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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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办发〔2005〕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



阳江市信访督查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信访督查专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督查专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督查专员的任期和管理
  (一)市直机关单位新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要分期分批到市信访局担任市信访督查专员,每批任期3个月,具体人员安排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二)市信访督查专员在任期内要专职到市信访局上班,所在单位暂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搞两头兼顾,以确保信访督查专员专心履行职责。
  (三)市信访局负责对市信访督查专员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由市信访督查专员负责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市信访局要派员具体指导或安排局领导协助处理。
  二、信访督查专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代表市委、市政府专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二)学习掌握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处理各类信访问题的能力。
  (三)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和信访信息。
  (四)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对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办。
  (五)工作重点是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对所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加大督办力度,争取在任期内办结。
  (六)对处理重大的疑难信访问题,涉及县(市、区)一级处理的,要积极与当地党政一把手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落实解决措施;涉及市一级处理的,要积极向分管的市领导报告,争取领导的支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信访督查专员的考核
  (一)工作认真负责,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较强,负责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在任期内办结的信访督查专员,可评为优秀。
  (二)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办信、接访任务;负责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因条件所限或处理难度较大,在任期内未能办结,但已制定处置方案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得到认可的信访督查专员,可评为合格。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能力差,在任期内未能完成办信、接访和包案任务的,评为不合格。
  (四)被评为不合格的信访督查专员要延长在市信访局的任职时间。因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执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不落实,工作不支持,造成市信访督查专员不能完成包案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包案,并在限期内解决问题。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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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2月28日 甘政发〔1987〕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国家〔1984〕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促进乡镇企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乡镇企业要积极保护矿藏、水源、耕地、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文物古迹。禁止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第四条 严禁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含有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决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含有致畸、致癌成份的产品,如汞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等。


  第五条 在居民区的乡镇企业要严格控制从事污染严重的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洗、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染料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


  第六条 已建成投产的有污染的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止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积极进行改造和限期治理。


  第七条 要制止污染转嫁。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扩散产品的同时应扩散防治污染的技术和设施。


  第八条 凡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的乡镇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80%作为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环保部门从所留的20%排污费中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适当补助,用于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凡排放“三废”及其他公害的乡镇企业的建设项目,要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制度。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要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县经济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县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生产。


  第十条 乡镇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和设施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银行信贷部门要优先贷款。企业用于这方面的贷款在税前利润中偿还。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是: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到拟建地区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甘肃省乡镇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或相应环保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建设项目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各地、县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乡镇企业的环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调查和掌握本地区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三)核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四)督促企业治理污染;
  (五)建立乡镇企业环保档案,做好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境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技术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会同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乡镇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要分别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城市街道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育种者维护技术秘密权有关问题探讨

武合讲


摘要: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是其技术信息,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的载体是其繁殖材料。保密的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受多种因素影响,育种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对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予以保密。侵犯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依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予以保护。

关键词:遗传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


  育种者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知识产权。育种者对不同状态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应采用不同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经审定通过的植物新品种可以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处于秘密状态的植物新品种可以技术秘密权保护。利用专利权和品种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作者业已论述 。本文仅就如何利用技术秘密权保护育种者的品种权益,予以探讨。

一、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权利属性。

  植物新品种属于技术成果。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成果属于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个种类,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技术秘密的权利属性作出了规定。首先,技术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基于这种特性,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在没有法定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未提出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将技术秘密告知他人时,倘若他人仍将技术秘密保持在秘密状态,该技术秘密仍然不丧失;不论什么原因,一旦技术秘密公开,其权利即告终结。其次,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时,才存在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再次,技术秘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才可以成为技术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将这些条件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是技术秘密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保密性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植物新品种在农业生产中具备实用性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价值性,是育种者和种子经营者以及种子使用者等众所周知的道理,本文不予论述。实践中困惑育种者的是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构成和如何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其予以保密,本文仅对此予以探讨。

二、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客体。

  不同植物品种之间性状表现的差异性,是由不同植物品种含有不同的基因型,不同的基因型承载不同的遗传密码,不同的遗传密码表达不同的遗传信息决定的。可以说,生物领域的遗传信息,就是法律领域的技术信息;植物新品种表现的遗传信息,就是育种者所追求的技术信息。遗传信息的载体是植物新品种所含有的遗传密码,遗传密码的载体是植物新品种所含有的基因,将植物新品种所含有的基因遗传给后代的是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所以,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的载体。
  杂交种的遗传信息的载体是杂交种的亲本,杂交种是以亲本配制的,亲本是产生杂交种的繁殖材料。常规品种遗传信息的载体是种子等繁殖材料。保护好杂交种的亲本和常规种的繁殖材料,就保护了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
  性状分离规律和基因重组规律,既决定了常规种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具有不可再现性,又决定了杂交种新品种的遗传信息具有不可复制性,还决定了杂交种的亲本和常规种的育种材料所承载的遗传信息不可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得。没有常规种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即使知道其选育方法、世代和特征特性,也不可能再选育出常规新品种;没有杂交种的亲本,即使知悉杂交方式和杂种制种技术,也不可能配制出杂交种;所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技术和育种方法不是植物新品种遗传信息的载体,更不是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育种技术和育种方法是否保密,不影响植物新品种遗传信息的秘密性。

三、影响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因素。

  技术秘密秘密性的核心是该项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正确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含义,是认定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关键。

(一)技术秘密的相对性。

  法律规定的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除不为公知外,还包括非不正当手段不能获取。包括两重含义: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育种者是唯一的知悉人。即并不是指除育种者外所有人都不得知道,而是指除了育种者以外还允许其他一部分人知道。育种者因特定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的人员公开技术秘密,比如向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向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提交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向单位内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公开。因上述接触者都有义务予以保密,所以这种有限的公开并不会导致竞争对手能够籍此轻易获得植物新品种的技术秘密,不会影响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成立。其二,一项信息要构成技术秘密,不仅要处于一般的保密状态,而且获得该项信息要有一定的难度,这样才符合技术秘密的秘密性要求。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技术秘密可以为特定的人知悉,但绝不可以让不特定的人知悉,否则技术秘密就不存在。特定的人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一是育种单位内部接触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员工,员工要与育种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二是与育种者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技术合同、协作协议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因法律法规等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植物新品种审查机构及其审查员以及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及其人员,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四是因行为的性质决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在学术研讨会、成果鉴定会、法庭庭审中知悉技术秘密的专家、学者、鉴定人、法官、律师等。

(二)申请品种审定和申请品种权对杂交种秘密性的影响。

  杂交种申请品种审定时,只提供杂交种种子,不提交杂交种亲本的种子。因审定机构得不到杂交种亲本的种子,故品种审定不可能造成杂交种亲本的扩散。即使发生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杂交种种子的事件,也只能造成少量杂交种种子的流失。由于没有杂交种亲本,任何人都不可能配制出大量的杂交种种子用于经营,所以品种审定不可能影响杂交种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尽管杂交种申请品种权时,要求提供的繁殖材料要有杂交种亲本的种子,因为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应当防止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所以申请品种权一般不会影响杂交种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三)申请品种审定和申请品种权对常规种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影响。

  常规种申请品种审定和申请植物新品种时,都应当提供种子。因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以及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及其人员,都有保密义务,所以一般不会造成常规品种繁殖材料的扩散,不影响常规种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四)发生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对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影响。

  发生申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丢失、被盗等事故,或者在品种试验、品种示范等环节中被他人窃取育种者繁殖材料的,如果侵权人尚未向外扩散(如仅仅是窃取人自己使用)的,该技术信息仍具有秘密性;如果侵权人采取公开销售等方式公开披漏了该技术信息,其秘密性就丧失。
  如果在品种试验过程中发生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以及品种权申请过程中的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非品种试验、非新品种审查目的扩散了申请者申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特殊情况,新品种的技术秘密性也就丧失。

(五)公告对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影响。
  法律规定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应当公告杂交种的亲本组合和常规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特性描述。公告上述内容将造成杂交种的制种技术和常规种的育种方法不能保密。因为制种技术和育种方法不含有植物新品种的遗传信息,杂交种的亲本和常规种的繁殖材料才是植物新品种遗传信息的载体,杂交种的亲本和常规种的繁殖材料不可能自审定公告和授权公告等公开的领域获得,所以,公告植物新品种的育种方法和杂交种的制种技术,并不影响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审定公告和品种权公告,只能使植物新品种成为“已知植物品种”,而不能使公众掌握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其遗传信息,没有杂交种的亲本或常规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人都不可能配制或繁育出植物新品种,所以,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不影响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六)广告对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