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
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如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三)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五、分销
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流程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财政部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半小时。
具体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2012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2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2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2012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
附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1: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____________ 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投标书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投标书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发行室电话:010-66061801、1802、1803、1804
发行室传真:010-66061805、1821、1822、1823
附2: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财政部:
由于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________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托管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托管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债券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 16位数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投标书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投标书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发行室电话:010-66061801、1802、1803、1804
发行室传真:010-66061805、1821、1822、182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的深入,试点地区已初步改变了单靠中央拿钱救灾的状况,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每年仍有一部分试点县(包括县级单位的市区、旗,下同)由于灾害损失严重,出现自有资金不足赔付的现象。为把超付问题处理好,充分发挥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
,国家扶持、社会资助为辅的救灾保险的积极作用,避免产生对保险超付的依赖性,逐步建立起分散超付风险的调节机制,以适应试点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责任准备金。在救灾保险县,以县为单位,每年提取当年互济金(保费)总额的15%,上交地(市)和省民政部门,作为超付责任准备金。省和连片、非连片地区对县上交的超付责任准备金的分配比例为:连片试点区由地(市)和省分别掌握三分之一和三
分之二;非连片区则全部由省掌握。县发生超付时,由省或地(市)拨付最多不超过从该县当年所提取的超付责任准备金数额二倍的赔付款。
二、中央和省试行行设立农村救灾保险超付专项基金。中央从当年救灾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相当于保险试点县实行救灾保险前历年救灾款平均款数一半的金额,建立超付专项资金,逐年积累,用于解决大灾超付。地(市)或县是否建
立救灾保险专项资金,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决定。
三、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包括超付责任准备金和超付专项资金,下同)的拨付程序及方式。凡出现保险超付的县和地(市),经救灾保险组织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反复查核后,逐级上报,分别由地(市)或省按上述规定从超付责任准备金中支付,如再出现超付,由省用超付专项资金
解决。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所提取的超付责任准备金和超付专项资金不足赔付时,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经民政部、财政部共同审定后,联合下达超付专项资金。保险范围内的灾害损失,通过对试点县给予超付补偿后,国家不再另拨救灾款。现阶段中央对省、省对连片
地(市)下达的超付专项资金,仍采取无偿拨付的形式;省对非连片县以及连片地(市)对县除应承担的超付责任准备金外,拨付的超付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各半的办法。
四、超付资金和管理使用。省和连片地(市)要分别将县上交的超付责任准备金、省从救灾款中提取的超付专项资金和中央拨付的超付专项资金中有偿回收部分按资金类别建立大灾超付基金。此项基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以上规定望各有关地区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民政部、财政部。
199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