面需要,双方应进行协商,以最佳方式满足其需要。
第四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安全研究发展的联合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或在这些计划、项目下由双方分工的活动,包括使用任何一方的试验设备和/或计算机程序,将逐项商定。这一般是作为单独的具体协议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将附在议定书上。但是每一方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将立即向另一方转送有关研究成果的情报,这些研究成果对另一方国家运行的核设施有着解决紧迫安全问题的作用。一方向另一方机构临时派出的合格人员也将逐项予以考虑,并在一般情况下做为单独的协议书的内容。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达成,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核安全局 核管理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姜圣阶 林托·蔡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