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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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白银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反洗钱工作制度及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法制办、白银银监分局、市邮政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白银市中心支局等17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行白银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召集人。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分管副行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辖内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反洗钱资金监测;汇总和分析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市法院:督办、指导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市检察院:督办、指导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立案监督。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辖内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负责对涉嫌犯罪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侦破工作。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辖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研究,探索建立全市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在全市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司法协助。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参与研究建立全市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市商务局: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加强三资企业反洗钱监管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
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参与制定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播电视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市法制局:参与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调研。
白银银监分局: 协助人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银行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办法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对全市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市邮政局:协助人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和白银银监分局制定实施有关对辖内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对全市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白银市中心支局:在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的领导下,负责监管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全市金融机构开展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联席会议议程
㈠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确因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经市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经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政府。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下一步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商沟通相关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讨论需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反洗钱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其它事项。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㈢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㈣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全市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编印分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学习交流,促进全市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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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

(94)汇资函字第3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央级非银行金融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积极贯彻和落实,并对其实施提出了较好意见,也咨询一些疑点。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本《通知》中“境内机构”指境内中资企业。第二部分第7条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本《通知》中第二部分第6条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范其外债汇率、利率风险……”修改为“非金融机构为防范其外债汇率、利率风险”。
该函与《通知》配套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央级非银行金融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内资金供求矛盾仍十分突出。同时,随着西方国家经济逐步复苏,国际金融市场筹资成本也在不断提高。在以往的筹资工作中,国内许多单位克服国际市场的不利因素,积极稳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国内经济发展。但也有一些机构引
资心情迫切,绕开管理,不考虑市场情况和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盲目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违反国家外债管理的现象屡有发生。
一、当前我国外债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新情况和新问题:
1、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违反规定对外筹措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部分分局越权审批境内机构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2、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内的商业票据等有价证券;
3、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筹资成本控制标准,对外筹措资金;
4、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筹资时,卖出货币期权,以变相提高筹资成本;
5、境内机构对外筹借外资后未经批准,用以调剂成人民币弥补国内投资项目的人民币不足,影响国家货币政策;
6、突破对外短期借款余额控制指标,对外筹措短期资金;
7、境内的项目以“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方式在境外发行债券,未纳入我国境外外币债券发行计划安排,对正常对外筹资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也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为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确保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特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请各单位在本地区(机构)内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自查,发现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2、境内机构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延期付款等),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严格按《境内机构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逐笔报批。
3、境内机构对外筹借国际商业贷款,仍应严格执行统一对外成本控制标准,鼓励信誉较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境内机构不得突破控制成本标准对外筹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筹资成本。
4、境内机构对外所借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套换人民币使用。
5、境内机构对外筹措短期资金,不得突破其对外短期借款余额控制指标。
6、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防范其外债汇率、利率风险委托经纪人所做外汇交易业务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做期权卖出业务,均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7、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应严格执行1987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
境内项目以发债等方式在境外从事项目融资活动,由于是以我国主权信用和项目完成风险程度为背景进行的,其债务危机同样会影响我国对外债务信誉,并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其他境内机构的正常筹资活动。因此,项目融资必须纳入我国现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范畴,严格按现行国
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此外,境内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境外机构以我国境内项目名义在外融资提供担保,包括人民币担保。



1995年4月7日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1]8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
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
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
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
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
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
会筛选上报。
第五条 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
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市计划委员会
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条 本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性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银行要求业主提供政府批
文的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建立市级、县区及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北海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市前期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
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定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
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
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
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
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
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
本企业(业主)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
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
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
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
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底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项目前
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项目前欺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