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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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莱索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莱索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莱索托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莱索托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平初                米 泽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内罗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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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减灾规划(2000-201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减灾规划(2000-2010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减灾规划(2000-201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减灾规划
(2000──2010年)
  
  我省自然灾害频繁,进一步做好减灾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总结以
往减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今后我省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
和措施,十分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中长期减灾规划。

  一、自然灾害及减灾工作基本情况

  (一)自然灾害概况
  我省地处热带、亚热带季候风区,水旱风灾害频繁。每年春夏的强对流天气
以及前汛期暴雨洪涝灾害和7至9月后汛期的台风灾害,在我省最常见。低温冷
冻、干旱、地震、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也常发生。频繁而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我
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1.台风。我省平均每年有4个台风登陆(占全国的40%),多的年份高
达7个,有的年份全部登陆广东。据统计,1949-1994年的46年中共
有163个台风登陆广东,平均每年354个,占每年登陆我国台风总数首位,
是气象灾害中的“首恶”,约占总损失的50-60%以上。
 2.暴雨洪涝。每年强对流天气和前汛期的暴雨洪涝经常造成严重灾害。
  3.低温冷冻。每年9月下旬至翌年3月全省有多次程度不等的低温冷冻天
气。
  4.干旱。我省每年11月至次年6月,有的地方因降雨偏少而发生干旱。
建国以来,全省每年受旱面积一般在十几万至几十万公顷,受旱面积在100万
公顷的年份有6年。
  5.地震。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地震带,历史上多次发生强烈破坏性地震,自
1067年以来4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58次。1600年汕头南澳70级地震、
1918年汕头南澳73级地震、1962年新丰江水库61级地震、1969
年阳江64级地震,都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
  6.水土流失灾害。我省每年流失土壤约6200万吨,合计流失有机质4
6万吨,全氮26万吨,全磷08万吨,全钾58万吨。许多花岗岩、紫色砂页
岩侵蚀区土壤流失殆尽,母质、母岩裸露。水土流失70%左右的泥沙在上游堆
积和沉淀,不但直接压埋农田,淤积山塘水库,影响灌溉;还严重淤积河道,影
响水上交通。
  7.森林火灾。我省森林火灾常有发生。建国以来,全省共发生山火674
88次,受害森林面积1164万公顷。
  8.生物灾害。近10年来,农业病虫鼠害年发生面积(1996年为例)
1133万公顷次,损失粮食15万吨左右。赤潮对水产影响也很大。广东的
自然灾害具有发生频率高、受灾范围广、成灾强度大、灾害时间长、群发性显著
等特点。进入90年代,广东因灾损失每年超过100亿元,比50年代年均损
失多几倍,其中1993-1997年年均损失近180亿元。自然灾害严重威
胁着广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主要减灾工作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减灾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
把防灾减灾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努力推动减灾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
一定的成绩。
  1.“三防”减灾工作。建国后,广东已初步建立了三防(防汛防旱防风)
工程体系,目前全省已兴建的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固定资产超过350亿元。我省
已建立起防治水旱风灾害的许多非工程措施。如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种
责任制,在防汛工作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部分地区流域已建立了水文遥测遥报
自动化系统,实时收集雨情、水情;各大江河有较完善的洪水预报方案;制订了
各大堤围和大型水库的防洪风险图;在重要的防台风市县共安装了77套静止卫
星云图接收系统;有较先进的气象监测、预报系统;在通讯方面,各级防汛部门
至主要的防洪工程之间建立了防汛无线电通讯系统,省至各地级市之间建立了计
算机广域网,实现信息共享。这些措施在我省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气象减灾工作。针对广东的气候特点,我省气象减灾工作有了长足发展,
具有气象现代化的基础。“七五”期间建成了广州区域气象中心;“八五”期间
开始建设卫星通信综合应用业务系统(简称“9210工程”),我省所有地级
市气象局完成了VSAT小站的安装调试工作。目前,我省已建成省、市、县三
级计算机网络,实现了业务一体化流程。1997年新立项建设的“广东省中尺
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首期工程已在粤东南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铺开,
至1998年第一季度,已建成多要素自动站100个。25个农业气象站开展
了省、市、县农业气象情报预报,使我省气象预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寒潮暴发、
台风路径等预报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我省已具有一支居国内前列的、
综合素质良好的技术队伍,获得多项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3.防震减灾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初步建立了政府领导、统一管理、
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进一步发挥了政府在减轻地震灾害工作中
的职能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等法规逐步得到落实。我省还制定了省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初步形成科
学实用的防震抗震救灾工作方法与程序。广州、佛山、汕头、江门、潮州、深圳、
珠海、茂名、梅州、河源、清远、中山等13个主要城市已完成城区的部分或全
部地震小区划工作,其它市的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正在抓紧完成。
  4.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作。我省从1951年开始治理水土流失,40
多年来共完成初步治理面积115176平方公里,营造水保林8682万亩,
经济林409万亩,梯田114万亩,种草426万亩。1986年以后,我省
将流失区划分成533条小流域,采取修筑谷坊、拦沙坝、沟洫工程与植树造林、
农业耕作相结合等措施,形成复层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并以科技为先导,推广
先进技术,搞好综合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80年代以来,我省大搞造林
绿化,在建或计划兴建沿海防护林工程,沿海滩涂红树林工程,东江、北江、西
江、韩江生态林公益骨干工程,平原绿化工程,森林防火工程,森林病虫害综合
治理工程等各种防护林体系,全省森林覆盖率有了明显提高,对保持水土和生态
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
  5.改造农村泥砖房,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在救灾救济工作中,我省各级民
政部门积极推行救灾与防灾相结合的方针,特别是在多灾贫困地区,受灾倒房以
后,指导和帮助灾民建混凝土结构的住房,提高防灾抗灾能力;连片倒塌的村庄,
具备条件的,鼓励和指导灾民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
划地建设以钢筋水泥或红砖结构的灾民新村,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
工,保质保量。近几年受灾倒房较多的湛江、清远、阳江、肇庆等市共建灾民新
村200多条,大大增强了农民住房的防灾抗灾能力。
  6.加强灾害管理,综合效益显著。我省各级政府均设有由政府主要领导主
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各种防灾抗灾领导机构。坚持以防为主,抗灾、
救灾相结合的制度和措施,执行灾害监测预警、紧急决策、指挥、调度、组织实
施救灾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增加投入,防灾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科学技术在
减灾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全民减灾意识有了较大增强;军警部队支援地方
救灾工作,军民关系密切;防灾减灾综合协调能力有所增强,灾害监测、预警水
平、防范能力有了较大提高,防灾减灾取得了一定的效益。群众受灾基本能得到
政府的及时救助,生活有保障。
 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减灾工程建设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
需要,环保与减灾工作未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预警系统不够
完善,设备及措施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防洪工程标准低;防灾信息采集、
通讯手段落后;气象监测、地震监测以及灾害评估技术和手段相对落后;救灾、
减灾资金和物资严重不足;灾民防灾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
  ──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深
化减灾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处理好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减灾工作与经济
建设一起抓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减灾意识,在生产生
活设施建设中,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大力开展减灾建设,发挥各种减灾工程的
整体效益,积极推进综合减灾工作。
  ──把握全局,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加强重点减灾工程建设和重点地
区的综合减灾工作,着重减轻对全局或区域发展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同时探索
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减灾中的作用。主要加强减灾应用科学研究,
促进综合减灾能力的提高。减灾教育面向社会,提高全民的减灾知识水平。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各行各业的积
极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做好减灾工作。
  ──加强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外省和外国的经验,积极开展
多渠道、多层次的减灾工作交流与合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我省的减灾工作。
  (二)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工作;高标准、
高质量兴建一批重要的防洪水利工程、防震抗震工程;建立和完善与工程措施配
套的非工程体系;正确处理减灾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既要抓好当前的应急措施,
更要做好防灾减灾的治本大计;实施科技减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也就是建立与
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灾减灾体系,运用工程技术、法律、行政、经济、管
理、教育等手段,提高减灾能力,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社会安定与经济可
持续发展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三)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任务和要求,
加速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的建设,完善减灾运行机制,提高我省减灾工作整体
水平,推动减灾事业的全面发展。
  减灾工作的措施是:
  1.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减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灾规划和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
进减灾工作。
  2.明确减灾工作的重点。要把大中城市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
局性、关键性作用的骨干工程,作为减灾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减少灾害损失,
减轻灾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3.逐步完善减灾管理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
省与各市、县(区)的责任,实行灾害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整的减灾管理体制。
  4.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全省综合减灾能力。加强对重大灾害的监
测和预警,提高灾害信息快速采集和处理水平,建立减灾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好
灾害评估工作,完善抗灾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加强综合减灾研究,提高抗
御灾害的应急能力。
  5.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
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6.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减灾投入。各级政府的减灾投入要随着地方财
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企业要加强灾害防范意识并积极参与当地减灾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作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
加强民间的互助与互济,建立社会化的灾害救援和救助机制。

  三、减灾工作的重要行动

  (一)建立和完善“三防”工程体系
  1.非工程体系
 非工程体系是工程体系的补充、完善和协调,具有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大
的效果,应予加强和完善。
  (1)加强领导,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人
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这是广东历来防治水旱风灾害的法宝,是行之有效的重
要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些制度不断补充和完善,将责任真正落到
实处。
  (2)实现办公现代化。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先进是防治水旱风灾害
的办公现代化要求,为达到反应快速、决策正确、调度科学、指挥有力、有效减
轻自然灾害的目的,必须进行办公现代化建设。办公现代化建设,包括机构、编
制、人员、经费、设施、科技等方面内容,要统一规划、分级负担、全面推进、
分步实施,其中办公设施建设要从办公室构架、办公设备、通讯系统、计算机网
络及信息指挥决策系统四方面进行。
  (3)建设信息收集及传输自动化系统。广东必须建立雨情、水情、风情、
旱情等灾情信息收集及传输自动化系统,建立防灾资料数据库。防灾资料数据库
的建立分级进行,省的防灾资料数据库包括重点防洪城市、大中型水库、重要小
型水库、万亩以上堤围、重要水闸、重要排灌站、历史暴雨洪水及有借鉴价值的
水旱风灾情;市、县的防灾资料数据库的建立范围由市、县自定;在重要的防洪
工程和重要的河段安装自动远程监视系统。
  (4)制作洪水预报系统、洪水风险图、防洪预案。我省现较常使用的洪水
预报方法,应随着洪水预报模型的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逐步实行利用模型
进行联机实时洪水预报,以提高预报的精度和增长预见期;重视洪水风险图和防
洪预案的制作工作,制作和完善我省的大中型水库、重要堤围、重点防洪城市的
洪水风险图和防洪预案。
  (5)加强暴雨、洪水、台风预警系统。加强我省的暴雨、洪水、台风预警
系统,对重点的蓄洪区要建立专用的预警系统。在建立水文遥测遥报系统时应同
时考虑建立暴雨、洪水预警系统,在河流两岸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安装预警设备。
  (6)通讯系统。防灾减灾的通讯系统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公网通讯的基础上,
建设防灾减灾的专用通讯系统,保证通讯在防灾减灾中绝对畅通。中央、省、市、
县之间的通讯利用计算机网络;在防洪重要的工程、台风袭击的沿海地区建设专
用的微波、集群、卫星通讯;在偏辟山区的防洪工程建设专用的无线电通讯网。
  2.工程体系
  尽快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海堤、城镇排涝、大江大河干堤等的除
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工作。
  (1)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据统计,全省现有小型水库6416宗,其中
小(一)型水库1401宗、小(二)型水库5015宗。目前存在不同程度安
全隐患的有5857宗,其中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急需处理的有2337宗。为确
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做好这些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对存在不同安全隐
患的小型水库,需要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用5-
8年时间全面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
  (2)沿海堤围的安全达标建设。广东大陆海岸线3368公里,建设有1
020条不同大小的海堤,捍卫着众多的人口、耕地、城镇和大批的财产安全,
在防御台风及其暴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多数的海堤标准都较低,较重要的
海堤也只能防御8-10级的台风及其暴潮,小的海堤标准更低。今后10年,
要按50年一遇的设计标准,完成沿海堤围的安全达标工作。
  (3)兴建防洪水利工程。广东现有的防洪工程除东江外,另外几大江河和
许多中小河流目前还没有兴建控制性的水利工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
有计划地兴建控制性的防洪工程,特别是流域性防洪工程。要加快飞来峡、大河
水库等在建防洪工程建设,使飞来峡和大河水库分别能有效地控制北江、漠阳江
的部分洪水。同时,在西江上游和省内部分中小河流要尽早规划兴建较大的控制
性防洪工程,如龙滩水库(总库容2728亿立方米,其中防洪库容70亿立方
米)和大腾峡水库(防洪库容214亿立方米)等。
  (4)建设蓄水和引水抗旱工程。我省粤西、粤东、粤北等地区经常发生严
重的干旱,要做好解决干旱问题的长远规划,建设足够的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
对本流域水源不足,则采取有计划跨流域水量调度;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
展节水农业,并利用先进的抗旱技术,解决易旱地区的干旱问题。
  (5)加快江河整治。应按新的要求和标准,并结合水质、环保、生态等因
素继续进行江河整治,特别是要抓好珠江八大口门整治工程。继续贯彻《水法》、
《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抓好清理河道违章建筑物,
严禁乱采河砂,划定采砂范围和允许采砂量,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二)加强气象减灾工作
 提高对灾害天气的综合监测水平和预报能力,保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
报信息准确、快捷地到达各类用户,为实现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气象保障。
  1.尽快建成“广东省中尺度灾害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该系统分为五个分
系统,包括:
  (1)探测分系统。(2)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分系统。(3)信息加工和预
警产品制作分系统。(4)服务分系统。(5)技术保障分系统。
  2.加强海洋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气象服务能力。
 以“广东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为依托,布设60-80个强
风监测自动站,使监测台风大风能力从40米/秒提高到60米/秒以上。在沿
海设置5个海洋气象台,建立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评估系统,增强对海上强
风、热带气旋、风暴潮等海洋气象灾害的防灾能力。同时,建立全国最先进的珠
江三角洲经济区气象减灾示范工程。
  3.建立一个高密度、高分辨的立体监测网络。
 根据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密集的特点,争取地面风、雨量分辨率平均站距加密
到10公里,温度和湿度达20公里,重点镇达56公里;设置风廓线仪和闪电
定位仪。
  4.建立较完善的城市气象服务系统。
 建立更加密集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遍及商业区、工业区、水库、河流、重
点工程等),提高气象信息采集频率(05-10小时一次),市区全部现场资
料采集或预警信息传送到用户均在10分钟内完成,灾害预报准确率高于区域预
报准确率。具有1小时内提出或更新或重新确认的预警能力。并建立多媒体服务
分发系统,使天气预报图、文、声、像并茂,为各类用户快速提供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服务。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各市、县和乡镇,实现全天候服务。
  5.建立气象科技兴农服务体系。
 根据不同的地理纬度、高度、坡度和气候带类型,布设地面气象监测站,引
入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对丘陵山区气象状况进行立体的、动态
的监测,建立农业气候资源和农业信息数据库。开展气象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加
快建设省-市-县-镇(乡)农业气象科技服务网络,开展农业综合服务。
  (三)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和植树造林工作
 提高我省防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关键是要维护生态平衡,继续做好水土
保持和植树造林工作。
  1.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2000年-2010年对现有的84
00平方公里未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优先进行治理;对经初步治理的3120平
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进行维修加固,将防御标准提高到20年一遇,使河流泥沙
比1999年减少20%以上。修建谷坊106万座,拦沙坝135座,梯田8
4万亩,沟洫1690万米,共需完成土方5075万方,石方1106万方;
营造水保林403万亩,经济林果160万亩,种草42万亩,封育治理504
万亩。同时要切实加强全省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监测工作,建立起全省的水土
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和预防监督体系,抓紧抓好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对生
产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进行清理,逐项建立档案,完成建设单位和个人必
须履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职责,对新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严格按《水土保持法》
的有关规定立项审批,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蔓延。
  2.沿海防护林(治沙)工程。建设重点是沿海基干林带,建立起林种、树
种结构合理的多林种、多树种、多功能、多效益的防护林体系,达到海岸前沿基
干林带合拢,沿海特殊保护林带完整,适宜营造农田林网的地段全部绿化,宜林
“三荒“绿化率在90%以上,沿海第一重山林种树种结构趋于合理,林区防护
效益不断提高。
  3.沿海滩涂红树林工程。红树林是海湾河口地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维护海湾河口地区的生态平衡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保护好现有红树林面积
221万亩外,在2005年前新造林553万亩,分二期完成。
  4.东江、北江、西江、韩江流域生态公益林体系工程。我省东江、北江、
西江、韩江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目标是:逐步恢复我省地带性的常绿阔叶林,
建成以阔叶林为主,多树种、多层次、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森林覆盖率由58
5%增加到597%,郁闭度达07以上,生态公益林功能好、中的占90%以
上。
  5.平原绿化(城市林业)工程。规划在2000-2010年,使我省平
原地区的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林种树种结构布局趋于合理,全省平原地区
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8%,路、沟、渠和适宜造林的农田林网地段全部绿化。
  6.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通过10年的建设,建成全省生物防火林带为主体
的,与自然阻隔带、工程阻隔带相结合的有效林火阻隔网络体系。
  7.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三项减灾措施:一是森林病虫害监测、
预报与警报体系建设;二是组织实施危险性病虫害工程治理项目;三是常灾性害
虫综合治理。2000-2010年,我省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成灾率不超过03%。森林病虫害监测覆盖率、森林病虫害检疫率、防治率均达
到85%以上。
  (四)努力开展种植业和畜牧业减灾工作
  一是建设广东省动物保护工程。主要是建设省市县兽医诊断室、动物疫情信
息系统、疫病防制体系。建设146个动物疫情监测和测报站。有效控制动物疫
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减少经济损失12-15亿元。
  二是建设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和测报体系。每年可挽回粮食损失5-
8亿斤,新增效益5-8亿元。
  三是规划建设农作物病虫害减灾预警系统。做好预警计算机网络,使全省病
虫防治效果提高10%。
  (五)积极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工作体系建设
  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合作,省、市、县三级负责的原则,建立
健全省、市、县三级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对防震救灾工作的领导。成立
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市要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
组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指挥中心,并完成市级“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和逐年的
实施计划。强化省市各级防震减灾部门的社会管理能力,完善地震台站管理体制,
积极做好震前防御、地震应急实时响应、震灾评估等工作,为各级政府的防震减
灾决策提出科学、准确、快速的建议和依据。
  2.监测预报和大震应急系统建设
  (1)地震监测技术系统。建设以广州为中心的区域数字化地震台网,并实
现全省联网及与国家级地震台网联网。形成以广州为中心的全省数字化地震监测
网络,及时准确地测定区内发生的25级以上地震。
  (2)地震分析预报系统。5年内建成一个省级的集地震和地震前兆观测数
据、计算机网络、数据分析处理、震情会商和报告演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日常震情
分析预报处理系统,实现地震预报信息的快速传递、快速分析处理和快速反应。
建立前兆识别、实用化地震预报、震情分析会商等应用软件。
  (3)大震应急指挥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和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指挥救灾系统,提高大震应急通讯及地震现场工作硬件设备
现代化程度。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55个重点县(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进
行检查落实。并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要求,制定各重点地区及工矿企业、学
校、生命线工程和人员集中场所的地震应急预案,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
地震应急模拟演习。加强震情和灾情快速收集、侦察系统建设,做到地震短临预
报发布后,各部门能紧急实行地震应急预案,立即投入地震趋势监测预报以及地
震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做好灾情快速评估,为省市各级政府迅速采取相应的
救灾措施提供依据。
  (4)地震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全省地震无线通讯网和现代化移动通讯设备。
2000年前建成适应我省防震减灾指挥预警、应急响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实行地震观测数据和分析预报信息的快速传递。实现与中央和港澳地区联网。
  3.震害防御
  (1)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编制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多参数和
多概率水平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相关地区的抗震设防提供准确依据。加强大
中城市生命线工程、重点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搞好
新建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按
照“抗震设防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抗震设计与设防。并做好一般工业与民用
建筑抗震设防工作。对农村住宅采用简便适用的抗震措施问题,进行宣传与指导。
  (2)震害预测与震害评估。建立适合于我省特殊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
大工程以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建立科学实用的地
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使震害评估工作规范化。在珠江三角洲逐步开展震害预测
工作。在汕头、潮州、阳江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期分批开展城市震害预测工
作,建立震害预测数据库,建设防震减灾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4.开展地震科技研究与应用
重点研究和改进传感等高新技术,加快完成
我省未来10年地震危险性研究、防震减灾综合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
区地震科技协作与交流。
  5.宣传教育
大力普及我国防震减灾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地震科学
常识,提高城乡民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各种应急避震的自救知识。5年内对我省地
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宣传面达80%,其中中小学生接受防震、避震、应急知识学
习面达100%。各级政府、生命线工程单位、大型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的防震
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达80%。其他少震地区宣传面达50%,边远及人烟稀
少地区宣传面达80%以上。
  (六)做好海洋与渔业减灾工作
  1.切实抓好渔港建设,做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落实配套资金等方
面工作,保证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加强渔港科学管理,提高渔港的防灾、抗灾能
力,为渔船提供安全的避风港湾。
  2.建设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把赤潮发生与影响降到最低。
  3.建立全省溢油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在一些重要区域配备一定的防污减灾
设备,对全省溢油事故及时采取统一指挥行动,以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4.建设抗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要在大、中养殖基地周围建造防
洪堤围,塘基用石砌或用水泥板加基面宽1米以上,保证养殖业不受洪水侵袭。
  5.建设一批越冬池、锅炉房、防寒棚,保证越冬的成鱼、亲鱼和种苗安全
过冬。
  6.建立和完善防灾、抗灾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灾情信息员,
定期发布中长期渔业气象预报并加快研制新的有效鱼病防治技术,防止暴发性鱼
病的发生。发生鱼病时,要及时通报和诊断治疗,避免鱼病传播蔓延。
  7.完善渔业保险制度,提高渔民抗灾、救灾和生产自救能力。
  (七)加快改造农村泥砖房,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广韶关市改造农村泥砖房的工作经验,统一
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农村改造泥砖房,加快脱贫奔康步伐。各级民政部
门在救灾救济工作中,要积极推行救灾与防灾相结合的方针,特别是在多灾贫困
地区,因灾倒房的农户重建住房时,原则上不准再建泥砖房,宁愿面积小一点,
也要建混凝土结构的住房,增强农民住房的防灾抗灾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效益,
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八)控制人口增长,实施退田还河工程
  我省每年人口增长约100万,人口的迅猛增长给广东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
制约了经济快速增长,对资源造成威胁,与河争地、侵占河道,降低了河道行洪
纳潮能力,加重了洪涝灾害。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退田还河,有利于
减轻自然灾害。
  (九)健全法制,依法减灾
  依法防灾减灾是做好减灾工作的根本。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与防灾减灾有
密切关系的《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
境保护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震减灾法》、《森林法》以及环
保、土地管理等法规,尽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
程度。总之,要树立控制人口、灾害和环保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灾害防治
机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加强灾害科学研究,提高对灾害孕育、发生、发
展、演变的认识,依靠科技减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灾害减轻、经济发
达、社会繁荣、环境优美。

  附件:一、正在实施的防灾减灾项目
     二、备选防灾减灾项目
  
正在实施的防灾减灾项目
  1.广东省三防计算机广域网
  2.建立气象卫星云图接收系统
  3.建立雨情、水情、旱情遥测遥报自动化系统
  4.制作大中型水库和重要防洪城市防洪风险图
  5.编制重要防洪城市防洪抢险预案
  6.广东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第一期工程(珠江三角洲和粤东
    南)建设
  7.广州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建设
  8.湛江天气雷达系统建设
  9.短期气候预测理论和技术的研究
  10.全省地震台(站)数字化改造与联网
  11.珠江三角洲、新丰江、汕头无线遥测地震台网改造;湛江、阳江数字
     化无线遥测地震台网建设
  12.广东省数字化地震台网中心建设
  13.广东省地震前兆台站数字化改造与建设(前期)
  14.珠江三角洲强震预警系统建设
  15.广东省地震数据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16.汕头市地震小区划
  17.广州市(荔湾、越秀、东山)地震小区划与震害预测
  18.沿海防护林治沙体系建设
  19.平原绿化城市林业建设
  20.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
  21.森林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
  22.生物防火林带工程
  
备选防灾减灾项目
  1.广东省三防信息及指挥系统
  2.广东省三防(防台风、滞蓄洪区等)预警通信系统建设
  3.广东省三防无线电(卫星、微波、集群等)通信系统建设与完善
  4.建立防灾减灾资料数据库
  5.建立重点防洪工程和主要江河的遥测遥视遥控系统
  6.广东省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第二期工程(粤西和粤北山区)
    建设
  7.气象防灾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建设
  8.阳江、韶关、河源(或梅州)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的建设
  9.广州、汕头、湛江、阳江、珠海、深圳、江门、惠州、汕尾的海洋天气
    预报台建设
  10.人工影响天气试验基地和示范系统建设
  11.城市气象防灾系统和农业气象减灾服务系统
  12.广东省工程防震实验中心建设
  13.广东省地震前兆台站数字化改造与建设(二期)
  14.强震预警系统数据库建设
  15.广东省强震观测台改造与建设
  16.珠江三角洲地震动(烈度)监测速报系统建设
  17.省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危险性评估
  18.中尺度地震预测方法技术研究
  19.省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主要城市(汕头、深圳、珠海、佛山、湛江、
     阳江等)震害预测
  20.地震灾情预测及评估网络建设
  21.城市与基础工程防震减灾综合研究
  22.地震应急救灾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生命线工程与易发生次生灾害工程抗震鉴定
  24.广东省抗震设防区划图编制
  25.工程结构抗震新技术研究
  26.大中城市震害预测方法与防震减灾对策研究
  27.沿海滩涂红树林建设工程
  28.广东省森林火灾预报与监测体系建设
  29.广东省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工程建设
  30.广东省森林病虫害监视、预报与警报体系建设
  31.中国南方森林植物检疫中心建设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支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利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建设、市容、安全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和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第一季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固体废物预计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
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对不处置的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运输固体废物不得沿途抛撒、倾倒。运输易飘散的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有效的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二)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固体废物;
(三)利用渗井(坑)、溶洞、河滩(岸)等处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四)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固体废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销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露天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未集中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对受固体废物污染的土壤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修复和处置。
开发利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受污染的程度,并明确修复和处置的要求,按照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进行修复和处置:
(一)化工、印染、电镀等单位停产、关闭、搬迁后的原址;
(二)危险废物的堆放、填埋场地;
(三)其他受污染的土壤。
评估、修复和处置受污染土壤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应当遵循安全、规范、可行、彻底的原则,消除土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修复后的土壤环境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方可开发利用。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综合利用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单位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交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分类安全存放或者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环保措施;
(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测;
(三)国家有关堆放场所和设施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停用或者关闭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并按照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产生者或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置。
第三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 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和就近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和擅自填埋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核对、验收危险废物,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不可利用再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市贮存、填埋、处置。
第二十二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作业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依法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回收利用。医疗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被回收利用。
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有害废物的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设备;
(二)有相应的处置技术和二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污染环境防治应急措施;
(四)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节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拆解、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拆解电子废物,应当按照废物性质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属于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登记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废物数量、来源、流向、拆解、利用、处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交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置。
第六节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按照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村(社区)收集、镇(街道)中转、区县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置建筑、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对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物。
农药及有毒、有害农用化学制品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当交销售者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的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并加强对固体废物回收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推广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中污染环境的防治;
(四)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处置等相关信息;
(五)定期检查、检测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和处置设施;
(六)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传播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受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于十五日内答复处理情况;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接收单位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符合利用、处置有害废物要求的单位,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污染的土壤未进行修复和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修复和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害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