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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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工作规则

民航局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

为了建立和健全工作责任制,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各项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民航局的主要职责
民航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事业实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1.拟定发展民用航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并监督执行。
2.编制民用航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收集和发布统计资料。
3.研究拟定宏观经济调节办法,管理归口企业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4.对全国民用航空企业实行行业管理,颁发或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5.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发展民用航空的投资和信贷。审核民用航空企业购买和长期租赁飞机的申请。
6.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民用航空谈判和签约,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维护国家权益。归口管理民用航空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飞行标准,颁发或吊销飞行人员执照。
8.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负责对民用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对民用航空的航行管制。颁发或吊销航行管制人员执照。管理民航通信、导航和气象工作。
9.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颁发或吊销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
10.制定全国民用机场规划和机场技术标准,颁发或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11.负责民用航空的安全监察工作,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的重大飞行事故。
12.会同公安部领导民航公安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活动。
13.管理民用航空的教育和科技工作。
14.按规定范围任免干部。
15.承担国务院交办事宜。

二、民航局局长、副局长职责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航局的主要职责,民航局局长、副局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1.民航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民航局的全面工作。
2.局长召集和主持民航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民航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民航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3.民航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任免人员,由局长签署。
4.副局长按照局长指定的分工或局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务院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民航局各部门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民航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国民航工作会议制度。
1.民航局局务会议
民航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各司、局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通报工作部署和有关情况。
民航局局务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
2.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民航局重要问题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民航局的重要决策,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请示民航局的重要事项;由民航局发布的规章;机场的新建、改扩建,新增和废弃;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建议书;机场总体规划;中长期年度财务计划(人民币和外汇);年度资金调节安排(调节费收支、奖励福利基金确定);全民航和各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飞机的购置和租赁;购买重要设备(2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航行管制规章制度(有关部分);航路建设规划;安全法规及有关安全问题;事故调查情况和结论;全局机务维修规划和布局;重大机务事故原因审定和处理方案;学院规划及科技教育重大改革方针;有关适航管理、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规章制度;机构编制和重大职责变化;计算机系统建设的重大项目;新开国际航线;企业承包经营办法,企业主要考核指标等,以及有关全局的重大事宜。民航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四上午召开一次。
3.全国民航工作会议由民航局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加(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由局长主持。每年年初召开全国民航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当年工作,并就一些重要问题征求意见,讨论规划发展民航事业的重大步骤。
4.会议的组织工作,按民航局会议组织工作规定办理。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局长审批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民航局已经确定的事项,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局长处理或委托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其中的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属于民航局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办公室批转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民航局的文件,及呈局领导审批的文件,除特殊紧急重要事项外,其他均应经民航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送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不得直接送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更不应同时分别直接送局长、副局长审批。需要会签的文件,如果会签单位多于两个的,应复印同时会签或由主办单位召集会签单位共同研究。会签单位必须在二天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需进一步研究的意见。部门之间遇到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应在二天内把不同意见提出,不得有不同意见就压下来不办,也不得随意把矛盾提交民航局局长、副局长。如部门之间协商后仍有未解决的问题时,由局办公室主任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裁定,必要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民航局办公室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办公室秘书部门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呈送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为加快办文效率,对不按规定渠道报来的文件,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渠道办理;对不经过办公室秘书部门而直接向局领导个人送的请示件,原则上都应退回原呈报单位重新办理。呈送局长、副局长审批的文件,不要轻易地按急件、特急件送批;确属紧急的事情,应在标明急件或特急件的同时,提出请求批退的具体时间。
2.局机关应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尽量减少以民航局名义下发的文电。必须以民航局名义下发的文电,一般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与其他副局长主管的工作有关的,经有关副局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局长办公会议已经确定的事项或按规定必须以民航局名义履行手续等类文电,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民航局名义报送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及有关全局性工作部署、总结等重要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及主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
民航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勤奋谦虚,为政清廉。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学习新的知识,把各项工作建立在科学化的基础上。
不断培养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有令则行,有禁则止,顾大局,听指挥。
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严守机密、不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危害和损失。
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经常通气,商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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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二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宪魁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二十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中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126部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以下20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删去《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5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删去《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十四条中“先行登记保存,并”。

  (三)删去《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删去《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十五条中“在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后2日内通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性病检查;”。

  (五)删去《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省政府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将第三十一条中“,涉密人员不准出境”修改为“。涉密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境”。

  二、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4号)第十五条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四十条中“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第二十条中“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税款2%。的滞纳金”修改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删去《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

  (五)删去《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删去《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十六条中“,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缴排污费数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七)删去《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6号修订)第十四条。

  (八)删去《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中“,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标准排污费外”。

  (九)删去《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予以取缔,并”。

  (十)删去《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2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中“予以取缔并”。

  (十一)删去《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十二)将《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予以取缔”修改为“责令其停止体育竞赛活动,”。

  (十三)删去《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中“予以取缔,”。

  (十四)删去《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第11号)中“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

  (十五)删去《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财农[2008]12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关于申请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万元(其中: 市 万元),用于 万亩重点公益林的补助(其中: 市 万亩)。上述资金列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尽快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附件: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不发地方)(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