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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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7日请示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购买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
此复.



198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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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

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包括音乐茶座和附设乐队伴奏、各种表演、间接卡拉OK演唱的酒家、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管理,实行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级主管,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协同管理的办法。
第五条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保安人员。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榕军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内其他中直、省直、外省省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也可由省文化主管部
门委托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地(市)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外地驻本辖区的地(市)级单位,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地同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除前两款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县(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第七条 开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申请者持上级主管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文化娱乐经营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歌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演唱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卡拉OK小包间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在中小学周围不得开设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和卡拉OK演唱厅。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要有两条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九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设施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场内照明亮度,舞厅不得低于5勒克司,歌厅、卡拉OK演唱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场内包厢照明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营业期间禁止熄灯;
(二)场内动态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标准;
(三)场内温度夏季不得高于28℃,冬季不得低于16℃;
(四)场内包厢必须有透明窗。
第十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经营单位和演出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辖范围收取营业额3%以下的管理费,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日常管理费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一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经营时间由经营者确定,但不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在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歌手、乐手或其他表演人员进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演出证》,期限为十五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发给;超过十五日的应办理《营业演出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日发给

《文化娱乐经营证》、《临时营业演出证》和《营业演出证》由省文化厅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雇用歌手、乐手或其他演员,必须签订演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无《临时营业演出证》和《营业演出证》的歌手、乐手或其它演员;
(二)不得超定员售票或入场人数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准接待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四)不得以色情方式经营;
(五)舞厅工作人员和演唱、演奏人员不得从事营业性伴舞;
(六)不得出售过期、霉变或被污染的食品、饮料、水果;
(七)不得出售烈性酒。
第十五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低级、色情和有悖社会公德的表演;
(二)起哄闹事、侮辱妇女;
(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正地履行职责,转变管理职能,加强日常服务观念,提供市场统计、预测信息,组织引导性的比赛、观摩、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娱乐经营证》,实行年审验给证制度。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经营者应在每年12月份,到原申领证件机关办理年审验证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年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免费办完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变更企业法人、经营单位、经营项目或迁移经营地点,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侵犯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借助其它名义,到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敲诈勒索,强行要求免费提供各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本管理办法,为繁荣、发展文化娱乐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擅自开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取缔其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四)、(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七)项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侵犯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利用职权或借助其它名义,到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敲诈勒索或强行要求免费提供各种服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给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项规定涉及民事责任的,受害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未按时作批复决定和办理演出证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当事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具体办法按《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执法,执法监督人员应依法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经营者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颁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7月6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系统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今年工作安排,经过认真研究,现提出开发银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九五’期间,除新建一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外,能够依托现有企业改造扩建的,就不要铺新摊子。”按照这个要求,开发银行有信贷工作中要注重项目的技术含量,重点
扶持技术水平高、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大中型项目,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把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经济联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目前煤炭、森工、纺织、化肥、军工等行业面临的困难较大。对这些行业中的政策性项目,开发银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要缩短建设战线,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严格控制小型项目贷款比例,压缩小型项目数量,除
必保性(如农业、援藏)小项目外,对其他小型项目从严控制。贷款的行业也要适当集中,重点支持国家急需发展行业的政策性项目。
二、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要坚持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对无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不予评审。
严格贯彻即将出台的资本金制度。在评审项目时,严格审查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规定的资本金,资本金筹措渠道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对无资本金及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评审。一些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贷款总额中开发银行贷款比例最高的投资项目,

须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有关银行总行或大中城市的分行。资本金存入这些银行后,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更不得抽回。我行对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对那些资本金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开发银行将不继续发放贷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
处理。
三、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帮助企业优化投资方案
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审中,要充分发挥开发银行技术人才多、信息广、经验较为丰富的优势,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的服务效率与质量。为此,要着手建立信贷管理和项目建设信息软件系统,掌握包括经济运行、宏观政策变化、重要产品在全国的分布、世界同类产品市场动向等
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协助企业做好市场、技术、财务分析,测算还本付息能力,优化投资方案。对一些重大项目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搞清楚有关建设条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贷委会审议次数,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抓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加强资产风险管理
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国家大中型项目的需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调整金融债券的期限结构。在成功发行300亿日元武士债的基础上,继续开发对外发债工作。继续积极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同时对贷款数额巨大的项目,尝试组织国内银团贷款,吸引国内商
业银行资金共同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要把我行建设项目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业务结合起来,作好有关配套、衔接和协调工作。
确保资金按时到位。要按年度借款合同、承诺额度、工程进度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加强有关协调工作,促使其他资金按时到位;加强资金调度,减少资金头寸,缩短在途时间,保证项目单位用款。
按照《贷款通则》和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审查、发放贷款,及时监督贷款的使用。同时要加强资金回收工作,搞活资金流量,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
继续抓好定额定向贷款试点。我行已对电力行业的几项新建火电项目试行定额定向贷款管理,即开发银行评审确定的贷款额为该项目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使用范围定向用于确定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原价部分和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设备服务费。承贷项目在采购设备、材料和咨询服务时
,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开发银行要积极参与借款人的采购招标工作。在招标时,支持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和材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定额定向贷款试点范围。
五、规范委代业务,促进代理经办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要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以及委托代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不断改进委托业务。
按照资金实力、贷款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经营业绩、贷款回收措施等条件,择优代理行。目前,要抓紧完善代理协议,要求代理经办行在享有代理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义务。要充分发挥代理经办行的资金优势,为国有大中型项目提供储备贷款、临时周转资金和项目建成后的生
产流动资金。加强我行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保证按照代理协议,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措施。
为有效地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逐步把这类企业的贷款活动适当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开发银行要与代理行总行和分行加强合作,按照先国家重点项目后一般大中型项目的次序,分期分批地把大中型项目集中到代理行的有关分行管理。
六、搞好分支机构试点,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
开发银行现已设置的分支机构,地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担负一批重大项目的贷款管理任务。分支机构要在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协助项目单位加强建设管理,为其提供快捷、实在、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当地树立开发银行
的良好形象。为了搞好金融服务,要在总结分支机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分支机构的布点工作。
七、积极开展咨询工作,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要充分发挥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积极开展技术、财务、金融、基建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业务。要深入基层,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尽力协助项目单位解决,能办到的事坚决去办;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情况,帮助解决。项目竣工投产后,要积极协助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大力宣传金融法规及业务知识,增强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意识,针对一些企业对外汇风险认识不足的现状,要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和利用外资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外汇风险管理意识。积极、稳妥地开拓货币、利率掉期等国际金融业务,帮助企业避免外汇风险。



19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