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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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场地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以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烈度值≥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城市、大中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
进行过地震小区划的地区,除有特殊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外,同一小区内的同类工程已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地震部门分别是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的主管部门,各级地震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及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抗震设防标准由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第七条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设计等部门及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当配合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在审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方案时,审批部门必须将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并通知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八条 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九条 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根据项目规模,需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应先经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省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为依据。未经上述机构组织评审通过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设计部门
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业主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2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未按经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标准执行而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附件: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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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
|生|二、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 |
|命|三、年吞吐量≥100万吨的大型港口; |
|线|四、大型水库的大坝; |
| |五、总装机容量超过60万千瓦的火电厂; |
|工|六、大功率(≥100KW)广播发射台、电视台; |
|程|七、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
| |八、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的调度控制工程。 |
|-|-----------------------------------|
|特| |
|殊|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重要军事工程以及 |
|工|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海上钻井平台。 |
|程| |
|-|-----------------------------------|
|其| |
|他|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 |
|重|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要|二、高层(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60M,Ⅶ度和Ⅷ度坚硬、 |
|工|中硬场地其高度≥80M)建筑工程。 |
|程| |
---------------------------------------






199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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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沿革、人口数量,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方便村民生活的原则,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相关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

第七条 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额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配偶、直系血亲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得在村民委员会中分工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公共财产、财务账目、档案资料等。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引导村民履行依法纳税、实施义务教育、服兵役、参加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应尽的义务,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管理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

(三)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素质;

(八)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九)建立并管理村务档案;

(十)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

(十一)及时报告处理地震、地质灾害、火灾、水灾、疫情等突发性重大事件,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每年度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度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一次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当场向村民公布。

第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对村民依法联名提出的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时对联名的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要求罢免的当事人应当回避。在确认联名属实后,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经村民投票表决没有获得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对同一人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停止或者阻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的状况,设立若干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小组组长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其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竞选,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民小组利益的事项。所作决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主持,讨论的内容与村民小组组长有利害关系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人主持。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二)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经费筹集办法;

(六)讨论决定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方案;

(七)变更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十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时,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复议或者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予以反映。

第五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自治章程管理村务。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和村民的意见、要求起草,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的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建议提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向村民公开下列村务事项: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

(三)国家投放和社会资助的各项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四)救灾救济款物接收、发放和优抚情况;

(五)计划生育情况;

(六)宅基地报批情况;

(七)涉及村民的水、电费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八)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二十四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属于日常事务性的,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属于财务的,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务,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公开村务。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推举三至五名村民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一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小组中应当有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外,不得随意撤换其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决定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审查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四)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十名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审查村财务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审查有关帐目,审查时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也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答复的,村民委员会必须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村民可以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帐目。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条 村财务开支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较大的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村务档案应当包括:选举材料,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基本建设等村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村务档案应当由专人管理。村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

(一)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做具体分工的;

(二)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三)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四)村务不公开、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的;

(五)村民委员会换届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办理移交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委员会包括乡、民族乡、镇及开发区、城市街道办事处、辽河农垦管理区所辖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员会),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加强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现将《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发展的指导力度,加强条件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优势,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成就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四个面向、四个服务”的办学方向,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教育培训取得丰硕成果。开展实用技术培训5100万人次,绿色证书培训和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1000万人;引导性培训782万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355万人,转移就业257万人,另有7万人通过培训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64万人,毕业62万人,农广校学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体系和条件建设得到加强。依托各级农广校建立了1744个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加强项目储备,建成拥有独立主站和335个接收小站的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为基层农广校配备了150辆农业科技入户直通车;新建了2100个农民科技书屋和6000多个农村“大喇叭”广播站;建立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建成统一域名的33个省级农广校互联网站;开发了农业技术短信服务系统,形成具有5.3万条信息的数据库。

  (三)资源开发和传播能力有新提升。编辑出版和引进文字教材400种,发行文字教材450万册;制作广播教学节目600种,500小时,播出8万多小时;制作电视教学节目600多种,近2000小时,播出10万多小时;承担并完成了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制作任务的1/4,占播出节目总量的30%;发行教学录音带60万盒、VCD光盘320多万片;发行《农业广播电视教育报》168期200多万份;发行《农民科技培训》杂志48期70万册;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发送了大量农业实用技术、政策和致富信息资源。

  (四)办学渠道和功能进一步拓展。配合中组部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与部队合作,在现役军人中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与计划生育和林业部门合作,在基层计生人员和林业职工中开展中专学历教育;与扶贫开发、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对贫困农民、青年农民和农村妇女等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继续加强。实施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农业和乡村发展远程教育技术援助项目,接受国外捐赠建设农广校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学习培训,开展双边合作研究。此外,还积极开展农民教育理论研究,为新时期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和农民培训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农广校整体办学基础还比较薄弱,办学条件还难以满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需求。此外,新形势下农民教育培训的多样化需求也对农业广播电视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农广校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进入“十一五”,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重大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培养新型农民的工作要求,连续3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己任,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以发展数字化技术为重点,加强条件建设;以满足农民需求为目标,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建立有序高效的办学机制。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有组织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6000万人次,绿色证书和专业农民科技培训1000万人,提高农民的科学种养水平,增强适应市场的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1000万人,技能培训500万人,职业技能鉴定10万人,提高农民的法律、安全和维权等意识,增强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培养中高等职业技术人才80万人,使接受教育的农民既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制作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广播电视节目4000小时,出版发行农业科技录音带80万盒,光盘500万张。力争50%省级农广校和1/3地县分校有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段,播出总时间达到20万小时。新建5000个农民科技书屋和5000个农村大喇叭广播站。

  加快办学条件建设步伐。提高中央校和省级学校教学资源制作和传播的能力,增强县级学校接收教学资源和辐射的能力,加强村级教学点建设,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立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

  积极承担各联合办学单位的农民教育培训任务,成为联合办学单位工作向农村延伸和为农民服务的有效载体。

  三、实施重点

  (一)大规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积极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以村为单位,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性培训。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推进绿色证书进农户、进军营、进中学,做大、做强绿色证书品牌。大力推进培训教师进村、媒体资源进村、人才培养进村,建立新型农民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卫星网络、互联网络、农业科技入户直通车等手段,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农业技术,传播致富信息。

  (二)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开展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劳动安全与卫生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以就业为目标,市场为导向,按照“七个一”模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需要,加强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承担“阳光工程”和扶贫开发、移民等部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严格执行项目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加快培养农村实用人才。重点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进一步下沉中等学历教育工作重心,将教学班延伸到乡村,就地培养村级带头人、种养加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科学规划中等学历教育专业架构,加强教学环节管理,完善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稳步推进中专后继续教育,重点抓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质量监控和政策落实,争取中专后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进一步办好联办、自考助学和网络教育等类型的合作高等教育,规范教学,提升质量。

  (四)有效提升农民教育培训能力。依托农民科技培训“三级平台”建设,使中央校和省级学校成为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媒体资源制作与传播平台,使一批县级农广校成为手段先进、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辐射平台。举办各级校长和师资培训班,开展教学评比,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明确教师岗位要求,推行持证上岗。聘请有关专家和农技人员为兼职教师,扩大教师队伍。

  (五)切实加大教学媒体资源开发与传播力度。争取项目和资金投入,充实和改善教学媒体资源建设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媒体制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与有关媒体制作单位的合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农民教育培训教学媒体资源建设;加强选题论证工作,提高教学媒体资源的针对性,大力开发品种齐全、数量众多的各类教学媒体资源。拓宽教学媒体资源传播渠道,增加地方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时间,强化卫星网络和互联网络的传播能力,提高教学图书、VCD光盘等发行数量,满足农民对教学媒体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六)主动承担联合办学单位的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参与由农业部和中国科协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大力开展农民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素质。按照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要求,加强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和实用技术三个方面的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管理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配合组织和人事部门,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与部队合作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和科技服务行动,提高部队农副业生产水平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参与扶贫开发,在贫困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办学政策,争取工作支持,创造事业发展有利条件。贯彻中央和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关于办好农广校和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与指示精神,争取把农广校建设作为农民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办学体系,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广校远程教学手段和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信息传播能力。积极争取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资金的支持。争取各级政府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政策优惠和经费投入,争取将办学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争取多渠道投入,为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学体系,巩固联合办学工作机制。在机构改革中,保持农广校系统的完整性。加强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职能建设,使其成为连接农民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教育资源的桥梁和纽带。建立健全各级农广校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各联合办学单位的支持,充分发挥联合办学优势,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深化教学改革,调整学历教育专业结构,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一村一品要求的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吸引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推行“双证制”,提高学员的就业能力。继续办好中专后继续教育,稳定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农业广播电视教育评估体系,开展督导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和不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农广校实行警告制度。

  (四)开展调查研究,扩大宣传交流,营造事业发展良好环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农民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把握农民教育培训和人才成长规律,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农村远程教育教学研究,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宣传远程教育在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扩大农广校的社会影响。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国外远程教育和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