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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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

195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份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
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
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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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六盘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提倡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方面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各级财政、统计、物价、审计、教育、卫生、计生、扶贫、农业、劳动保障、水利、司法、国土和煤炭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承担的70%外,市、县两级承担30%的部分由市与各县(特区、区)按1:2的比例承担。市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分别按照各自承担资金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就医、入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第九条 全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今后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商财政、统计、物价、扶贫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在入户抽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会议进行审核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管理机关为调查和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产品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前12个月纯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二)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外出务工,不能提供劳务收入有效证明的,按本县(特区、区)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3.储蓄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
4.参加各种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其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家庭基本生活费后,仍有节余的,视为被赡养、抚养或扶养对象的家庭收入;
6.继承的遗产、遗赠;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9.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5.各级政府给予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扶助金;
6.各级政府给予的农业种植补贴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7.因各种原因获得的一次性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8.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二条 对核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对经审核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不能以实物救助冲抵。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关应当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告知管理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定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应的工作补助经费,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有权向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管理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
(一)采取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办理的,或者明知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十九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全市原执行的农村特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有关政策同时废止。





柴油机新产品鉴定办法

机械部


柴油机新产品鉴定办法
1993年2月26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机电科(1991)644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柴油机新产品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科学地评价柴油机新产品技术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柴油机新产品(包括重大改进型产品)的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级组织的柴油机新产品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

第二章 鉴定类别
第四条 柴油机新产品的鉴定按其研制过程的不同阶段, 可分为以下二种鉴定:
(一)样机技术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验证产品图样和设计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完整、统一,考验新产品结构是否合理可靠, 检验新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
(二)小批试制鉴定:其主要目的是验证工艺文件是否正确、 完整、统一、工艺是否稳定,工装是否符合要求, 并进一步验证产品图样和各种设计文件的正确、完整、统一性, 检验样机技术鉴定时提出的技术问题是否已得到解决,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 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未经样机技术鉴定的新产品, 一般不得直接进入小批试制鉴定。但在工艺、工装等方面与试制企业的原产品基本相似的产品, 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其样机技术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申请部级组织鉴定的柴油机新产品, 应是列入机电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根据产品任务计划的分级管理,产品鉴定可按以下划分:
(一)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专项(如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以及部科技基金项目, 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新产品, 其产品鉴定由部各有关专项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证书的格式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的规定。
(二)凡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专项(如地方重点攻关项目、 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地方其他科技拨、贷款支持的新产品, 部直接委托开发的新产品,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自筹资金研制开发的重点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省、市等地方厅、 局为主组织鉴定并颁发证书,其中重要的项目需要时也可由部有关归口部门组织鉴定, 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鉴定条件
第七条 凡需鉴定的新产品, 均应达到设计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鉴定前应按“内燃机产品型号审批卡发放办法”的规定向归口部门申报产品型号,由归口部门预审认可。
第八条 产品研制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柴油机作鉴定试验用样机。
第九条 小批试制鉴定时研制单位还应按表1所列项目提供被检测的零件。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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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3 │ 4 │ 5 ┃
┣━━━━┿━━━━━━━┿━━━┿━━┿━━┿━━━┫
┃零件名称│曲轴箱、气缸体│气缸盖│连杆│曲轴│凸轮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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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产品图祥和鉴定所需的技术文件,应基本正确、完整、统一。
(一)样机技术鉴定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样机技术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设计任务书;
4.产品标准;
5.全套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文件目录,标准件、外购件及通用件明细表等;
6.各种设计计算书;
7.研制总结报告;
8.产品国内外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9.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标准化审查报告(由标准部门审查并认可);
11.台架性能试验报告, 由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并提供报告(对中速、 大型柴油机允许在制造厂内由“检测中心”派员测试)。试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特殊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省、 市等地方厅、 局组织的鉴定可由其他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测试和提供报告;
12.台架耐久试验及热冲击试验,按NJ289-83 《柴油机台架试验考核办法》或有关标准规定;
13. 产品配套使用试验报告(运行试验报告):按该产品的主要配套用途进行配试,具体要求按所配机械的有关规定或与配套部门商定;
14.用户试用报告(或意见书);
15.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小批试制鉴定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小批试制鉴定大纲;
2.新产品小批试制计划任务书;
3.新产品样机技术鉴定证书(样机技术鉴定与小批试制鉴定合并进行的除外);
4.全套定型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文件目录,及标准件、外购件、通用件明细表、产品标准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由标准部门审查并认可);
6.新产品小批试制总结报告及样机技术鉴定时提出的技术问题改进处理报告;
7.具备批量生产条件的论证报告;
8.小批生产必需的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方案、工艺文件目录,专用工艺装备目录和图样、工艺流程卡片等;
9.工艺、工装和专用设备的验证报告;
10.工艺总结报告;
11.产品台架性能、耐久、 热冲击试验报告:试验依据的办法或标准与第十条(一)样机鉴定一节中所列的相同;
12.产品可靠性试验报告:按JB/NQ207、1#207、3#90《中小功率柴油机产品可靠性考核评定办法、台架试验方法、 故障分类及判定规则》或有关标准规定;
13.产品扩大配套使用试验报告(运行试验报告):以上第11至13 款列出的试验项目均应以小批试制的样机进行;
14.主要外协作、外购件验收技术条件或技术协议书;
15.产品装配技术要求;
16.产品使用说明书;
17.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 应具备产品台架性能试验所需的测试设备, 其精度要求应符合GB1105、3#87《内燃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 技术测量》的要求,并需提供证明。

第四章 鉴定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单位在具备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鉴定条件后, 应于鉴定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格式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的规定,并呈报鉴定大纲及主要技术文件,经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凡需部级组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 申请鉴定单位应先征得地方省、厅主管部门同意后, 再申报部有关归口主管部门(由部直属单位试制生产者除外),必要时应先组织预鉴定。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鉴定资料进行审查, 批准进行鉴定后,如确定采用会议评审形式进行鉴定, 则负责组成鉴定委员会,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并实施具体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标准归口单位、同行业生产企业的专家、 工程技术人员及使用部门等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7~15人,参加新产品研制组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六条 柴油机新产品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鉴定, 特殊情况下经机电部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照机电科〔1991〕644号文有关条文进行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
第十七条 以会议评审形式进行的鉴定, 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并具体实施,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鉴定委员会成员听取研制总结(或试产总结)及有关报告, 视察生产现场。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对研制单位提供的鉴定试验用样机进行随机抽样。
(三)鉴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鉴定大纲项目安排检查评审,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技术资料
(1)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文件的完整性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审查,其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
(2)图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3)图样和文件的术语,柴油机零部件名称及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柴油机的型号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GB725-91的规定。
2.整机
(1)对抽取的鉴定用样机进行主要性能抽测,检验其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经耐久试验后的拆机零件进行磨损值复测;
(3)对提供的性能试验报告进行审查,评定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对其先进性作出评定;
(4)对柴油机的耐久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定;
(5)对柴油机结构的合理性、先进性进行评定。
3.主要零附件
(1)对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表1中提供的零件, 按图样对尺寸公差、形状位置公差等要求进行测量,并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2)检查与柴油机配套的主要零附件及外协件是否具备清单目录及验收技术文件。
4. 生产条件:柴油机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时应对制造厂是否具备小批量生产的条件作出评定。
(1)是否具备小批生产所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和生产操作规程等;
(2)工艺、工装、设备及检测器具等生产手段能否符合小批量生产要求;
(3)对关键外协零附件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检测手段。
(4)对标准化审查及工艺审查作出评定。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经各项目评审后对产品提出综合评价, 做出能否通过的鉴定结论,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写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须有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五)鉴定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颁发鉴定证书。

第六章 新产品技术档案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新产品的技术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一)新产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结束后对产品图样和各种技术文件、 资料应系统整理、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研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予审核。
(二)新产品试制试产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 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归档的图样、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部归档, 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柴油机新产品经部级组织鉴定并批准后, 可按有关规定向部主管部门登记并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附柴油机新产品试验项目及要求

1.试验条件
(1)台架性能试验应统一使用GB10327-89标准规定的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机油牌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
(2)测试设备。仪表的精度及测点布置应符合GB1105.3标准规定。
(3)标准环境状况按GB1105.1标准的规定。如试验环境状况与标准环境状况不符时其功率和燃油消耗的修正按GB1105.1标准规定。
(4)柴油机所带附件按JB/NQ51.2标准要求。
2.试验项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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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试验、检验项目 │ 试验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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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动性能试验 │按JB/NQ51.2-88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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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速性能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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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荷特性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按负荷特性工作的柴油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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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速度特性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按速度特性工作的柴油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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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万有特性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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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定功率工作稳定性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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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空载特性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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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测定│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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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最低工作稳定转速测定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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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缸工作均匀性试验 │按GB1105.2-87规定 │多缸柴油机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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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械效率测定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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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热冲击试验 │按NJ289-83规定 │水冷多缸柴油机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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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噪声测定 │按GB1859-89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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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排气烟度测定 │按GB9486-88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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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排气排放测定 │按GB8189-87、GB6556-86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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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机油消耗率测定 │按GB1105.2-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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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械振动 │按GB7184-87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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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使用特性试验 │按有关标准规定 │按用途需要选择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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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特殊性能试验 │按有关标准规定 │按用途需要选择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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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功能检查 │按GB1105.2-87规定 │按用途需要选择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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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台架可靠性试验 │按JBNQ207.1-207.3规定 │小批试制鉴定要求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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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台架耐久性试验 │按NJ289-83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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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配套使用耐久试验 │按有关标准规定 │按用途需要选择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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