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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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业经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郑州新郑机场范围内运行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和乘坐人不得从机动车上向车外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和吐痰。

婚丧嫁娶车辆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撒纸花、冥纸等物品。

第四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应当告诫乘坐人不得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和吐痰。

第五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应当在车内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喷划“禁止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告示。

出租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应当在车内放置卫生袋供乘坐人免费使用。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扫时收集的废弃物,应当装袋送至垃圾站或公共垃圾箱内。

第七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对车内卫生负责,对乘坐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乘坐人捡回或清除。对拒不捡回或清除的,司售人员可提请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从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公民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捡回或清除,并可处以10元罚款;对抛撒量大的,按随处倾倒垃圾处理,每次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清除,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未有效制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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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转发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转发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现将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我们认为石油工业部对武汉工地球罐工程质量事故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认真负责的处理是正确的。通报反映取证单位的产品制造质量下降问题值得重视,希望有关主管部门也象石
油工业部那样对所属已取证的制造、安装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也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
各级劳动部门今后要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安装质量的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范围之内,使之经常化,严格把好监督检验关。对产品质量下降的企业,要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会同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不同处理。对于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对粗制滥造,又坚持不改的,应吊销其制造许可证,并及时登报公布于众。
此件可转发给有关制造、安装单位,要求他们从该事故通报中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检查,不断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

附:石油工业部关于对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十台400立方米球罐工程质量事故的通报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石油管理(勘探)局,管理局,各直属工程公司:
据查,石油部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在承建武汉石化厂十台400立方米球形储罐工程中,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法规的要求,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片面追求生产进度和建安工作量,违反施工程序,造成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影响了武汉石化厂催化改造工程按期投产和向
武汉市供气,其影响是非常坏的。
造成这次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分带组装工艺技术要求办事;不严格按焊接材料干燥和处理规定控制使用焊材;未认真执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线能量和焊接预后热制度;放弃了整个探伤系统的质量控制,致使对口错边量、立柱垂直度、焊缝质量等超出规范
要求。特别使人不能容忍的是,当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和部压力容器检查组通报批评并令其停工整顿后,仍未引起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足够重视,整改速度慢质量差,在GO5罐热处理过程中,又一次违反工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使热处理温度超过规范规定要求100℃左右。这充
分暴露了第一工程公司在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了公司在取得三类容器安装资格后,没有严格按要求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不严,制度措施不落实。其性质是严重的,公司领导上要负主要责任。
球罐属于三类压力容器,质量得不到保障会引起恶性爆炸事故,其后果是不勘设想的。为了教育有关领导和广大职工,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对第一工程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责令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停工整顿。在整顿过程中,要认真进行全员培训和质量教育,整顿队伍作风,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全面执行有关法规、规范。由公司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检查确认整改已取得效果,工程质量有了保证后,方可复工。部基建局
在复工后进行抽查。
二、对球罐组装中超规范的缺陷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修措施,确保质量和安全。整顿后要组织有关方面(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劳动部门、设计单位和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经认可后方可使用。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降压使用或予以报废。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发动群众,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整顿,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原轻烃销售站球罐工程进行检查),严明纪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行为。对质量安全生产中作出成绩的职工予以表扬,对违章行为要给予处罚,以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四、第一工程公司要认真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及时的处理。对公司经理王俊岭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整改情况和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作出处理。
五、各石油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吸取第一工程公司武汉工地质量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工程创优活动,坚决同不重视安全和质量,不严格管理,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进
行斗争,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质量安全工作,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1987年8月10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确保改造目标完成,加快工作进度,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改造协议。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尽早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为充分调动城市积极性,突出政策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下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如期完成上述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将根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出。申请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抓紧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详细的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组织实施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四、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

  各地要建立以市场化融资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要把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要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居民、原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改造项目,进一步拓展节能改造资金来源。

  五、积极推广新型建材应用

  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各省(区、市)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1年2月底前选择上报拟在改造中使用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结合各省推荐情况,在全国范围选择确定新型节能建材产品技术目录。各地应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材料及产品应用于节能改造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根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节能效果等因素,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择优扶持相关企业。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接此通知后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供热、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资金整体效益,尤其要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区综合整治、城市市容整治等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加快“节能暖房”工程建设。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也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央财政将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要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保温材料、门窗等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将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建成精品工程与安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