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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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团委:

  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乔石同志最近指示,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必须坚持不懈地、反复地做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中,凡是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十法一例”学习任务的,要继续认真进行普法教育,决不能走过场;已经完成“十法一例”学习任务的,要通过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开展各种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如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进行法制演讲比赛,观看法制题材电影、电视片,讲法制故事等等,对青年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二、在农村要认真贯彻农村普法工作会议精神,把农村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切实抓好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对城镇的社会青年,要做为城市普法教育的重点,专门部署进行法制教育。

  三、关于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大学要认真贯彻高校法制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凡没有开设法制课的,要力争尽快开设,并把法制教育与整顿学校秩序结合起来。中小学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制课教学的质量。

  四、要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个体青年工商户的法制教育,教育他们知法、懂法,依法经营、守法致富,防止和克服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注意引导他们在致富以后,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不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利益的事情,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五、对有劣迹的青少年,要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耐心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各地的综合治理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各种帮教组织应当继续加强,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帮教、转化工作。

  各地团组织要抓住典型事例,组织生动的教育活动,并注意总结有效经验,及时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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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695号
200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成联网核查之前,请各地国税机关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信息,上报总局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库联系,请国库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退送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发现票证短缺的要及时查找,并视同税收缴款书妥善保管。
  二、国税机关要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有关信息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以下简称《缴款清单》,格式附后)并上报。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项: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
  三、国税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上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信息。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总局将对货物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检查软件)及数据汇总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升级,支持《缴款清单》数据的检查和汇总。
  (一)汇总方法
  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升级后的“四张票”检查软件对已采集的《缴款清单》数据进行检查,凡检查未通过的数据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采集并重点审查;检查通过的《缴款清单》数据,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汇总后,通过FTP上传省级国税机关。
  省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区县级上传的《缴款书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使用WINZIP软件压缩为ZIP文件。
  (二)省级国税机关上传数据的方法
  ZIP文件通过FTP上传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数据上传的FTP服务器,上传方法同货运发票数据。
  详细的汇总、上传流程另见附件。
  (三)上报时间:自7月份起,每月20日前将上月《缴款清单》和本月《抵扣清单》数据上报总局。
  五、《缴款清单》数据采集软件和“四张票”数据检查软件、“四张票”汇总软件,6月10日以后将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安装升级。
  六、联系人及电话:
  刘 锋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   63477797
  王焕彬  计划统计司会计处    63417980
  窦英智  信息中心系统应用处   63417683

  附件:1.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
     2.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汇总、上传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7年5月7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