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3:43:17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办建[2000]9号

  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工作招标投标制度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加大查处工作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争取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明显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必须紧紧抓住工作发包承包这个关键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从事工作建设活动的单位知法、守法,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抓紧制订配套的法规或规章,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章可循;要继续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工作。各地对新开工工程的招标率、公开招标率要有明确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凡是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围绕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9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目标,针对严惩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的问题,不依法委托质量监督、办理施工许可、委托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证和越级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将在2000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组织抽查,对一些重大案件公开曝光。同时,要总结和推广一批在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全国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319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中发[2000]1号)的有关精神,按照1999年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安排部署,交圾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点转到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上来。一是要按照即将颁发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建立和完善专业配套的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工作人员推荐投标单位及参与评标、定标,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产生新的腐败。二是按照属地进入、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应招标工程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实行分部门管理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是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回忆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同步组建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试点省市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场地、人员、硬件设备及软件开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力争在2000年年底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信息联网。

  四、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通过受理群众举报,解剖劣质工程和严重违规违章工程,深挖案源。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除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地要注意分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切实措施,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重复发生。中央多次重申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工程发包承包,对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查处案件的情况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简要情况一并上报。

  建设工程项目热潮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既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出新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贵州省 物价局 财政厅 建设厅


(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取和使用城市规划管理费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县、特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经批准设置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均应按本办法交纳(或减交、免交)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没有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五条 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计收。有设计总概算的(不含工艺、设备),按设计概算投资总额计算。其收取比例为:
1.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3‰计收(不足50元,按50元计收);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2‰计收;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1.5‰计收;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1.0‰计收;
5.50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0.5‰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其余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不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设施)。
(三)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设,已交付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不再退还。
(四)临时建设(工程、设施),按临时建设投资总额的5‰计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第六条 铁路、邮电、通讯等工程、设施项目,按第五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第七条 以下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
(一)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
(三)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医院医疗用房;
(五)环卫设施;
(六)公路、市政公用设施;
(七)公共绿地;
(八)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建住房;
(九)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对免收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收取20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收取10元。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规划管理业务经费不足的部分补贴;
(二)购置资料、图件、设备;
(三)印制证照、表册、卡片;
(四)规划管理干部技术业务培训和临时人员工资补贴;
(五)用于现场取证、诉讼和技术指导等。
第九条 县、特区、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从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2%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3%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省辖
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6%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缴省的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每半年一次)。省和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作福利、奖金及其它支出

城市规划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省人民政府(1991黔府发9号文《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省、地、州、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或挪作
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费收支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收取规划管理费后,各地原来收取的证照费、踏勘费、审图费、放线费、验线费、工本费等一律不再收取。
第十二条 凡由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建制镇(不含县城和市辖区内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1990)黔城乡通字第013号文收取规划建设管理费,不得再重复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2年6月27日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试行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试行办法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证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章程》和《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负责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建材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技术及设备,或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软科学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都属于本办法的评审范围。
第四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获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五条 各等级的评审标准见国家建材局制定的《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常委、专业组正、副组长组成。每年根据请奖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类别情况,可临时聘请科技委以外其他专家参加评审,但需报请科技委主任批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局科技委正、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鉴于不同学科和不同侧重面,不同学科的成果之间有许多不可比性,评审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评审组,即科技委七个专业组,评审组正、副组长分别由专业组正、副组长担任。
第九条 建材行业科技进步奖请奖项目经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形式审查后,于每年八月中旬,将请奖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审查意见和推荐项目汇总表,按专业划分,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委评奖采取专业评审组同行专家评议和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分级评审程序。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交来的请奖项目有关材料,按专业分发给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建材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经到会人员半数同意后,由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名,向评委会推荐。
第十二条 专业组除提出推荐项目的奖励等级和排列顺序外,还应提出较具体的评审意见,并在指定日期内,将资料及专业组评审意见返回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专业组评审入选项目的有关资料在评审会前约一周送给评委,同一请奖项目送交三位主审人审阅,并按照《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审意见表》的格式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于每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日十日内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评审会由第一主审介绍成果情况,第二、三主审人做补充介绍,并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参考鉴定证书和申报书上的有关结论,重点对成果的科技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获奖等级以及各专业请奖项目的平衡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必要时,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申报其它等级的项目答辩与否,视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全体评审委员三分二以上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提出、国家建材局主管局长批准的授奖项目数及各等级奖励比例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投票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汇总后,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报局审批。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应是本专业科学技术方面有较深的造旨,在本行业中水平较高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状况,热心科技奖励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委员及工作人员,均应按《建材行业部级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进行评审,严守秘密,在评审结果未公布前,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结果和情况,不得泄露评委在讨论时所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应将原始资料及时交回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不得擅自扣留资料,并对请奖项目的技术关键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评委及专业组在评审与本人或本基层单位直接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对该项票数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