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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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2〕9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和市编委荆机编[1997]26号文件精神,设置荆门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以及资金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计划。
  (三)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
  (四)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申报工作;对国家批复的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完成农业开发项目的市级验收。
  (五)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的农业综合开发的调研、宣传、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科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行政、档案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宣传调研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和综合协调。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协助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编制审查项目资金实施计划;制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有偿资金的回收;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的内部审计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
  (三)项目管理科
  组织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考察、评估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建后管护工作;负责监督全市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组织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的规划、论证和计划的审查下达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农发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事业编制7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工勤人员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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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19号



关于开展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评估检查工作,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经研究,近日总局组织了6个质量评估检查组,将于4月下旬开始对全国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检查,同时对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认定。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请登录总局政府网站浏览,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的具体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做好接受评估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方案
http://192.168.2.22:9080/files/2005-04/19/F_bf02e8bfc941460cb94e85dc13f0527f_12px.doc


福建省经纪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经纪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但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或充当订约介绍人,促成交易,从而获得佣金的个人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经纪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从事经纪活动: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三)具有与所从事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书。
从事兼职经纪活动的人员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从事经纪活动:
(一)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经纪人事务所是为经纪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结算等服务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的经济组织。
开办经纪人事务所,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经纪人事务所可以自身名义兼营经纪业务。
第八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干涉经纪人的经纪活动。
第九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订立经纪合同;
(二)完成经纪业务后按约定获取佣金或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三)当佣金支付方不按约定支付佣金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如实介绍交易有关情况;
(四)按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纪合同应载明经纪项目、委托事项、佣金标准、支付方、支付方式和时间、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纪人取得佣金应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经纪人隐瞒真实情况或与一方串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从事国家法律禁止流通的商品的经纪活动的;
(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
(四)在佣金和约定费用之外索取其他报酬的;
(五)从事其他违法经纪活动的。
前款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纳税或收取佣金不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经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归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