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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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提高经营外汇业务的质量,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总行决定从现在起,对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进行一次业务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审查。各行要对自身和辖内行进行自查,对条件不具备的行,总行将视情况取消其办理部分外汇业务或全部外汇业务的资格。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几年来,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我行外汇业务有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理外汇业务;
二、自行与境外银行做外汇资金拆放业务;
三、未经总行批准直接与境外银行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四、未经总行授权自行对境外机构开出保函或承诺书;
五、在国际结算特别是信用证业务中,不严格按国际惯例办事,不严格履行开证行的责任;
六、未经总行授权自行与境外机构洽谈成立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
七、有些行在组团出访问题上未能严格执行总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不灵,重要信息不能及时上报,执行制度不严。
外汇业务是一种政策性强、风险性大的业务,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我行资金和信誉极大损失。因此外汇业务授权有限,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现针对我行外汇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吸取“9341”案件的教训,特做如下规定:
一、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未经总行授权对外签字的分行与境外银行办理业务时须通过具有签字权的管辖行办理;
二、中长期对外借款、包括中长期商业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等统一由总行对外谈判,签约;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签订新业务协议均由总行谈判、签约;
四、外汇担保业务需按总行工银发〔1991〕6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集中管理、分类授权。除总行特许的分行外,其余各分行不准对外办理外汇担保业务。备用信用证视同担保业务按上述规定管理;
五、分行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需经总行批准并由总行出面洽谈、签约;
六、现汇贷款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权在总行;5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外汇现汇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审批权在总行;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分行审批;
七、外汇资金的境外拆放业务主要集中在总行办理,对少数存款量大,经营能力强的分行可经总行授权在规定的额度内办理拆放业务;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分行不能自行与境外银行叙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九、中止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权。如分行短期资金不足可从总行拆入。原总行下达有关分行的短期商业借款指标,于10月底全部收回总行集中使用;
十、外汇资金的境内拆放应主要应用于弥补短期外汇资金头寸不足,不得用于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一、对各类委托我行保兑的业务视同担保业务进行管理;
十二、我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授权权限载明在我行的有权人签字样本中,海外代理行据以核查业务的有效性。各行必须加强对签字权的管理,不允许越权签字。总行和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较签字样本的规定的授权权限更为严格的内部核签制度。有权签字人员要保持稳定,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告总行。
十三、各分行不是独立法人,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与国外机构就境内外组建合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实业公司事宜进行接触或洽谈;
十四、根据人民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管理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各行要保证外汇支付;要保证外汇资本金的完整无缺、保证及时足额地交付各种准备金、留足备用金和足够的外汇营运头寸,外汇贷款不得突破下达的贷款规模和资产负债等有关比例;要积极吸收外汇存款;积极清理和催收逾期外汇贷款;原则上坚持信用证保证金足额收取的制度。各行如出现支付不足以及违章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各条各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要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做出纪律处分。对经检查犯有严重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要取消其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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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等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七七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原国家建委以(77)建发施字第176号通知颁发了《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几年来,由于调整副食品价格和提高出差补助费标准,现行的流动施工津贴标准已不能弥补建筑职工的额外开支。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由二角、三角提高为五角和六角。本津贴在工资基金项内开支,提高标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国家追加预算拨款。


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建办城[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将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动脉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把《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宣传《办法》的实施计划,要明确专人负责《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对《办法》的必要性,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建设和客运管理及监管的重要意义进行宣传,要做到人员、计划、宣传重点三落实,切实把宣传《办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公共汽电车企业的学习贯彻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所有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通过宣贯会、座谈会等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同时,要积极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对运营、服务、安全等部门及司乘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深入学习领会《办法》有关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四、组织专题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在今年5月份,开展《办法》专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设施,如在公共汽电车主要换乘站、停车场、换乘枢纽等张贴《办法》,向乘客广泛宣传,使乘客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在5月25日前,将本地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及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兰荣  胡云忠

  电 话:010-58934653  传真:010-58934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