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航空运输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1:12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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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航空运输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航空运输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就航空运输企业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 “缔约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
  二、 “空运业务”是指由飞机所有者或租用者经营的客运、货运和邮政运输业务,包括客票和有关上述运输票证的出售。
  三、 “中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控制的并被指定经营受权的定期航班业务的企业。
  四、 “联合王国企业”是指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境经营和控峙的并被指定经营受权的定期航班业务的企业。

  第 二 条
  一、 中国政府免除联合王国企业的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的一切税收,以及将来可能对业务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在中国要征收的一切税收。
  二、 联合王国政府免除中国企业的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的一切税收,以及将来可能对业务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在联合王国要征收的一切税收。

  第 三 条
  一、 中国国民作为中国企业派驻联合王国的官员或职员服务所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报酬,在联合王国免除所得税和可能对所得要征收的一切税收。
  二、 联合王国国民作为联合王国企业派驻中国的官员或职员服务所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报酬,在中国免除所得税和可能对所得要征收的一切税收。

  第 四 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应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对于中国企业或联合王国企业开始经营中英之间受权的定期航班的最早日期起所发生的业务收入、利润和资本利得以及第三条所述人员的收入的税收,也按照本协定执行。

  第 五 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而加以终止。
  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暑者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81年3月10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培俭            柯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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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劳动部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休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1988年10月14日

印发《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与市信息产业局联系。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和

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办公自动化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证书是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签发的,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

第三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佛山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基于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是登陆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佛山市直属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各级使用单位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

第七条 申领数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领数字证书的理由和拟使用的单位或人员资料。

第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数字证书申请进行审查,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负责制作数字证书。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数字证书制作完成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发出数字证书领取通知,由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指派专人领取。

第十条 使用单位或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证书一律不得转借或转用,确保数字证书的安全,因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所有人负责。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不再使用的,数字证书所有人应交还原数字证书。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对数字证书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有权收回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或闲置的数字证书。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应按保密设备妥善保管,数字证书遗失的,应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需重新申领的,按照申领程序重新申请更换。因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丢失,并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使用的签名印章,在接收到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将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相关制作、使用费用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二十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交回电子印章。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损坏的电子印章交回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