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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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在劳动领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劳动部根据《纲要》的要求,制定了《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制订
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在劳动领域贯彻实施《纲要》的基本任务是,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人数;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改革生育保
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为在劳动领域做好《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人数
(一)主要目标:控制妇女失业率,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方式,促进妇女就业,努力保持女性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性;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政策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防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
标准,并坚决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结合常规性劳动监察,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特别是涉及女工)方面的违法行为。
2.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有利于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工作,使妇女就业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趋于合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企
业,努力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扶助失业、下岗女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促进乡镇企业和其它非农产业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妇女就业。
3.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工时的规定,实行灵活的妇女就业形式。根据妇女的就业特点,结合生产实际,开辟非全日制及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鼓励不便从事正常工时工作(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的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
采用家庭工、弹性工作时间等形式安排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强化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女性职业介绍服务工作,采取开办妇女就业专场、妇女人才招聘会、妇女职业介绍窗口等形式,为妇女就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和指导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女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的就
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积极组织失业女工和下岗女工参加培训,为其转业或转岗创造条件;劳服企业要积极组织失业女工和下岗女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办就业服务事业,为妇女提供服务。
5.开展以女性为扶助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建立以女性为扶助重点的项目。对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的针对妇女的就业促进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是把全国妇联在“九五”时期
要开展的“巾帼创业”活动,作为“再就业工程”的子项目,对妇联举办的培训活动,及时给予信息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妇联开展的下岗女职工转业训练活动,其经费主要由妇联牵头筹集,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运用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予以适当支

持;对妇联以安置下岗女职工为主兴办的生产自救型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其性质,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劳服企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予以适当的借款扶持。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劳动部将与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就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问题进行调研,共同研究制定促进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以及进一步扩大妇女就业领域、促进妇女就业的具体措施。同时,组织50万困难企业女职工参加再就业活动,并帮助50万失
业女职工实现再就业。
2.在“九五”期间,主要是推动各地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劳动力市场、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化流动工程”,落实促进妇女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把促进妇女再就业列为单项统计指标,纳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责任中去,定期进
行检查落实。同时,支持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活动,把有关指导、服务和资金上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真正促进妇女就业。“九五”期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力争平均每年使80万下岗女工和失业妇女受到再就业培训,并帮助其中的70%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
(一)主要目标:到本世纪末,通过组织广大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使妇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明显增强。大力提高女青年参加培训的比例,力争将技工学校招收女生的比例由“八五”后期的34%提高到40%左右
。同时,对贫困地区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
(二)政策措施
1.创造条件,增强培训能力,使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比重有所提高。充分利用现有办学场所,创造条件为开展妇女职业培训提供服务。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在招生中,除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外,应
坚持男女平等的录取原则。鼓励和扶持工会、妇联等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创办女子技术学校,或与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合举办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在指导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及职业培训集团化试点的过程中,应督促其对妇女职业培训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开设适合妇女就业的专业,利用培训实体的各种培训手段,为妇女培训提供帮助。
2.指导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培训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优先对下岗女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使她们掌握至少一种适合新岗位的职业技能。同时,积极开展在职女工培训工作,提高其就业质量。
3.鼓励参加职业培训的妇女,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宣传女性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的先进事迹,增强女性技术人才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引导更多的妇女走上岗位
成才之路。
4.积极开发适合妇女从事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为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依据。对于一些已完成标准制定的比较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如邮电通讯行业及家庭服务员、保育员、营业员等职业,抓紧进行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指导技工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
女性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
5.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各地要为农村妇女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开发一批适合于农村妇女学习的教材,使更多的农村妇女参加培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掌握种植、养殖等实用生产技术,为其就地就近开发、转移和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三)实施步骤
“九五”时期,要推动、督促各级劳动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落实具体的政策措施,做好妇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同时,积极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针对妇女特点的职业培训活动,使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有明显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有明显增强。
1.1996年,在各地制定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推动各级劳动部门将妇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的整体规划。
2.到1997年底以前,对于一些比较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在完成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完成鉴定规范、培训大纲、教材等的制定和编写,为妇女职业培训创造便利条件。
3.1998年,组织召开妇女职业培训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各地加强妇女培训工作。
4.“九五”时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女职工技能竞赛。并在“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中,注重培养和表彰女技术能手,推动妇女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改善劳动条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
主要目标:监督所有企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贯彻落实《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到本世纪末,使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有明显改善。
(二)政策措施
1.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措施。做好《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女职工定期体检和妇科病防治等专项
妇女保健措施和制度,在企业内配备专职或兼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人员。
2.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求企业做到:彻底杜绝女职工从事矿山井
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现象;有条件的企业都要设立女职工卫生室、淋浴室、孕妇休息室、哺育室等设施,不适合集中建立保护设施的企业,也要采取其他辅助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是按规定安排工作、给予
产假和哺乳时间等。
3.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技术和劳动保护水平。主要是,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和防护技术措施的更新换代工作;鼓励、引导有关单位积极进行科研、开发,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4.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落实步骤
1.1996年内,在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中,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劳动法》中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掌握及贯彻执行情况。主
要检查福建、浙江、江苏、广东、海南以及大连、广州等省市和重点地区中苯危害严重的制鞋业和其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
2.自1996年起,要求各地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时必须同时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情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将有目标地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表彰好的企业,处罚问题严重的企业。
3.力争在三年内,指导、督促尚未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省、自治区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4.“九五”期间,在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方面,具体措施之一是推广无毒水基胶粘剂,改善制鞋行业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从根本上治理苯中毒危害。1996年至1997年,在华东地区(南京)、华南地区(广州)、东北地区(大连)建议三个生产基地;1997年至1998年
,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到华北、西南、西北等地区。
5.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新换代工作。如推广女职工经期最佳劳动保护用品,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在铁路、地质勘探、邮电、交通运输、林业、能源开发等一些流动、分散性和野外作业较多且没有条件采取集中保护措施的行业,作为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补充措施
,加强经期保护,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各种妇科病,提高广大妇女的健康水平。
6.“九五”期间,将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一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普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四、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
(一)主要目标: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并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新型生育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在工作中,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2.完善立法。1994年底,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对于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向着改革化、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劳动部拟在进一步研究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制定《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并促
其尽快出台,使生育保险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轨道。
3.扩大覆盖面。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实施对象扩大到上述企业的全部劳动者。
4.确定合理的待遇标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统筹考虑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原则,避免因保护项目过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造成提取比例过高,加重企业负
担。基金提取比例和给付项目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逐步实现在全国统一项目、统一给付原则、统一缴费比例,由地市实施。
5.加强基金管理。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国策紧密衔接,可预见性强,各地确定具体基金提取比例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周密测算,从严控制。已经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要依据基金结余情况,适当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以内,避免基金
结余过多。严格审核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管理费使用要力求节约,杜绝浪费。同时,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要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禁挪作它用。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内,召开部分省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落实《纲要》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行部署。
2.在1997年,起草《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力争早日出台,为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证。
3.按照《纲要》提出的目标要求,建立新型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度要求是:①在35个大中城市中,条件成熟的,要在1996年年底前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迟于1997年年底前实施。②全国所有地级市,199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施,并逐步实现由县
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的过渡。③到本世纪末,全国80%左右的县(市)实现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五、依法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开展劳动监察,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九五”期间,实现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加强女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和解除行为;在非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依法保护女工权益问题作为集体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受理女职工的劳
动争议申请;通过加强劳动监察,落实《劳动法》赋予妇女的各项劳动权利,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强迫女工加班、加点、劳动条件恶劣、雇用女单工及在女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政策措施
1.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并且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
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时,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要重点审查有无侵害其权益的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要切实履行各项条款,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应依法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进行集体协商;各级劳动部门审查集体合同时,应注意重点审查其中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2.及时纠正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要重点查处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单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和有关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劳动监察机构,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
同时,还要建立举报制度,积极受理女工的投诉举报,尽快组织查处,并针对用人单位维护女工权益情况开展专项大检查,结合开展劳动监察年检、企业备案规章审查等方式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切实保护女工合法劳动权益。
3.及时、公平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女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要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未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工会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尽量使其争议能够在单位内部得
到妥善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涉及到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要立即立案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答复。杜绝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久拖不决或迟迟不予答复的现象。
(三)实施步骤
1.1996年底前,推动各类企业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包括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监督和规范用人单位终止与解除女工劳动合同的行为,依地维护女职工劳动关
系的稳定。
2.“九五”中后期,推动全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3.“九五”期间,通过健全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扩大劳动监察的覆盖面,处理好女职工投诉和举报,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从而实现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在做好以上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宣传普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女职工能够知法、懂法,自
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



19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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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闪婚”现象

王芳


内容摘要: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的潮流,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通过对他们的“闪婚”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的一些文化观念和社会状况,也能认识到他们的婚恋观念及行为对个人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关键因素取决于城市化和文化变迁。同时也造成了80后婚姻生活的不和谐,影响到他们个人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关注和分析。

关键词:“闪婚”;城市化;文化变迁;恋爱观;思想观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在这个追求效率的时代,就连恋爱婚姻的程序也可以变成更简单快捷的方式。“闪婚”现象的一朝崛起,在社会上引发“见仁见智”的轩然大波。

一、80后的“闪婚”现象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所谓“闪婚”顾名思义是指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其形成的过程来看,“闪婚”指的是两人在短暂的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快”,即从认识,相爱到结婚都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行的。对于这些“闪婚族”而言,用最迅速的速度来完成从恋爱、产生爱情到结婚的漫长过程,按媒体的描述就是“3秒钟足以爱上一个人;8分钟足以谈一场恋爱,13小时足以确定伴侣结一次婚……”,这种情感快餐的“闪婚”成为现代都市一种新兴现象,也是当前中国有走向泛化的趋势。

  其实,快速婚姻并不非现代社会的仅有产物,回顾我国历史的战争之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等都可以看作是“闪婚”。由于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现今的“闪婚”现象的内涵和以往的闪电式婚姻有着很的区别。简言之现代“闪婚”的出现是对过去家长制、男权思想、从一而终的思想的冲击,是人们有了选择自己生活方式自由的一种表现,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二、“闪婚”现象出现的原因

  “闪婚”行为在都市里悄然兴起主要来源于社会。即:社会转型和人们观念转变的结果,其关键因素取决于城市化和文化变迁。

1. “闪婚”行为之所以在中国都市悄然兴起,是城市化的结果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产生了向城市集聚的观念和行为。受城市内在拉力和农村外在推力的双重影响,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由此产生了新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产生了新的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向德平《城市社会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137面)从客观上说城市化是“闪婚”行为的催化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城市具有较强的竞争性。生活节奏加快,生存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大。而80后年轻人正处于这快节奏的社会阶段,大多人都疲于奔命,必须全力工作,为自己获取更多的成就,以避免被社会淘汰。为了节约时间成本,他们无力再去追求马拉松式的恋爱方式,而转向追求一种快餐式的婚姻方式,即婚姻“速食化”了。快节奏的社会培育了快节奏的爱情,也不断壮大了“闪婚族”的队伍。二是城市具有信息获取快捷性,即“闪婚”还与媒体的信息传播有关系。社会的每一项重大变革,都伴随着信息传播的痕迹。信息传播融入社会大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改变着社会大众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牛康《社会传播学》福建人民出版社第399面)现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广为传播一些关于相亲、速配、闪电式婚姻等。这些都成了许多80后年轻人学习效仿的榜样,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更加壮大了“闪婚”族。三是城市具有包容性。城市的包容性使城市居民能够认识不同的观念,接纳不同的生活方式。城市居民思想观念开放、生活方式更加前卫,造就了一个包容的社区环境,慢慢的产生了一种包容的态度,对这种“闪婚”行为也就见怪不怪了,并得到了理解和认可。四是城市具有冷漠性。城市中大多都是上班族,80后年轻人的生活中接触最频繁的就是工作单位,单位中形成的业缘关系成为他们主要社会关系的纽带和来源,而业缘关系却导致了他们社会关系网络的缩小化和疏松化。城市化的发展,使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变的越来越表面化。人与人之间缺少了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人情变的越来越冷漠,因此,人的交际圈就不断缩小,这迫使80后年轻人选择快餐式婚姻。

2. 社会文化的变迁是“闪婚”产生的思想根源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文化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部成果,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东西,即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人们在经济方面的独立生存能力增强了,在选择配偶时对经济的依赖相对较弱,对情感的需求和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明显增加, 年轻男女都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为经济地位的独立使他们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情,比如说买什么东西就跟着感觉走,婚姻也如此,不用过多考虑其他的因素,旨在自己的感受,婚姻已经变成一种很个人的行为。他们不再把经济条件放在首位,而是把“感情”放在首位,对婚姻的感情含量要求越来越高,使婚姻变得更为单纯。过去那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已经不复存在,“爱”已成为缔结现代婚姻最大的理由,再加上这是个讲究“速度”的时代,于是“闪婚”就成了一些年轻人证明真爱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从精神文化变迁的角度看,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传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而现代的婚姻观则更多的是定义为感情而非责任,只要两个人感情好就可以结婚,结婚变得越来越简单了。这些都是导致“闪婚”的原因。

3.“闪婚”的流行和当前社会宽松的思想、心理环境也是有着紧密关系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进一步发展,西方的女权思想也随之大量地涌入中国,极大程度地冲击了国人的传统观念,也带来了女性对自己地位的反思,使女性在权利观念上日益觉醒。市场经济也带来了新的观念——自由理念。于是在青年的行为上,日益表现为突出自己的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经济自由、个人意志自由、生活方式自由等等。这也对80后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80后男女的成长阶段,正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时期,各种新的思潮、多姿多彩的生活方式、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使这一代人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观念,富有创新精神;他们对西方的婚恋方式照单全收,敢于大胆、直接地表露和追求爱情,敢于尝试各种新潮的生活方式,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追求物质享受和安逸生活的享乐主义者、物质至上主义者。就女性而言,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她们有改变原先被强加的陈旧的婚姻观念的机会,婚姻观念对她们而言开始成为一种自我追求、自我适应的体现。因此,婚恋观念的转变和女权思想的发展促进了“闪婚”。

4.婚姻制度的改革助长了“闪婚行为”

  随着我国结婚制度的改革,结婚手续变得更加简化,一般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而且结婚不再要经过复杂的体检等程序。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也带来了有利于“闪婚”的条件。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女性青年选择“闪婚”,而女性青年的婚姻自主及性观念的开放,也是产生“闪婚”这一新型的婚姻形式的重要方面。

三.“闪婚”现象的利弊

  “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它的蔓延和发展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一些利与弊的影响。

1.千百年来,中国的婚姻都是建立在“久经考验”基础上的,这无疑是一种传统文化。如今,都市生活紧张的节奏,生存的压力,对人们习惯的生活发出了挑战。“闪婚”现象的出现则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变迁,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和摧毁,更趋人性化、理性化。

(1)、从经济学来说,“闪婚”是婚姻形式中最节约成本的形式。恋爱中的成本投入,包括金钱投入、情感投入、时间投入等等。快节奏的现代城市生活使时间变得更加珍贵,从爱情到婚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在时间上做出巨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求双方做出经济投资,恋爱也要花费双方的精力。这些都增加了爱情和婚姻的“感情成本”。为了节约“感情成本”,更快地实现个人社会流动,于是青年选择了恋爱投资较少的“闪婚”。 

(2)、从心理学来说,“闪婚”是保持心理稳定的添加剂。人不像动物那么简单。对人来说,则有个心理的问题。无论男女,只要喜欢上对方,都会绞尽脑汁来追求对方,或使对方追求自己。这时,整个人处在心理不稳定的时期,而“闪婚”,就能避免这种心理焦虑或心理亢奋的问题。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水运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水运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7月17日,交通部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150号《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并经建设部同意,现将一九八四年原国家计委颁发的水运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以下调整:
一、水运综合性港口工程设计收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1.30的调整系数计收。
二、原设计收费范围内的其他水运项目按以下原则计取设计费:凡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设计费为审定概算的1.4%;投资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设计费为审定概算的1.6%;投资在2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设计费为审定概算的1.8%。
三、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费用由按原设计费用的15%计收工作费调整为按设计费用的18%计收工作费(如分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阶段时,其工作费用分别按8%和10%计收)。
四、其他收费原则仍维持原来的规定不变。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已签订设计合同的项目仍维持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