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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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装修管理,规范户外装修市场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城市容貌标准,在本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户外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户外装修色彩标准原则上要与整体建筑物和周边环境色彩和谐统一。其中,店面装修造型与周围建筑物的形式、风格统一,墙面划分比例、尺度适宜,对比变化有节奏韵律,重点突出,主从关系明确;厚度不能超出原建筑外墙02米。
(二)户外装修及户外进行保温处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
(三)亮化设计应配合户外装修的整体效果进行,保证城市景观效果。
(四)在考虑各种建筑材料特性和装饰效果的同时,户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次及耐久性的装饰材料。
(五)户外装修不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户外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若房屋使用人拟进行户外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户外装修可能造成房屋居住或使用危险的,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户外装修前应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申请书;
(二)房产证明、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协议书;
(三)原始建筑物立面图、平面图;
(四)户外装修房屋位置图;
(五)户外装修立面施工图;
(六)户外装修侧立面施工图;
(七)户外装修材料说明;
(八)户外装修效果图,包括白天和夜晚效果图各一张,含灯光亮化;
(九)户外装修施工用地范围;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装修施工期限承诺。
第六条 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装修项目,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批准同意的户外装修项目,必须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装修;逾期未装修的,视为未申请。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户外装修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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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总结》和《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已收到。经研究,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审核、确认,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中央由主管部门办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逐级对下进行批复。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确认批复数,调整帐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准确反映单位财产存量。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产的管理工作,巩固财产清查登记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并做到财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确认批复


你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
工作情况的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汇总报表”
收到,经审核,确认你 行政事业单位一九九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查核实数,全部资产为 千元;固
定资产 千元;国有资金 千元。请据此对所属地区
(部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予以逐级确认
批复,进行帐务调整。
希望你们认真总结这次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经验,继续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此复
地方: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1994年2月4日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揭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节约能源资源,提高降能效率,减少公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市直、县(市、区)以及镇(办)三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 各级公共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第二章 节电管理制度

第四条 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电意识。
第五条 科学使用空调,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区域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室内不吸烟,无人时关闭空调;定期清洗空调设备,提高空调能效。
第六条 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应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办公室、会议室、通道、走廊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合理安排照明灯数量和自动控制开关模式,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
第七条 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八条 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使用达到规定能效标识的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合理设置节电模式,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能耗。
第九条 办公区域内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能耗设备。
第十条 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照明和空调变频等节能先进技术,大力推进办公区域节电改造。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对套管、线路、灯具,应每月检修一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公共节日灯应尽量选用LED、高频无极灯等类型的节能产品,要制定、执行公共节日灯使用管理办法,杜绝浪费。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节电监管,对相关人员违章用电行为,应及时制止;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未及时整改的,应给予批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节水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水意识。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第十六条 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有条件时,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或推广感应式节水阀门。
第十七条 办公区域的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河水或再生水;提倡循环用水,推广自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第十八条 加强对供水管道、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要关注预埋管道、水龙头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更换,杜绝暗泄和“长流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