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 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所有核准注册登记的渔政船,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服役的渔政船每三年重新注册一次。
第八条 渔政船实行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渔政船船体外部水线以上部分为白色,船首两侧用黑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有条件的渔政船应在驾驶室外两侧上方用红色宋体汉字标写船名号,夜间应有灯光照明或设夜间显示灯箱。烟囱两侧或驾驶楼两侧应刷制中国渔政徽标。
第九条 渔政船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海区渔政船的编号为“中国渔政×××”。编号中的第一位数字为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代码(附件3),第二、三位数字为所属渔政船序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下(含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编号为“中国渔政×××××”,编号中的第一、二位数字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码(附件3),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序号。省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序号排列,由各省自行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单独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快艇,也按上述规则编号。
渔政船备有快艇的,快艇名号为母船名号之后加“-×”,该位数代表快艇序号,由主管该渔政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定。
第十条 渔政船的外观颜色、标志和“中国渔政”的名称,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渔政船必须服从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认真执行下达的执法任务。
第十二条 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调用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船执行执法任务。渔政船被调用期间服从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渔政船从事生产、营运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因渔业资源调查等活动或配合政府其它部门的公务活动需使用渔政船时,应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需使用船、艇时,必须使用渔政船。
内陆地区或因特殊原因需借用、租用非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必须事先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告时应说明拟执行的任务、时间、范围以及拟借用、租用船舶的船名号等有关情况。执行任务时,借用、租用的非渔政船的船名号必须清晰可见,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还应有明显的渔业行政执法标识。任务结束后应向批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渔政船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时,有关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具体渔业行政执法事宜,由随船执行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官员依法决定。
船长对渔政船的航泊安全负责,依照执法任务的要求制定航行计划。当船上渔业行政执法官员因执法任务的需要,要求调整原定的航行计划时,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船长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的渔政船配齐职务船员,按执法任务需要配备渔业行政执法官员。
海洋渔政船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标准配备通讯导航设备。
第十七条 渔政船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渔政船须按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报船舶检验,向渔港监督部门办理船舶登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水产总局《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79)渔总(管)字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项目
(1) 新建 (2) 改造 (3)
购置 (4) 报废
原渔政船名号
新建、改造、购置后的渔政船名号
原船舶资料
总长
米
型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船籍港
排水量
吨
设计航速
节
续航力
天
新建、改造后的船舶资料
总长
米
型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船籍港
排水量
吨
设计航速
节
续航力
天
申请理由
拟申请的执法区域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
注:申请项目的内容请用“∨”表示。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船名号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舶登记证书编号
船舶检验证书编号
完工日期
造船厂
船舶资料
总 长
米
型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排水量
吨
设计航速
节
续航力
天
通讯导航及其
他主要设备型号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执法区域
船舶外观图
(要求附船舶侧面整体7英寸彩色近照一张)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渔政策船注册船名号: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制
附件3: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代码
机 构 名 称
代码
机 构 名 称
代码
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
山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7
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2
河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1
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3
湖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2
北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1
湖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3
天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2
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4
河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3
广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5
山西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4
海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6
内蒙古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四川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1
辽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1
贵州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吉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2
云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3
黑龙江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西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4
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1
重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5
江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陕西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1
浙江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3
甘肃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2
安徽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青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3
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5
宁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4
江西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6
新疆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5
注:表中省级机构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