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30:05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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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为国内、外旅客提供1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全国爱卫会与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商定,在全国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车站、卫生港口、卫生机场以及卫生列车、卫生客轮、卫生客机活动。
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的卫生状况,不仅直接反映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客运的安全、人民的健康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尽快提高铁路、交通、民航等窗口部门的卫生水平,使之达到我国制定的有关卫生标准,并逐步接近或符合国际要求
,对国内、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单位活动,正是提高卫生水平的1个重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推荐参加全国性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必须是本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的卫生先进单位。
二、凡参加检查、评比、命名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由部门初评后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三、由全国爱卫会负责组织对铁道、交通、民航系统推荐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命名以及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四、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这一活动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交通运输的建设同步发展。
五、这种全国性的卫生检查、评比、命名工作,将长期坚持下去,各有关部门每年都可以申报,全国爱卫会每两年组织1次评比、复查,使全国有更多的单位,早日达到卫生先进水平。
附1: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计划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增添必要的卫生设备。
二、室内、外环境整洁,建好、管好厕所,处理好垃圾污物,达到净化、美化、绿化。各等候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并有医疗急救设施、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0%。
三、食品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年内未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客的食物中毒,食物在运输、装卸中不受污染。
四、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制度、设施健全,有监测手段。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控制效果明显,灭鼠、蝇、蚊、蟑螂、臭虫等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标准。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各种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发病率,3年内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旅客、职工的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注:车站包括火车站及大型长途汽车站。
附2: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卫生设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二、车厢、机舱、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的要求;车容、机容、船容卫生整洁;垃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不污染城市、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列车途经的隧道和桥梁。
三、食品经营、运输、储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3年内未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体食物中毒。
四、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的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进单位标准,控制蝇、蚊、蟑螂、臭虫达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3年内职工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职工和旅客的不良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职工有一般性卫生防病知识,有劝阻吸烟的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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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爱卫会组织 |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任务落实,有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足够的活动经费。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有专、兼职清洁队)
并付诸实施。有计划 |3.卫生检查评比制 | 出示书面材料(有奖、罚制度)
地改善卫生基础设 | 度 |
施,增添必要的卫生 |4.卫生设施和用具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性能和使用良
设备。 | |好。
----------|----------|--------------------
二、室内、外环境|5.环境卫生 | 考察环境清洁美观,主要道路旁及
整洁,建好、管好厕 | |公共场所绿化美化达95%,不得有垃
所,处理好垃圾污物,| |圾、粪便、污物、污水、废弃物、烟头、纸
达到净化、美化、绿 | |屑。站、港、场区不得饲养家禽。货物堆
化。各等候室符合《中| |放整齐。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 |6.厕所管理 | 各等候室内厕所数量、蹲位够用,布
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局合理,通风良好,无臭味,无蝇蛆,保洁
有医疗急救设施,有 | |制度健全,洗手等各种设施完好,管区内
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 | |无旱厕所。
施。生活饮用水符合 |7.垃圾处理 | 垃圾日产日清,有固定垃圾点,储运
国家标准,污水排放 | |密闭化,垃圾箱、桶清洁,周围无垃圾。机
合格率不低于80%。| |上垃圾袋装并集中处理,机上粪便进行
| |初步无害化处理,有专用污水车。
|8.室内环境卫生质 | 出示监测报告,有连续两年、完整的
| 量 |监测资料,各项指标及有关规定符合国
| |家标准。
|9.医疗急救 | 了解旅客疾病救治措施及设备。掌
| |握空难事故的抢救预案、抢救器材和救
| |护车配备情况。
|10.禁止吸烟 | 各等候室禁止吸烟,要有禁烟标志、
| |措施及监督人员,如设吸烟室要通风良
| |好,无香烟广告。
|11.饮用水 | 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公共
| |饮水设施及加水车、储水罐卫生良好。
|12.污水排放 | 排放合格率(理化标准)不低于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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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3.食品售货与旅 | 出示食品卫生监督记录。考察等候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客餐厅 |室内各类食品售货卫生状况,食品生、熟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分开,炊具、容器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包
法》的要求,3年内未| |装食品有“两期”,无腐败变质及过期食
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 | |品。
客的食物中毒;食品 | | 从业人员体验率100%,健康证及
在运输、装卸中不受 | |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五病”调离
污染。 | |率100%。
| | 卫生知识及《食品卫生法》培训合格
| |发证率95%以上。
| | 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
|14.职工食堂卫生 | 要求同上。
|15.食物中毒发生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物中毒报告。
| 和预防情况 |检查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和卫生培训记录。有健全的卫生制度,有
|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食品采购、储藏、保
| |管及加工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
----------|----------|--------------------
四、劳动卫生和 |16.劳动卫生状况 | 出示3年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
职业病防治制度、设 | |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环境监测报告(监
施健全,有监测手段,| |测数据合格率80%以上),了解作业场
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 | |所卫生状况。
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 | 职工休息间、女工卫生间和票房卫
| |生符合要求。
| | 有毒有害作业点有监测和防护设
| |施。
----------|----------|--------------------
五、媒介生物控 |17.组织除“四害”| 出示书面材料(包括组织、措施落实
制效果明显,灭鼠、 | 活动情况 |情况和消杀记录)。
蝇、蚊、蟑螂、臭虫等| | 室内粉迹法鼠密度低于3%,室外
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 | |夹日法低于1%;检查建筑物50处,新
公室制订的有关标 | |的鼠迹、咬痕、鼠粪、鼠洞阳性率不超过
准。 | |3%。并有长期防鼠灭鼠措施。
| | 有防蚊、蝇、蟑螂、臭虫措施,蚊蝇孳
| |生地得到控制。
| | 鼠、蚊、蝇、蟑螂、臭虫密度分别达到
| |全国爱卫办灭鼠、蚊、蝇、蟑、臭虫先进单
| |位标准。为部门或省市级以上的灭鼠先
| |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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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8.贯彻《传染病防| 出示书面材料。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 治法》和《国境|
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卫生检疫法》情|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况。 |
法》,各种传染病发病|19.传染病发病情 | 卫生防疫站证明各类传染病低于当
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 |况 |地发病水平,3年内无传染病流行。
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 | |
发病率,3年内未发 | |
生传染病流行。 | |
----------|----------|--------------------
七、开展经常性 |20.健康教育活动 | 出示对旅客和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活
健康教育活动,领导 | |动及效果的资料;考察健康教育形式、内
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 | |容;现场检查职工的个人卫生。
习惯,对旅客、职工的|21.卫生监督措施 | 有卫生监督员及监督材料。
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 | |
督措施。 | |
----------|----------|--------------------
八、国内外旅客 |22.国内、外旅客反| 查阅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映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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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有卫生管理组织 | 出示书面材料。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和人员 |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有专职的卫生清 | 现场检查
并付诸实施;卫生设 | 洁队 |
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3.有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
|4.有卫生检查考核 | 出示书面材料。
| 记录 |
|5.卫生设施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完好。
|6.急救设备 | 急救药箱、药品、器材齐全,能及时
| |补充、更换、存放在固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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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厢、机舱、|7.车厢、机舱、船舱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监测资料,各项
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 | 卫生 |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有两年以上的监督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数据。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 | | 车厢、机舱、船舱清洁美观,空气清
准》的要求;车容、机| |新,地毯(地面)清洁无污物,玻璃明亮,
容、船容卫生整洁;垃| |桌面、扶手无污垢,定期消毒。旅客列车
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 | |卧具硬卧为1单程1换,软卧为1人1
理,不污染城市、港 | |换,椅套整洁。
口、机场、车站以及列| | 机舱头片1人1换,毛毯加封,书
车途经的隧道和桥 | |报、耳机摆放整齐。
梁。 | | 船舶卧具三等客舱1航次1换,二
| |等以上客舱1人1换。
| |
|8.健康检查 | 出示体检合格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
|9.垃圾处理 |可证。
| | 车厢垃圾袋装或设卫生箱,塑料饭
| |盒回收率达80%以上。
| | 船舱垃圾装袋,返港后集中处理。甲
| |板上不得有垃圾。
| | 机上垃圾实行袋装,集中处理。传染
| |病人用过的物品单独放入袋内,并有明
| |显标志。
|10.厕所卫生 | 厕所无臭味,地面清洁,马桶、洗手
| |池等卫生设施齐全完好,机上厕所按规
| |定投加化粪剂。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1.食品供水和操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当年卫生监督记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作间、餐车卫 |录、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生 |卫生培训记录。
法》的要求,3年内未| | 检查操作间卫生,要求容器、台面清
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 | |洁、无异味;餐食、饮料新鲜。餐、饮具消
体性食物中毒。 | |毒合格。
| | 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客机水箱定期冲洗。
| | 出售和供应给旅客的食品符合食品
| |卫生法的要求。
|12.食物中毒和食品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3年内未
| 污染发生情况 |发生食物中毒的报告或证明。
|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品运输污染事
| |故的检查记录。
----------|-----------|-------------------
四、3年内无新 |13.职业病和职业中 | 了解劳动卫生、劳动防护工作情况,
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 | 毒情况 |出示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
毒发生。 | |发生报告。
| | 船舶的机舱工作人员有有效的劳动
| |防护设施。
| | 女职工劳动防护规定应符合国家要
| |求。
----------|-----------|-------------------
五、媒介生物的 |14.除“四害”情况 | 出示除“四害”书面材料。
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 | | 车厢鼠、蟑密度达标,始发站苍蝇1
进单位标准,控制蝇、| |个视野少于3个。
蚊、蟑螂、臭虫达到 | | 客机鼠密度为零,无蟑螂,在始发站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 |客舱内无蚊、蝇。
施细则》中交通工具 | | 船舶为部门授予的灭鼠先进单位,
的卫生要求。 | |蝇、蚊、蟑、臭虫的控制达全国爱卫办规
| |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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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5.贯彻《传染病防治| 提供有关资料,职工传染病发病率
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 | 法》情况 |低于当地水平;有自身管理制度。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16.贯彻《国境卫生检| 提供有关资料。
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疫法》情况 |
法》;3年内未发生传|17.传染病流行情况 | 出示近3年传染病发病情况资料。
染病流行。 | | 船医对传染病的报告率及转报率
| |100%。
----------|-----------|-------------------
七、开展经常性 |18.健康教育情况 | 出示对旅客、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的
的健康教育,领导和 | |资料和宣传效果报告。
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 |19.卫生监督措施 | 了解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
惯。对职工和旅客的 | | 列车考查“三禁止”的情况。
不良卫生行为有监督 |20.职工卫生防病知 | 要求机组掌握自救互救技术,车、
指导措施。职工有一 | 识 |船、机乘务员掌握简单卫生防病知识。
般性卫生防病知识, |21.禁止吸烟措施 | 国内和国际航班国内段禁止吸烟,
有劝阻吸烟措施。 | |国际航班内有禁烟区。
| | 车厢、船舱内禁止吸烟。
----------|-----------|-------------------
八、国内、外旅客|22.国内、外旅客反映| 阅查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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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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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11〕218号)


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经营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投资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和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并派往以上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规定,维护政府所有者权益,以财务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会计、审计、税务、经济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2、任财政、审计、国资部门正科级职务5年以上;

3、任财政、审计、国资以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年龄一般男性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因工作特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

(二)因渎职给国家、企业、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财务总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的具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市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合署办公,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管理的日常工作。总监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承办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奖惩和解聘等相关工作;

(三)定期听取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汇报和述职报告,检查、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

(四)负责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五)协调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的关系,组织财务总监对重大资产问题和财务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六)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列席派驻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会议。

第八条 市直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情况,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协助制订和完善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派驻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事项;

(三)调阅派驻单位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与审核派驻单位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参与重大财务问题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运作方面的建议;

(八)对派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

(一)重大资金的调度,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费用的报销;

(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包括派驻单位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三)向境外转出资金;

(四)各项资产处理;

(五)对外投资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六)派驻单位大项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七)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十条 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除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外,财务总监还必须在派驻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市总监办报告:

(一)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派驻单位增减资本;

(四)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五)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务总监办报告派驻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财务总监离任时,应向市总监办报告该派驻单位概况、制度建设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总监办应及时对财务总监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情况;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情况;

(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拟订和执行情况;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八)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以下财务重要事项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

(六)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务总监领导小组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总监办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财务总监应向市总监办报告建设项目的概况、投资执行、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情况。总监办应及时对财务总监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财务总监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派驻的市直资产经营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涉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二)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责任;

(三)对由于失职,又不向市总监办反映情况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派驻单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不得在派驻单位兼任财务总监以外的其它职务。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无理拒签,审核联签(或提出不同意见)时间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复杂、情况特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工程项目预决算的联签除外)。不同意签署的应当向派驻单位及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派驻单位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上充分听取财务总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派驻单位应主动如实向财务总监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及附表附注资料,财务分析资料;

(二)涉及财务及经营决策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有关担保、贷款、资产处置、公司改制改造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规定联审联签的事项,派驻单位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联签而付诸实施,派驻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驻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 派驻单位应配合市总监办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派驻的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务总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派驻的财务总监由市总监办进行资格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签发聘书,聘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任职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重要职务的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任职。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委派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权,给派驻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第九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总监办作出述职报告。市总监办每年应根据财务总监履责及上缴财政收入、资产保值增值、财经纪律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落实等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工资及各项津贴由市财政局比照同类公务员待遇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任何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燃料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1950年3月21日,燃料工业部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建议本部彻底废除把头制,本部认为此项决议适合时宜,完全同意。兹特明令全国各矿凡对包工把头制度业已表面废除而其残馀仍有保留者,应即彻底肃清;其原封未动依然存在者,应即彻底废除。原来把头不得在矿场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其罪恶昭彰群众痛恨者,工人可经过法律手续提出控告。原把头所雇用人员,应根据工人群众意见视其过去行为是否端正及其有无生产经验,分别审查留用或调用。对于在技术上有经验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工人及职员,应大胆提拔到行政管理的岗位上来,以贯彻管理民主化及经营企业化的方针,迅速恢复与发展煤矿事业,顺利完成一九五○年的生产任务。各大行政区煤矿管理总局、各煤矿管理处及各不属于管理局的矿务局,应迅即定出具体执行办法,并将办法及在执行中的经验随时报部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