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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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公安部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
1981年3月1日,公安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六章 训练塔
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 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 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 ̄2%的坡度。
第2.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表2.0.4 训练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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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辆 数 |2 ̄3辆|4 ̄5辆|6 ̄7辆|
|--------------|--------|--------|--------|
|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
------------------------------------------------
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第三章 房间设计
第3.0.1条 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
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
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第3.0.2条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
2 ̄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
第3.0.3条 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
第3.0.4条 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
第3.0.5条 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
第3.0.6条 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
第3.0.7条 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米宽的走廊。
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 ̄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0.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0.9 ̄1.0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
第3.0.8条 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
第3.0.9条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3.0.10条 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
第3.0.11条 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
第3.0.12条 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
第3.0.13条 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
第3.0.14条 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 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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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数| | | | |
|序| 面积(平方米) |2 ̄3辆|4 ̄5辆|6 ̄7辆|备 注 |
|号|房间名称 | | | | |
|--|--------------------|----------------------------|--------------|
|1|车 库 | 按车型确定 | |
|--|--------------------|----------------------------|--------------|
|2|通 讯 室 | 15 ̄20 | |
|--|--------------------|----------------------------|--------------|
|3|干部办公室兼值勤宿舍| 每人10 | |
|--|--------------------|----------------------------|--------------|
|4|司务长室兼值勤宿舍 | 10 | |
|--|--------------------|----------------------------|--------------|
|5|战斗员值勤宿舍 | 每人6 |包括每人物品 |
| | | |贮藏面积0.3|
|--|--------------------|----------------------------|--------------|
|6|教室兼阅览室、会议室|40 55 70| |
|--|--------------------|----------------------------|--------------|
|7|警卫、传达室 | 10 | |
|--|--------------------|----------------------------|--------------|
|8|卫 生 室 | 12 ̄15 | |
|--|--------------------|----------------------------|--------------|
|9|图 书 室 | 10 ̄15 | |
--------------------------------------------------------------------------
----------------------------------------------------------------------------
| | 车辆数| | | | |
|序 | 面积(平方米) |2 ̄3辆|4 ̄5辆|6 ̄7辆|备 注 |
|号 |房间名称 | | | | |
|----|--------------------|----------------------------|--------------|
|10|厨 房 | 50人以下按50,每 |包括贮藏面积 |
| | | 增加1人增加0.55 | |
|----|--------------------|----------------------------|--------------|
|11|餐 室 | 每人0.9 | |
|----|--------------------|----------------------------|--------------|
|12|烧 水 房 | 5 | |
|----|--------------------|----------------------------|--------------|
|13|家属探亲用房 | 40 | 50 | 60 | |
|----|--------------------|----------------------------|--------------|
|14|蓄电池室 | 10 | |
|----|--------------------|----------------------------|--------------|
|15|修 理 间 | 12 | 15 | 20 |包括零件贮藏 |
| | | | | |面积 |
|----|--------------------|--------|--------|--------|--------------|
|16|清 洗 室 | 8 | 10 | 12 | |
|----|--------------------|--------|--------|--------|--------------|
|17|烘 干 室 | 10 | 15 | 20 | |
|----|--------------------|--------|--------|--------|--------------|
|18|器 材 库 | 25 | 30 | 35 | |
|----|--------------------|--------|--------|--------|--------------|
|19|被 服 库 | 12 | 15 | 20 | |
|----|--------------------|----------------------------|--------------|
|20|枪支贮存室 | 10 ̄15 | |
|----|--------------------|----------------------------|--------------|
|21|杂 具 间 | 12 | 15 | 20 | |
|----|--------------------|----------------------------|--------------|
|22|油 库 | 12 ̄15 | |
|----|--------------------|----------------------------|--------------|
|23|浴室、更衣室 | 40 | 50 | 60 | |
|----|--------------------|----------------------------|--------------|
|24|盥洗室、厕所 | 每人0.6 |不小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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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

第四章 建筑构造
第4.0.1条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第4.0.2条 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非燃烧体雨棚。
第4.0.3条 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
第4.0.4条 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水泥墙裙。
第4.0.5条 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

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5.0.1条 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第5.0.2条 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5.0.3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5.0.4条 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
第5.0.5条 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5.0.6条 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第六章 训 练 塔
第6.0.1条 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
第6.0.2条 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
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
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
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1.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
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
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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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险企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保险企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保险市场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含所辖市、县,下同)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业务单位。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是广州地区保险事业的管理机关。广州地区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理业务单位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稽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置
第五条 在广州地区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或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第六条 凡申请在广州地区设立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二)主管部门意见;
(三)企业章程(包括企业名称、经营业务种类、资金来源、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
(四)资本金额的证明;
(五)金融机构开业申请登记表;
(六)金融机构负责人资格审查表;
(七)营业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八)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资料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七条 保险企业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金额为:
(一)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及其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全国性保险企业在广州地区设立分公司须按规定拨足营运资金。
第八条 保险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设分支机构,市公司可以申设支公司,区支公司可申设办事处,县(市)支公司可申设营业所。
第九条 支公司设置条件:
(一)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二)经营市公司的主要业务项目;
(三)开业一年后保费收入必须达五百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十五名以上的业务人员(包括合同制在编人员),机构负责人中,熟悉保险业务、保险专业工龄在五年以上的人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五)须有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固定和符合安全保卫要求的营业场地。如属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
第十条 办事处或营业所设置条件:
(一)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二)开业一年后保费收入必须达一百万元以上;
(三)至少有八名以上的业务人员(包括合同制在编人员),机构负责人中,熟悉保险业务、保险专业工龄在三年以上的人员须占三分之一;
(四)营业场地面积不少于七十平方米,并符合安全保卫要求。如属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设置条件:
(一)符合保险业务发展需要,有足够的保源;
(二)实收现金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具有五名以上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上岗之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
(四)机构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熟悉保险业务、保险专业工龄在三年以上;
(五)营业场地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并符合安全保卫要求。如属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
申报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企业在广州地区设置分支机构,应由市公司于每年年末将下年度设置分支机构的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审批,在县(市)辖内设置分支机构的计划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照有关规定审定后下达计划。
第十三条 保险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计划范围向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业。设置县(市)支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由县(市)支公司按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
支行申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企业申设分支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二)主管部门意见;
(三)金融机构开业申请登记表;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资格审查表;
(五)营业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领证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在三个月内开业。如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业的,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领取《经营金融业
务许可证》满三个月尚不开业,又不申请延期的,由人民银行收缴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机构名称、机构领导人、经营范围等,应提前向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申报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意见;
(三)变更申请登记表;
(四)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撤销或解散,应提前三个月向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待清理债权、债务结束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在广州地区设立专职保险代理机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
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代理协议或合同;
(三)有关规章制度;
(四)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专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业务发展需要,有足够的保源;
(二)具有三名以上的专职保险业务代理人员;
(三)业务人员上岗之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
(四)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它企业兼代办保险业务。但应与其代理人签订包括代理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业务范围、协议或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手续费标准和支付办法等内容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报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理业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如需实施新险种时,须提交如下文件、资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报:
(一)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二)基本条款及基本费率或规章,费率厘定依据,基本费率浮动幅度;
(三)手续费支付标准;
(四)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已批准开办的险种或批准使用的条款及费率在广州地区实施的,须将基本保险条款及费率、主管部门关于开办该险种或启用该基本条款及费率的通知以及计划在广州地区实施的意见等,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试办新险种(试办期不超过一年)或与某保险人双方协商临时开办新业务,须在开办后一月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条款及基本费率或规章,所制定的广州地区实施的特约条款、附加条款及费率,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变更保险条款、费率及其浮动幅度和其它重要事项,须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意见;
(三)保险条款、费率及浮动幅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基本费率和手续支付标准”的原则,公平竞争,按章经营。每一险种的费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保险标的情况,可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执行外,不得随意变动费率。各险种的手续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商定,保险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提取支付的手续费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及任何索赔,保险企业或其分支公司可给予被保险人无赔付优惠。但无赔付优惠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保费额的10%,并不得累计支付。如超过该比例的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一家保险企业已承保某一险种的某一标的,保险合同终止前,其它保险企业不得承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理业务单位不得以提取回扣,提高手续费标准,降低基本保险费率,提高无赔付优惠金额或其它违章经营等手段承保业务,除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特许外,一般不得以现金直接支付手续费给个人。
第三十条 保险企业之间办理再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再保险协议,并于订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各保险企业的再保险业务统一由市公司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企业全部承保业务的30%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超过实收资本加总准备金10%以上的部分,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分公司办理再保险。在此范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得拒绝接受。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企业,如对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在其实收资本加总准备金10%以内的业务办理再保险,可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也可以在其他保险企业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在境外中资保险企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企业应严格按国务院《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提留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对每年交纳各项税款并扣除费用和规定的提留后的盈余,应按规定提留总准备金。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办理再保险业务,总准备金的提留以及资金运用业务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核准的章程及另行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险企业应于每季第一个月中旬末前,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季度资金运用情况表和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营业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报备事宜,经人民银行审查,如有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纠正或补办有关申报手续;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吊扣《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向人民银行办理申报或备案手续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民银行除责令补办手续外,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扣《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可以单处,亦可并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银行作出的裁决或处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或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做出决定的人民银行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而
又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裁决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劳动部门办理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本市颁布的有关保险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2年12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新城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战略作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的水平,现就本市加快新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加快新城发展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上海城市建设的重心将向郊区转移,新城建设对郊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新城作为支撑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空间,是上海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实践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基础设施、社会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分布,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筑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将新城及周边地区建设成为本市主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支撑和引领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

  (三)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在中心城区和周边长三角地区城市中间地带形成郊区新城群,拓展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深入开展城市间互利共赢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集聚、辐射和服务的新高地,分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

  二、明确加快新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高起点规划为引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充分发挥新城优化空间、带动发展、集聚人口、惠及群众的重要作用,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人口疏导、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坚持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优先,坚持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同步,努力将新城建设成为主体功能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产城融合、用地节约、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功能优先、协调发展。坚持城市形态与城市功能协调,坚持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先行,坚持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融合,坚持新城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坚持新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努力实现新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集约发展。以先进规划理念为指导,注重民生需求,注重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注重城市设计,着力形成有疏有密、错落有致,紧凑型、高密度的城市形态,创造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营造有吸引力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聚焦、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带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各方广泛参与新城建设和管理的合力。总结借鉴现代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推动世博成果示范应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化新城建设道路。

  4.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条件,有重点、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新城建设,合理确定新城发展目标和建设进程,分类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新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郊区基本形成与中心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联系紧密的新城群。嘉定新城、松江新城初步确立长三角地区综合性节点城市地位,集聚100万左右人口;浦东临港新城、青浦新城、奉贤南桥新城具备较高能级的城市综合集聚辐射功能,集聚60-80万人口;金山新城、崇明城桥新城对周边地区发展的服务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集聚20-40万左右人口。

  “十二五”时期是上海新城发展的关键阶段,力争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产城融合的发展态势。统筹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大型居住社区与新城的建设,符合功能导向和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向新城集聚,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互动融合,新城的产业支撑明显增强,初步形成本地居住、本地就业的产业、新城融合发展态势。

  2.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力争所有新城(除崇明三岛外)连通轨道交通,新城内部路网和对外联系快速通道基本成形,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完成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3.基本形成较为均衡的优质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逐步缩小与中心城区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让新城居民享有与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均等的优质公共服务。

  4.基本形成生态宜居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新城建设普遍遵循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和源头预防理念,城市资源更加有效利用,新城的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建筑节能标准明显高于中心城区平均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广泛应用。

  三、落实加快新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新城发展,切实将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心转向郊区,优先实施轨道交通、骨干道路等新城内外交通工程,提高新城内部市政配套水平,营造出行便捷、生活便利、生态宜居的环境。

  1.实行土地出让收入专项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城,出让土地取得的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余额的30%,以项目支出的形式对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优先用于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2.支持新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新城(除崇明三岛外)与中心城区之间全部有轨道交通连接,重点建设16号线至临港新城、5号线延伸至奉贤南桥新城、17号线至青浦新城线路。加快完善新城与中心城区,以及新城之间骨干道路系统,基本建成嘉闵高架、宝安公路、嘉松公路、北松公路等。加快建设新城内部道路网络,提高路网密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通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3.加大对新城市政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由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内外市政道路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贴。研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垃圾末端处理设施、供水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厂改造建设的支持政策。优先发展新城公共交通,由市公交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交枢纽、公交停车保养站等公交设施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开发主体加强新城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鼓励新城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在区县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计提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重点用于支持新城民防工程体系建设。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给予新城相关道路、公交枢纽、供排水等大市政配套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有关区县政府)

  4.加大对新城绿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城按照功能区域单元统筹计算绿地率。研究立体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政策,支持新城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鼓励新城更加集约紧凑发展。按照本市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在已制定的2010-2012年公益林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城的公益林建设。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前提下,鼓励新城林地增加基础设施、养护设施、休闲设施等,发挥其公共绿地功能。研究市级资金支持新城公共绿地建设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5.支持新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其纳入新城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基础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通信局房、室内覆盖系统、光纤到户等集约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每秒3兆以上无线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户均互联网接入带宽达到每秒20兆。大专院校和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服务场所无线局域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基本实现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相关通信企业)

  6.积极支持新城低碳发展。优先支持新城开展低碳发展试点。市有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全面执行新的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实现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100%,推进清洁能源广泛使用。在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集中供暖和分布式供能建设试点,并使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智能电网示范建设。建设新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络。支持新城开展示范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二)促进新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中心城区优质社会资源向新城辐射,高水平配置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新城对人口的吸引力。

  1.提高新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增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三个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生活服务、矛盾调处、平安建设等服务内容,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的补贴政策。同步规划建设新城养老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增养老床位的补贴政策。加强新城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社区公共运动场全覆盖。按照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要求,配足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居(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项目按照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民用建筑按照民防工程规划,同步配建地下民防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政府)

  2.加快新城社会事业功能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功能性社会事业项目落户新城。研究对新城优质教育资源布局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每个新城至少新增一所示范性优质高中。落实“5+3+1”三级医院建设项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建成运营,并研究对新城三级医院运营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艺术中心、文化遗址、影视基地、影剧院等一批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新城发展体育赛事、体育健身和体育休闲产业,引导体育消费。鼓励和支持中心城区科研院所等机构落户新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3.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向新城集聚的政策举措。对在重点产业园区就业、所在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且在新城有稳定居所的各类人才,研究优化其申办居住证、户籍的操作办法。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鼓励新城探索实施有利于集聚人才的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科委、有关区县政府)

  4.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放在新城建设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构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体系。把更多资源投向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危机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新城倾斜,支持新城及周边地区制造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支持新城服务业做强做大,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产城融合。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支持新城规划建设内外贸一体化、具有综合功能的商贸商务区,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市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城服务业发展。落户新城的企业集团总部,享受市级有关总部经济补贴政策。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在新城及周边地区布局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和总部经济园区等新型产业发展载体。鼓励新城率先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新城发展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文广影视局)

  2.提升制造业能级和水平。引导支持新城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政策向新城倾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在安排使用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城产业项目。鼓励工业用地提高产出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企业。支持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向新城集聚。在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与新城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用地政策向新城建设倾斜。支持新城盘活存量土地,使建设用地资源向新城倾斜,努力缓解新城建设中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

  1.完善新城用地制度。在国家现有土地政策框架内,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支持新城所在区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引导农民向新城集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中心建设,有关区县要将调剂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2.用地计划安排向新城倾斜。新城被列入市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对“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城所在区县,在正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一定量新城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新城发展惠及当地群众。妥善安置征地农民,加强老城区改造和特色风貌保护,让新城发展惠及更多群众。

  1.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新城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要整村推进被征地农民动拆迁,防止出现“城中村”、“难点村”等问题。在城乡规划引导下,优先选择区位条件好、配套方便的地块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新建农民安置小区在容积率、绿地率、房型设计等方面,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协调。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费扩;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2.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并使其享受农民培训和就业相关政策。对新城建设中涉及撤制村队的,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政府)

  3.推进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支出或补贴。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地块,涉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区县两级政府可采取计划单列方式统筹平衡;市、区县两级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按照市和区分工专项用于支持新城旧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

  四、加快新城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建立全市新城建设的协调机制。加强新城建设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格局。

  1.建立市级新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新城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城总体规划、用地安排、重大项目等审核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协调。成立新城建设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社会专家作用,加强对新城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提高新城规划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2.增强市级部门推进新城建设的合力。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城建设,主动加强调研,针对新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完善支持政策和举措,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对新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城发展的需要,下放或委托项目建设、交通管理、市容绿化、项目规划许可等有关城市管理权限。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3.不断完善区县建设新城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县级新城建设的组织领导架构和推进实施机制。根据新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加强新城开发建设主体与街道、镇等行政管理主体的协调。注重新城建设开发体制与运行管理体制的衔接,统筹兼顾新城的城市建设、运行管理、社会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民政局)

  (二)探索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新模式。积极吸取和运用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新城建设和管理水平。

  1.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运用企业债券、政策性贷款、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新城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2.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市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区县抓紧研究制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组织编制各项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新城主要干道、景观道路、主要商业街等道路上的通信、电力线路必须入地。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通信配套集约化建设、第三方维护模式,并大力推动既有住宅小区信息通信设施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3.优化市政设施运营方式。研究优化中心城区通往新城轨道交通的运营方式,延长轨道交通晚间运营时间,增强新城通勤的便利性。研究探索连接中心城区和新城的高速公路运营收费新机制。支持新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城市运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申通公司、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