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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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7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 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教师对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确定相应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工作。
受理申诉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关的正式处理后,不得
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的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
“(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不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第三条修改为:“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职责划分受理。教师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情形提出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教师对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第六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关
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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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一、为了鼓励农牧渔业发明创造,加强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二、农牧渔业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农牧渔业部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专利处)、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部专利事务所)、各专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以及各农牧渔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
三、部专利处的职责是:
1.制定农牧渔业专利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农牧渔业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调处农牧渔业部属单位的专利侵权纠纷;
4.管理农牧渔业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5.对农牧渔业专利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6.开展农牧渔业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组织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
7.检查、监督农牧渔业系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工作;
8.组织农牧渔业专利国际交流工作。
四、部专利事务所和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1.提供专利咨询、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各种申请手续;
2.为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或撰写意见陈述书,以及为异议人代写异议书;
3.代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转让有关事宜;
4.代办专利文献检索、翻译、文件打印、复印和其他专利服务工作;
5.接受农牧渔业单位聘请、委派专利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为其担任常年专利顾问。
五、农牧渔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由各单位的科研(技)处负责。科研(技)处内设专职或兼职的专利管理人员。
科研(技)处在专利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和组织专利申请;
2.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3.调解本单位内的专利纠纷;
4.组织开展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工作;
5.保持同部专利处的工作联系。
六、部专利事务所和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可以设专职和兼职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注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以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凡申请作兼职专利代理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部专利事务所或者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兼职专利代理人申请表》。
部专利事务所或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向批准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发给聘书。持有聘书的兼职专利代理人有权在批准单位内执行职务。
专利申请公布前,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农牧渔业专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故意泄露专利申请人发明内容、剽窃他人发明成果,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农牧渔业专利范围包括:
1.新的农牧渔业机械、仪器、仪表、工程、渔船、渔网以及农、兽、渔药的药械等;
2.各种农作物新的栽培耕作技术,畜、禽、蚕、蜂、鱼、虾、蟹、贝、藻新的饲养繁殖技术;
3.农牧渔业产品的加工、保鲜、储运技术、水产捕捞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种子处理、保藏技术,农产品烘干、肥料制造、灌溉、再生能源制取技术,热带作物和南亚热带作物产品加工技术及新的节能技术等;
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新的生产方法,动植物品种新的培育方法,农药、兽药、渔药、兽医疫苗、植物激素、抗菌素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农用微生物菌(毒)种筛选分离培养方法,新的培养物以及培养基配方等;
5.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技术、生物防治技术以及土壤的培肥、改良技术,化学物质的分析测试技术;
6.乡镇企业、农、牧、渔场(厂、企业)发明的上述范围以外的新产品及其方法、设备等;
7.饲料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效成分混合而成的农药、化肥及配方技术。
九、任何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按照专利法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十、国务院各部、委(局)下达给农牧渔业系统的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为申请专利时不丧失新颖性,申请鉴定单位在部级鉴定前必须先到部专利处登记,鉴定之后携带鉴定证书(副本)到部专利处备案并取得“不丧失新颖性证明”。其他省、地、院、所级科技项目,凡是符合专利三性要求的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
十一、部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一般委托部专利事务所或者各专业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办理。
十二、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代理收费办法,暂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附后)执行。其他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十三、各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应将申请文件副本一式一份报部专利处备案。
十四、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同时,将申请文件副本一式两份报部专利处。部专利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件,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同时,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十五、农牧渔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农牧渔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部专利处,由部专利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十六、农牧渔业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属于保密专利,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办理。
十七、农牧渔业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委托或者受托进行科学研究任务时,事先应确定项目完成后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并应在科学研究协议或者委托书上予以明确规定。
十八、农牧渔业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农牧渔业单位持有或者所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十九、农牧渔业单位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将合同副本和实施专利许可证合同备案表(附后)报部专利处一式两份,部专利处统一向中国专利局备案。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部专利处认可。
二十、农牧渔业部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名次如何确定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发生争议等,先由本单位解决,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该单位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一、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二十二、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从所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上述报酬,各单位从实施专利所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上述两项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农牧渔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十三、农牧渔业部对本系统专利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如遇国家正式规定有修改、变动而本办法与之有抵触时,按修改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农牧渔业部。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报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2]11号

关于编报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现决定编制2002年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填写安全生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格式见附件1、2),申请列入国家局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同时提交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于4月15日前报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科技管理意见》和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表、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格式可在国家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联系电话:(010)64463177 64463167

联系人: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安全科技处

王端武 朱凤山

E-mail:zhufs@chinasafety.gov.cn

wangdw@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安全生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

2.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全生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类别
主要研究内容

及目标
本年度研究

内容及目标
起止时间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管单位(部门)




































































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注:1、编号:为该项目在各类计划中的编号;

2、类别:是指项目的立项计划类别,如“十五”国家攻关、国家技术创新、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原煤炭部(局)计划等;

3、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应详细写明;

4、本年度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在当年所进行研究的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

5、本表为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基本格式,应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中央级企事业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报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6、主管单位:指的是各省级具体管理项目的单位或其它中央级企事业单位。

 



 
附件2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推荐项目表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管单位


成果类别
新技术 □ 新工艺 □ 新方法□ 新设计□ 新产品□  新材料□ 新品种□ 其他□

成熟程度
样机 中试 工业化示范 工业化生产

成果来源
国家计划□ 部委计划□ 省、市、自治区计划 □ 基金资助□

国际合作 □ 其他单位委托 □自选 □ 非职务□

成果评价时间

组织评价单位


成果登记时间

组织登记单位


获得国家、省

部级奖励情况

列入国家、省部级推广项目情况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单位地址


成果内容简介
(主要包括:成果特点,创新性,成果水平,适用条件,推广应用情况等,限1000字)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证书; 2.应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