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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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3-10 【生效日期】 2007-4-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第14号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现将取消商品目录及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予以公布,并从4月1日起生效。

  附件一:取消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附件二: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目录二: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31100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泵,用于加油站或车库 其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
2 84131900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泵
3 8413302100 180马力及以上发动机用燃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4 8413302900 其他燃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5 8413303000 润滑油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6 8413309000 冷却剂泵 活塞式内燃发动机用的
7 8413400000 混凝土泵
8 8413501020 气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9 8413501090 其他非农业用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10 8413502020 电动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1 8413502030 往复式排液多重密封泵 敏感物项管制
12 8413502090 其他非农业用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13 8413503020 液压式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4 8413503090 其他非农业用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15 8413509020 其他耐腐蚀波纹或隔膜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6 8413509090 其他非农用往复式排液泵
17 8413601090 其他用电动潜油泵及潜水电泵
18 8413609020 商品名称 敏感物项管制
19 8413609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20 8413701020 液体推进剂用泵 转速≥10000转/分,出口压力≥7000千帕的
21 8413701030 离心泵多重密封泵 敏感物项管制
22 8413701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转速在10000转/分及以上
23 8413709020 一次冷却剂泵 全密封驱动泵,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及鉴定为NC-1泵等
24 8413709030 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屏蔽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25 8413709040 转速小于10000转/分的离心式磁力泵 流量大于0.6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26 8413709050 液体推进剂用泵 8000<转速<10000转/分,出口压力≥7000千帕的
27 8413709090 其他非农用离心泵 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28 8413810090 其他非农用液体泵
29 8414100010 耐腐蚀真空泵 流量大于5m3/h,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30 8414100020 真空泵 抽气口≥38cm,速度≥15kl/s,产生<10-4托极限真空度
31 8414100040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5m3/min的真空泵 专用于同位素气体扩散浓缩
32 8414100050 能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 耐UF6腐蚀的,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33 8414100090 其他真空泵
34 8414593000 其他离心通风机
35 8414599010 罗茨式鼓风机
36 841459902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的鼓风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37 841459903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鼓风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鼓风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38 8414599040 吸气≥56m3/s的鼓风机 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鼓风机
39 8414803001 轿车用增压器 最大增压压力不低于1.7Bar
40 8414803090 其他发动机用增压器
41 8414809010 吸气>1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
42 8414809020 MLIS用UF6/载气压缩机 能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
43 8414809030 吸气≥56m3/s的压缩机 用于循环硫化氢气体的单级、低压头离心式压缩机
44 8414809040 吸气≥2m3/min的耐UF6腐蚀压缩机 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压力比在1.2:1和6:1之间
45 8414809090 其他空气泵、气体压缩机及通风罩 通风罩指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平面边长>120cm
46 8416100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47 8416201100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48 8416201901 溴化锂空调用燃烧机
49 8416201990 使用其他气的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50 841620900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炉用燃烧器 包括复式燃烧器
51 8416300000 机械加煤机及类似装置 包括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
52 842810900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53 8428330000 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
54 8428391000 其他链式连续运送货升降、输送机
55 8428392000 辊式连续运送货升降、输送机
56 8443329010 传真机 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57 844400100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58 844400200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59 8444003000 人造纤维纺丝机
60 8444004000 化学纤维变形机
61 8444009000 其他化纤挤压、拉伸、切割机器
62 8445129000 其他纺织纤维精梳机
63 8445132100 棉纺粗纱机
64 8445132200 毛纺粗纱机
65 8445132900 其他纺织纤维粗纱机
66 8445209000 其他纺纱机
67 8445300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68 84471100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69 8447120000 圆筒直径>165mm的圆型针织机
70 8447201000 经编机
71 8447202000 其他平型针织机
72 8448110001 多臂机或提花机 转速指标500转/分以上
73 8448110090 多臂机或提花机所用卡片缩小、复制、穿孔或汇编机器 包括其所用的卡片缩小,复制,穿孔或汇编机器
74 8451400000 其他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75 8451500000 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机器 包括剪齿边机
76 8451800001 服装定型焙烘炉;服装液氨整理机;预缩机;罐蒸
77 8451800002 剪绒、洗缩联合机;剪毛联合机;涂层机;柔软整理机
78 8451800003 定型机;精炼机;丝光机;磨毛机
79 8451800004 织物轧光机
80 8474201000 齿辊式破碎及磨粉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1 8474202000 球磨式磨碎或磨粉机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2 8474209000 破碎或磨粉用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3 84743100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4 84743200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5 8474390000 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用于泥土、石料、矿石或其他固体物质的
86 8475100000 白炽灯炮、灯管等的封装机 包括放电灯管、电子管、闪光灯泡等
87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8 8477209000 其他加工塑料或橡胶的挤出机
89 8477401000 塑料中空成型机
90 8477402000 塑料压延成型机
91 8477590000 其他模塑机、成型机
92 8477800000 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加工机器
93 8479896200 自动贴片机
94 8480410010 汽车及家用电器的注模或压模
95 8480410090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96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97 8515800010 电子束、激光自动焊接机 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98 8515800090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99 8521101100 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0 8521102000 磁带放像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1 8521901110 具有录制功能的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2 8521901190 其他视频高密光盘(VC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3 8521901210 具有录制功能的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4 8521901290 其他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5 8521901910 具有录制功能的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6 8521901990 其他激光视盘播放机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7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不论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108 8705909030 用于导弹、火箭等的车辆 为弹道导弹、运载火箭等运输、装卸和发射而设计的
109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110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111 8708295100 侧围
112 8708295200 车门
113 8708295300 发动机罩盖
114 8708295400 前围
115 8708295500 行李箱盖(或背门)
116 8708295600 后围
117 8708295700 翼子板(或叶子板)
118 8708507201 轴荷≥10吨的中后驱动桥的零件
119 870894900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转向盘、转向柱及其零件 包括转向器
120 8802200090 其他小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小型指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
121 9018140000 闪烁摄影装置
122 9018193000 病员监护仪
123 9018199000 其他电气诊断装置 编号90181000中未列名的
124 901849100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125 9018903000 内窥镜
126 901890400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127 9018906000 输血设备
128 9018907000 麻醉设备
129 90189090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器具
130 902219100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31 9022199010 X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132 9022199090 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
133 9022210000 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134 9022290010 γ射线全自动燃料芯块检查台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
135 9022290090 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
136 9022300000 X射线管
137 90314990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90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38 9031801000 光纤通信及光纤性能测试仪
139 9032890020 组合喷气发动机的燃烧调节装置 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140 9032890090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附件二: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新)

目录一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肉鸡 0207110000 鲜或冷藏的整只鸡
0207120000 冻的整只鸡
0207131100 鲜或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00 其他鲜或冷的鸡块
0207132100 鲜或冷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900 其他鲜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00 冻的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00 冻的不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0504002100 冷,冻的鸡胗 即鸡胃
植物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 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1000 棕榈液油 熔点为19℃-24℃,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 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 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 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煤 2701110010 无烟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10090 无烟煤滤料
2701121000 未制成型的炼焦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29000 其他烟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701190000 其他煤 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铜精矿 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 黄金价值部分
2603000090 铜矿砂及其精矿 非黄金价值部分
对苯二甲酸 2917361100 精对苯二甲酸 白色针状结晶或粉末,密度1.510,主要技术指标为4-羧基苯甲醛(4-CBA)≤25PPM
2917361900 其他对苯二甲酸
烟草 240110100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0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2401300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01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
2402900009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2403100000 供吸用的烟草 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烟草 2403910010 再造烟草
2403910090 均化烟草
2403990010 烟草精汁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不论是否切成一定尺寸,编号4813未具体列名的
5601221000 化学纤维制的卷烟滤嘴
天然橡胶 4001100000 天然胶乳 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2100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40012200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400129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 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废纸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 未经本体染色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 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00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 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
二醋酸纤维丝束 550200100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废钢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 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
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铜 7402000000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未锻轧的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未锻轧的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未锻轧的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铜锌合金(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铜锡合金(青铜)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铜母合金除外 ,包括未锻轧的白铜和德银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其他铜废碎料
7406101000 精炼铜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2000 白铜或德银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9000 其他铜合金制非片状粉末
7406201000 精炼铜制片状粉末
7406202000 白铜或德银制片状粉末
7406209000 其他铜合金制片状粉末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7407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铜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包括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丝
7408220000 铜镍合金(白铜)丝或铜镍锌合金(德银)丝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7409110000 成卷的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1900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10000 成卷的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90000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10000 成卷的铜锡合金(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90000 其他铜锡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400000 白铜或德银制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900000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10110001 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10090 其他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1000 无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9000 无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210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0221000 有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0229000 有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0.15mm
7411101100 外径小于等于25毫米的带有内(外)螺纹或翅片的精炼铜管
7411101900 外径小于等于25毫米的其他精炼铜管
7411109000 其他精炼铜管
7411211000 盘卷的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19000 其他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20000 白铜或德银管
7411290000 其他铜合金管
铝 7601101000 未锻轧非合金铝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及以上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200000 未锻轧铝合金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7603100010 颗粒<500μm的微细球形铝粉 颗粒均匀,铝含量≥97%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7603200000 片状铝粉末
7604100000 非合金铝条、杆、型材、异型材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7604290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 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
7604290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包括异型材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铝 7606112000 非合金铝制矩形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厚度≥0.3mm,但≤0.36mm
7606119000 0.2mm<厚<0.3mm或厚>0.36mm非合金铝制矩形其他板、片及带 包括正方形
7606122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薄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薄板指厚度<0.28mm,但>0.2mm
7606123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中厚板指厚度≥0.28mm,但≤0.35mm
7606124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厚板、片及带(包括正方形) 厚板指厚度>0.35mm
7606910000 非合金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69200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7111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厚度不超过0.007mm
7607119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0.007mm<厚度≤0.2mm
7607190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200000 有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8100000 纯铝管
7608200010 管状铝合金 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
7608200090 其他合金铝管
备注:肉鸡加工贸易转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本《目录》中其他商品加工贸易转内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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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通知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现在转发给你们,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请即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并在有关工作人员中宣读,使之确实了解规定内容,在执行时能做到准确无误。
一九六二年七月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林业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在试行期间各部门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由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在今年年底以前做好清理工作;如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可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仲裁解决。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成国家木材调运计划,明确产、运、需三方面的责任,严肃履行供货合同,简化木材发运手续,节约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实行统一送货的木材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木单位),木材需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木单位),承担上述木材运输的铁路、交通部门(以下简称承运单位)和办理上述木款结算的有关银行,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通过铁路运输(整车)或水陆联运组织供应的,都必须实行统一送货;通过水路运输(船载、扎排)组织供应的,可参照本办法试行送货。

第二章 运 输
第四条 供木单位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供木单位、用木单位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供木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用木单位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
第五条 供木单位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用木单位。
用木单位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用木单位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四十天以前,提请供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交接验收
第六条 木材装车时,供木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划”(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关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供木单位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供木单位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用木单位(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用木单位按时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 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用木单位。用木单位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十五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
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用木单位。由于供木单位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供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承运单位与用木单位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用木单位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鉴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
(二)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是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用木单位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木单位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十天(从承运单位向用木单位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供木单位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供木单位,即按无误处理。
第十条 供木单位在接到用木单位的通知后五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用木单位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供木单位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用木单位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的货款利息。
第十二条 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
(一)数量:材积不超过百分之一。
(二)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二;成材等级不超过百分之三;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百分之二(坑木不超过百分三)。
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
第十三条 用木单位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供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第四章 捆车用具的回送和回收
第十四条 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用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第十五条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
(一)铁线:长度在三米以上。
(二)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三)车立柱:长度在三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第十六条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
(一)供木单位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二)用木单位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七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供木单位,供木单位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用木单位自行负担。如超过二个月办理回送的,供木单位有权拒绝回收。
用木单位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供木单位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供木单位,并与供木单位协商处理。
(三)供木单位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七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二角)后的余款退给用木单位;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用木单位协商处理。
供木单位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
(一)铁线每公斤二元。
(二)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四元。
(三)车立柱每根三元。

第五章 结 算
第十八条 木材货款和运杂费用(包括供木单位为用木单位垫付运杂费用的利息)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托收承付”方式办理。供木单位应当正确计算货款和运杂费用,不得多收或重收;用木单位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付款限期,按期付款。但遇有下列情况时,用木单位可以拒绝付款:
(一)供木单位错发(到站、收货人)的木材;
(二)供木单位未经用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发运的木材不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的部分和提前发运或超发的部分;
(三)供木单位托收的货款计算有错误的部分;
(四)供木单位发来的木材,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的误差部分(但不得拒付运杂费用)。
第十九条 送货所需的运杂费用,统一由供木单位垫付并由当地银行发放结算贷款;供木单位垫付的运杂费用和贷款利息,随同木材货款一并向用木单位结算。
第二十条 用木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帐号和户头时,应于月份开始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如未按规定通知对方而影响结算时,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此项利息由供木单位随同木材货款一并向用木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用木单位如未按规定的期限承付货款和运杂费用,每延迟一天应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供木单位支付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供木单位对回收的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预收款的余款以汇兑方式退给用木单位。如不按规定的日期退款,每延迟一天,按应退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用木单位支付罚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有关银行,对于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之间的结算货款、运杂费用和罚金等,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格监督双方按期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供木单位和用木单位,相互退、补的款项,以汇兑方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供木、用木单位之间经济责任的划分,应根据供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时,由债务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物资管理总局、林业部、铁道部发布试行的《全国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和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业部、铁道部发布的《关于捆车用具回送办法》即行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250823050.doc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3925208.doc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87801540.doc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200032030.doc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1/122467/files_founder_1020617595/16072239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