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1:05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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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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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尤其是SARS防治工作,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卫生资源调配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我部决定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与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导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检查内容:
1.网络直报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漏报等。
2.数据库建设情况及数据质量。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生
人力资源数据库、医疗救治专家数据库、医用设备数据库、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情况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
3.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部门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
4.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
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二、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6-7月份)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提纲,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二) 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抽查。卫生部将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 总结阶段(8月下旬)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总结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好的卫生厅局、基层卫生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情况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王陇德副部长任组长,疾病控制司、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司、执法监督司和统计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网络直报落实情况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司和统计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附录1: 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内容

1.1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督导调查表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使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负责疫情管理工作的科室(所)
①信息(统计)科 ②应急科 ③防疫科 ④疾病监测科 ⑤其他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科室(所)
①信息(统计)科 ②应急科 ③防疫科 ④疾病监测科 ⑤其他
3、本单位目前从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①男
②女 年龄 职称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工作内容 现岗工作年限 是否
专职①是
②否* 2004年接收相关培训
①是 ②否








注: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③高级;④无职称;⑤其他(请详填)
文化程度:①大学及以上;②大专;③高中及以下
所学专业:①公共卫生;②临床医学;③信息统计;④计算机;⑤其他(请详填)
工作内容:①疫情管理;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③直报网络系统维护管理
* 如为兼职人员,请注明从事被调查工作占本人每年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
4、专用于网络直报(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设备:
1)台式计算机: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2)笔记本电脑: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3)调制解调器: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4)移动电话: 部; 装备时间分别为: 。
5)固定电话: 部
6)打印机: 台
7)传真机: 台
5、网络接入方式
①DDN ②ISDN ③ADSL ④帧中继 ⑤拨号网 ⑥光纤 ⑦其他
6、VPN连通情况
1)已正常安装VRC软件。
2)不能安装VRC软件,原因是:

7、本单位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经费情况
2004年预算: 元
2003年实际开支: 元,其中网络通讯费(如电话费、网
络租用费等): 元。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1、本单位是否制定了疫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①是(请复印带回) ②否
2、是否有传染病疫情电话记录本? ①有(请检查) ②无
3、2003/2004年针对网络直报举办的培训:请提供书面材料(含名单、总结报告等)
培训次数: 次;接收培训的人次数为:
如未开展,原因为:
4、开展疫情管理督导检查情况(请提供书面材料含方案、总结报告等)
2003年督导检查 次;有无记录 ①有(请检查) ②无
2004年督导检查 次,有无记录 ①有(请检查) ②无
5、2001~2003年居民和医疗单位甲、乙类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需查看总结报告,复印带回)

年份 医院漏报 居民漏报
是否开展 漏报率 是否开展 漏报率
2001
2002
2003

6、网络直报管理情况
1)审核报告卡 ①是 ②否 审核的频次: 次/天,
现场检查,2004年已审核 张报告卡,有 张报告卡未审核(未审核的报告卡中,录入日期最早的是 月 日。)
2)是否进行报告卡的查重 ①是 ②否
现场检查,2004年有 张重卡
3)疫情信息通过何途径反馈报告给哪些人和科室?


7、资料的利用:
2004年疫情按 日、 周、 旬、 月、 季、 半年、 年 进行分析(每种分析方式复印一份带回)
8、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数: 家;目前已实行网络直报的 家。
乡级医院数: 家;目前已实行网络直报的 家。
9、疫情帐号分配:(即哪些人和科室能看到疫情数据)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
是否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的实施细则 ①是(请查看) ②否
如何判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何人判定)
辖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经何人(部门)批准后上网报告?
①本单位领导 ②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 本级政府 ④上一级卫生行政部 ⑤接到报告后直接上报 ⑥ 其他
有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报登记本? ①有 ②无
如有,2003年以来共接报 起,上网报告了 起。
如未上报,原因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主要来源:
2003/2004年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办的培训:请提供书面材料(含名单、总结报告等)
培训次数: 次;接收培训的人次数为:

四、目前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存在困难及建议







以下问题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防疫站回答

1、是否有“传染病报告卡”接收登记薄? ①有 ②无
2004年共收到 张卡,
现场检查最新的收卡日期为: ,上网检查最后输卡的日期为: ,如不一致,有 张卡超过24小时未录入。
2、抽查2003年传染病登记薄
2003年“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情况(所抽三家医院)

医院名称 医院实际报卡数★ CDC收到卡数 CDC报告卡数
区、县医院
卫生院
卫生院
★ 医院实际报卡数由医院得到
不一致的原因:








调查人: 调查时间:


1.2 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督导调查表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疫情管理人员)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一、基本情况
1、医院负责疫情管理的科室或部门为
①防保科 ②办公室 ③医务科 ④其他 ,该部门
有无传染病登记簿? ①有 ②无
是否进行传染病登记? ①是 ②否
有无收集传染病报告卡的记录? ①有 ②无
与责任报告人之间有无交接记录? ①有 ②无
2、医院目前从事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①男
②女 年龄 职称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现岗工作年限 是否专职
* 2004年接收培训
①是 ②否





注: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③高级;④无职称;⑤其他(请详填)
文化程度:①大学及以上;②大专;③高中及以下
所学专业:①公共卫生;②临床医学;③信息统计;④计算机;⑤其他(请详填)
* 如为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请注明从事疫情管理工作占本人每年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

3、专用于网络直报/传染病疫情管理的主要设备:
1)计算机: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2)调制解调器: 台; 装备时间分别为: 。
3)固定电话: 部
4)打印机: 台
5)传真机: 台
4、网络接入方式
①DDN ②ISDN ③ADSL ④帧中继 ⑤拨号网 ⑥光纤 ⑦其他


二、目前传染病报告卡的报告情况
1、报告卡的收集方式
1) 由门诊医生填写并报告。
2) 由门诊医生填写,每日由防保医生收集上报。
3) 由防保医生根据门诊日志填写并上报
4) 其它:
2、报告卡的主要报告方式
1) 每日邮寄
2) 每日人工报送
3) 每周/旬邮寄
4) 每周/旬人工报送
5) 不定期邮寄
6) 不定期人工报送
7) 电话报告
8) 传真报告
9) 网络直报
3、疫情管理人员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有无记录?
①有 ②无
4、是否已实行传染病病例网络直报 ①是 ②否
5、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对各科室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是否检查 ①是(有无记录 ①有 ②无 ) ②否
进行检查的频次一般为:
6、2003年医院是否对医生进行过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①是(查看材料) ②否
7、2003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在本单位开展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 ①是 (查看材料) ②否
如为①,是否有结果反馈? ①有(查看材料) ②无
8、 2003年卫生监督所是否在本单位开展了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漏报调查? ①是 (查看材料 ) ②否
如为①,是否有结果反馈? ①有(查看材料) ②无
9、2003年医院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卡数 张(不包括专病报卡,如结核、性病等)

三、目前传染病病例网络直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下问题为乡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回答
17、各村卫生室向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或报表的主要方式是
①邮寄 ②本人负责送达 ③委托他人负责送达
④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 ⑤其他
有无接受记录 ①有 ②无
18、是否对村医进行传染病报告知识的培训? ①是 (查相关记录) ②否




调查人: 调查日期:

1.3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人员问卷调查表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单位名称:
您是: ①医生 ②护士 ③技师/士 ④其他
年龄: 岁; 本岗位工作年限: 年
文化程度:①初中 ②高中/中专 ③大学/大专 ④大学以上 ⑤其他
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无职称
所在科室:①内科 ②儿科 ③传染科 ④急诊科 ⑤检验科 ⑥其他

1.法定传染病分 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
丙类 种。
2. 、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 报告疫情,并认真填写“医院传染病登记表”做好疫情登记备查。
4.甲类传染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城镇应于_____小时内,农村应在_______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城镇应于______小时内,农村应于_________小时内向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爆发疫情时,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6.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____________史。
7.同一个儿童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该分别填写___________张卡片。
8.您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传送到本院疫情管理人员的最常用方式(单选)为:
①电话通知 ②自行送达 ③投递疫情箱 ④疫情管理人员收集
⑤委托他人送达 ⑥其他
9.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均为乙类传染病吗?①是 ②否。

10.写出10种乙类传染病:


11、您是否接受过疫情报告的培训? ①是 ②否 ③记不清
如为①,则最近一次接受培训的时间是
12、您是否愿意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①是 ②否
13、您在诊治病人时发现病人为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后未报告的原因(可多选)
①忙 ②没必要报告 ③忘记 ④未要求报告
⑤有上级领导指示 ⑥没有报酬 ⑦病人未返回化验单 ⑧病人转走
⑨曾因报告而受过批评/处罚 ⑩其他
14、您作过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报告吗? ①是 ②否
您在什么情况下作订正报告?
15、2003年本院疫情管理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
①4次及以上 ②3次 ③2次 ④1次 ⑤0次
16、2003年辖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①2次及以上 ②1次 ③0次


填表日期:









1.4 村医问卷调查表

省 地(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诊所您是:①医生 ②护士 ③技师/士 ④其他 ;年龄: 岁
文化程度:①初中 ②高中/中专 ③大学/大专 ④大学以上 ⑤其他
职称: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无职称
从业年限:①1—5年 ②6—10年 ③10年以上

1.法定传染病分 类,其中甲类传染病 种,乙类传染病 种,
丙类 种。
2. 、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 报告疫情,并认真填写“医院传染病登记表”做好疫情登记备查。
4.甲类传染病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城镇应于_____小时内,农村应在_______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时,在有通讯条件的地区,城镇应于______小时内,农村应于_________小时内向发病地所属县(区)疾控中心和医院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爆发疫情时,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疫情。
6.报告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和乙脑的病例须填写____________史。
7.同一个儿童同时发生两种传染病时,该分别填写___________张卡片。
8.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均为乙类传染病吗?①是 ②否。
9.写出10种乙类传染病:


10.您是否接受过疫情报告的培训? ①是 ②否 ③记不清
如为①,则最近一次接受培训的时间是
11.您是否愿意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表? ①是 ②否
12.2003年乡卫生院疫情管理人员检查您的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次数?
①4次及以上 ②3次 ③2次 ④1次 ⑤0次
13.2003年您是否诊断过传染病病人? ①是 ②否
如为①,则您报告了吗? ①全部报告 ②部分报告 ③未报告
如为③,则跳至19
14.您报告传染病的方式是:①传染病报告卡 ②报表 ③电话 ④其它
15.您一般将传染病报告卡/报表传送到:
①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②乡卫生院防保人员 ③其他
16.您传送传染病报告卡/报表的最常用方式为(单选)
①自行送达 ②委托他人送达 ③乡卫生院防保人员收集 ④其他
17.您报告传染病后是否有记录? ①有 ②无
18.2003年本卫生室报告传染病总数 例,主要病种
①病名: ,例数: ; ②病名: ,例数: ;
③病名: ,例数: ; ④病名: ,例数: ;
19.您在诊治病人时发现病人为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后未报告的原因(可多选)
①忙 ②没必要报告 ③忘记 ④未要求报告
⑤有上级领导指示 ⑥没有报酬 ⑦病人未返回化验单 ⑧病人转走
⑨曾因报告而受过批评/处罚 ⑩其他
20.您从业以来发现过暴发疫情吗 ①是( ) ②否
您报告过暴发疫情吗 ①是 ②否
21.您承担防保任务吗?①是 ②否 ,如为①,则
是否有相应的补贴?①无 ②有( 元/年)
是否有优惠政策?①无;②有(是 )

填表日期:

1.5 乡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调查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报告情况过录表

单位名称: 省 地(市) 县(区) 乡(镇) 医院:调查员: ;调查时间:


编号 科室名称 就诊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诊断日期 是否漏报 报(录)卡日期 CDC收(审)卡日期 cdc录卡日期

注:如医院已实行网络直报,则不填“cdc录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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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水利部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颁发根据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水资源,加强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水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取水许可,主管机关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实施监督管理时,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水质管理要求:
(一)取水处水体(以下简称原水)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
(二)申请人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含有污染物的退水;
(三)申请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含病原体的退水;
(四)申请人向河道、湖泊等水体的退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时,依照《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取水的地点及其水质现状;
(二)申请人对取水水质的要求;
(三)对原水处理的基本工艺及设计标准;
(四)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前受纳水体的水质状况;
(五)污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标准及基本工艺;
(六)退水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总量测算);
(七)取水和退水对原水、受纳水体的影响分析;
(八)取水和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
第六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接到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能否满足申请人的用水要求;
(二)退水地点所在区域是否在城市供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
(三)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五)所提供的有关数据和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科学;
(六)取水和退水水质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可靠,有无漏项。
第七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对退水地点超出其管理范围的,应征求退水口所在地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未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申报有关文件的或申报文件不完备的;
(二)文件中使用的有关监测数据不具法律效力的、预测方法不当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批机关不予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原水水质不能满足申请人要求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或其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技术、工艺不可靠,退水水质将超过排放标准的;
(三)向城市供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含污染物的退水的;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五)取水或退水将严重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的。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涉及水质部分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预申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对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进行核查,并对下列各项提出审查意见:
(一)原水或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满足申请人要求;
(二)取水对取水地点水体水质的影响;
(三)污废水处理设施能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四)退水中所含污染物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总量是否超过控制指标;
(五)受纳水体水质接受退水后,能否符合规划规定的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
(六)退水是否影响第三者用水水质,承诺书确定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三者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第十二条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向受理机关提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在试运行期两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口、退水口及受纳水体的水质及退水水量。审批机关应对其取水和退水水质、水量等进行核验;核验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核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退水地点、水质、水量的,取水许可持证人需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时,应同时上报退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有权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退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取水许可持证人无力进行水质监测的,由取水许可管理机关指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取水许可持证人承担监测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中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应由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持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取水许可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对经营性的用水户,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用水户,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批准退水要求退水的;
(二)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的;
(三)拒绝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人未按本规定其他要求执行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政府工作,把省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效率、清廉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改革和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地方预算,领导和管理本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外事、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酋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特邀顾问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专项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3)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
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4)审议确定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5)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6)讨论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准备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7)讨
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8)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本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4)讨论通过须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省人民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研究和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专员、市长、县长会议由省长负责召集,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部署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专员、市长、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主持会议的省或副省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
(六)凡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各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物价、机构、编制、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问题,必须
在会前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再由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凡未经协商的,办公厅不予安排会议。
各部门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汇报,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送办公厅。
会议议题材料,办公厅要提前两天分送民会人员准备意见。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经办公厅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可由部其他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不准带随员。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地市、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检查、催办、落实。
(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应本着少(人员少)、小(规模小)、短(会期短)、俭(检朴节约)的原则组织安排。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并须由主办部门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会议一般以部门名义召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应要求地、
市、县的负责人参加。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批办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属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到有分
歧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协商解决。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处理。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急事项外,均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而不应由部门直接呈送
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批。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议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特邀顾问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主管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三)各部门代省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签署。如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再上报。
(四)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必须坚持一事一报,不得一文数事,也不得在报告和简报中夹带请示问题。
(五)省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凡是可以登简报或在报、刊上发表的、能用口头、电话答复的、会议已经部署的,一般不另行文。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在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一律由会议主办部门印发。各部门上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均由部门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业务文件
,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六)各地市、各部门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的问题,凡属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直接向主管部门写报告,不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198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