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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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东城支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广西隆林县支行、田林县支行、田阳县支行、平果县支行、武宣县支行、来宾县支行、桂平县支行、苍梧县支行、广东南海县小塘办事处、云浮硫矿办事处,三水县支行:
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简称天广工程)是国家“七五”期间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于该工程横跨广西、广东两省(区)12个县市,点多、线长、分散。为便于搞好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加强财务管理和拨、贷款管理,总行决定对该工程采取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现将《天生桥至广州50万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简称天广工程)是国家接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该工程输变电线路全长975公里,模跨广西、广东两省(区)。为了搞好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及财务拨(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本工程点多线长的特点,特制定天广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原华南电网办公室)为天广工程的建设单位,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超高压公司)为建设总承包单位。联行以建设单位的经办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东城支行为主办行;超高压公司的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为经办行;工程沿线各建设银行为用款行组成联行协作关系。
第二条 联行之间,要按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由主办行牵头,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互通情况,协商办事、交流经验,共同搞好天广工程的资金供应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拨款与联行结算
1.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其他委托贷款、储备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即总行将贷款指标下达到主办行,主办行对经办行以及经办行对各联行采取汇拨资金办法。主办行接到总行下的贷款指标后,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事同,在审定的建设单位季度用款计划内,结合上季度用款情况及时将资金分拨到经办行,以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供应。
2.经办行严格依据承包合同及用款行核实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将工程款汇拨至工程所在地用款行。
3.用款行必须认真核实工程进度,及时输是工程价款结算,做好资金供应。
第四条 主办行的孙责
1.负责实施联行的协作管理办法,不定期组织召开联行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确定联行工作任务。
2.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计划,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年度借款事同和总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应分别送主管部门(投资公司)、总行、广东省分行。按照借款合同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分季用款计划,核实建设进度,及时供应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贷款回收。
3.参与概(预)算审查,节约使用建设资金,协助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投资、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4.对经办行和用款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5.负责向各联行抄转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收集整理各联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经验和作法,发送各行互相交流。
6.必要时,在经办行、用款行的协助下,对承包单位、中标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办行的职责
1.配合超高压公司与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签订天广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协助落实“包”(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保”(保资金供应,保材料供应,保设备供应)措施。
2.协助超高压公司对本工程推行招标投标,参与标书编制、标底的测算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招标、中标双方及时签订经济承包合同,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包干责任制。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及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办行反映,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4.坚持“四按”拨款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管理,认真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审查,严格按进度分次结算。结算帐单经审查核定后,由超高压公司直接将资金汇拨到沿线各施工单位所在地用款行。
5.审查超高压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督促超高压公司及时向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上报季度用款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在季度和年度终了10天内主办行报送资金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6.配合主办行对承包单位,中标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财务检查监督。
7.参与各标段竣工验收,督促超高压公司搞好竣工决算,力求做到工完、料尽、帐清。
第六条 用款行的职责
1.协助施工企业按照包干工作量,层层分解指标,落实各项包干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帮助解决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施工用地及地材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2.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审查和签证,为经办行提供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配合主办行、经办行对中标施工企业的资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经办地段的竣工验收,协助施工企业清理有关帐务,督促按时编制施工财务决算、分析工程成本,测算工程造价、及时向主办行和经办行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广东分行、武汉市分行、广西区分行要积极支持天广线联行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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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使之逐步形成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按岗位择优聘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
第三条 各单位高、中、初级技术职务数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和在“八五”期间高、中、初级技术职务的平均结构比例由国家建材局核定。
第四条 各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难易程度等确定。目前,各单位暂按首批下达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设岗,并编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式样附后)。今后根据国家批准增加给我局的高、中级技术职务数额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

第三章 聘任
第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下达的指标内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的政治、业务考核结果,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优胜劣汰或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一般不再兼任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经批准兼任技术职务的,一律占用本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行政正职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领导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其他高级技术职务由基层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任建议,经行政领导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由行政正职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分级聘任,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应及时归入受聘人的人事档案。
因减员空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由各单位统筹使用。在“八五”或稍长一段时间内,由目前的因人设岗逐步过渡到按需设岗。
第七条 技术职务一般聘期为二至四年,聘任终止时间与班子换届时间相同。聘任期满后经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称职者方可重新履行续聘手续。
第八条 凡受聘后,工资低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者,其工资自聘任之下月起进入相应技术职务工资的最低档。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88)建材人字431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或两年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业务考核,业务考核必须实事求是,要有群众参与和监督,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业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下届聘任时的重要依据。业务考核表应及时归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要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考核办法,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五章 辞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辞聘:
聘期内连续病假超过一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经组织安排,属正常工作调动者。
第十三条 辞聘各级技术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基层领导提出意见,按照聘任权限进行审批,或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劝其辞聘。为了控制工资总额,这部份辞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高级职务聘任数的3%,若超过这个比例,必须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准。
第十四条 辞聘人员原则上保留原聘期工资待遇,并保留其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解聘或低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或低聘:
犯严重错误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解聘。
因工作失职,使本单位或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解聘或低聘。
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泄露机密或未经同意私自转让单位科技成果、损害本单位利益者解聘或低聘。
聘期内两次业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低聘。
聘期内一般不予流动,聘期内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或个人要求调动工作者解聘。
第十六条 解聘或低聘各级技术职务,应由基层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部门核实后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通知本人,收回或换发聘书,解聘或低聘决定,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解聘或低聘后,其原有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否保留应视情节而定。对取消任职资格者,今后视其改正错误的具体表现,可按规定重新评聘。
第十八条 凡解聘者从解聘之下月起,其职务工资在原有聘任职务工资基础上降低1~2个档次。凡低聘者从低聘之下月起享受低聘职务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省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2年12月16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河南(如此处定义的)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河南获得由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而且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河南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以下几点的修改,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分段改为(1)分段,新的(k)分段则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任何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河南”系指河南省,借款人的一个政区或其任何继承者。
  (b)“公路”系指在本项目的A.1(a)部分下要修建的郑州—洛阳高速公路。
  (c)“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河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款提及的帐户。
  (e)“子项目”系指包括在本项目的B.1部分中的一个或几个子项目。
  (f)“转贷贷款”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协定的3.01节(b)款的规定转贷给河南的贷款资金。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银行按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提款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万美元(USD120,000,000)的贷款资金。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已经发生的(或者,如果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即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对抵消、没收或扣押要进行适当的防护),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1998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及时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银行借入款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部分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及时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了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河南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承担其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在内的一切行动,以使河南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下列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河南:(i)转贷给河南的贷款资金偿还期为20年,包括5年宽限期;(ii)河南应就已提取未偿还的转贷贷款的本金按借款人根据本协定2.05节的规定向银行交付的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五向借款人交付利息;(iii)河南应就未提取的转贷贷款本金按本协定2.04节所述的比率向借款人交付承诺费。(iv)河南应承担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有关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河南根据项目协定的第2.03节的规定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持使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定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贷款帐户中最后一笔贷款资金已提取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已上;并且,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计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帐目和记录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的意见;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河南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特殊情况,致使河南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九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河南的正式授权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河南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了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了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开篇述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S.J.伯基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以及每一类别中为此种方式提供资金的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类别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
                  款金额       占支出的比例
                (以等值美元表示)     (%)
(1)土建工程:
 (a)项目的A.1部分     47,990,000    50%
 (b)项目的B.1(a)部分  27,570,000    38%
 (c)项目的B.1(b)部分  11,370,000    34%
(2)项目A.2部分下货
    物的供应和安装       1,040,000    70%
(3)项目A.3,B.2和C.4
    部分下的设备       11,74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的100%
                            (出厂价)以及当地
                            采购支出的75%
(4)项目C.1—C.3部分下的  2,840,000   100%
    咨询服务和培训
(5)未分配部分        17,450,000
    总  计       120,000,000
               ———————————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由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是在下面情况下不得提款:
  (a)对本协定签字之前发生的费用的支付,但发生在1992年3月31日之后签字之前的总额不超过三百万美元(USD 3,000,000)的费用,可以根据本附件类别1和类别4进行支付;(b)对子项目的支付,除非该子项目已获得银行的批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改进河南的道路网,提高其道路交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b)加强河南的机构在公路计划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本项目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银行可以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订:
 A部分:公路的建设
  1.建设(a)大约120公里长的郑州—洛阳的控制入口的高速公路(大约105公里的单幅两车道和大约15公里的双幅四车道);(b)沿路的服务设施,包括收费站、养护站、服务和休息区、管理站,以及相关的一些小的土建工程。
  2.用于收费、交通监控、通讯和照明的电气、机电设备的供给和安装。
  3.为以下内容提供有关的设备:公路的养护和运营,试验和监控包括与环境有关的监控。
 B部分:道路发展和改造计划
  1.在河南承担道路发展和改造计划(RDRP),包括对下列子项目进行改造和改善:(a)大约750公里的国道、省道、区道和乡村道路,计划在借款人的“八五”计划期间实施;(b)在河南西北部地区的五条总长约为180公里省道和六条总长约为110公里的乡村道路。
  2.为道路养护、监控和实验、路面管理系统和道路数据库供相应的设备。

 C部分:机构加强
  1.为(a)公路的建设,和(b)道路发展改造计划提供施工监理服务。
  2.执行培训计划以加强:(a)河南的负责公路和其他道路网的发展、运营、养护的某些机构;(b)河南的机构在公路计划、设计、施工(包括施工监理)、以及养护方面的能力。
  3.进行河南货运行业以及提高其效率的研究。
  4.为这里第2段所指的河南省的某些机构和下面的研究提供设备。
  本项目预计于1997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分期偿付时间表

  偿付日期 偿付本金★
★本表所列数字相当于每个提款日所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3.04节和4.03节。

                    (以美元计)
1998年7月15日          2,210,000
1999年1月15日          2,295,000
1999年7月15日          2,385,000
2000年1月15日          2,475,000
2000年7月15日          2,570,000
2001年1月15日          2,665,000
2001年7月15日          2,765,000
2002年1月15日          2,870,000
2002年7月15日          2,980,000
2003年1月15日          3,095,000
2003年7月15日          3,210,000
2004年1月15日          3,335,000
2004年7月15日          3,460,000
2005年1月15日          3,590,000
2005年7月15日          3,730,000
2006年1月15日          3,870,000
2006年7月15日          4,020,000
2007年1月15日          4,170,000
2007年7月15日          4,330,000
2008年1月15日          4,495,000
2008年7月15日          4,665,000
2009年1月15日          4,840,000
2009年7月15日          5,025,000
2010年1月15日          5,215,000
2010年7月15日          5,415,000
2011年1月15日          5,620,000
2011年7月15日          5,835,000
2012年1月15日          6,055,000
2012年7月15日          6,285,000
2013年1月15日          6,525,000

  提前偿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款的规定,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应付贴水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及相应的贴水率执行:

  提前偿付时间          贴水率
               在提前偿付日适用于
               贷款的利率(以年百分
               比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5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30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55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80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十八年  0.90
到期前超过十八年        1.00

 附件4           专用帐户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列举的类别1、2、3、4;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本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a)段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7,000,000美元的款项;
  2.从本专用帐户中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银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就可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并在以后为补充该专用帐户而进行提款:
  (a)为了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银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将不超过上述核定分配额总数的款项存入专用帐户。在这些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银行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回补申请之前或在提出回补申请的时候,借款人应根据本附件第四段的要求向银行提供证明材料。在此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中,该存款额应为借款人所要求回补的数额,但不得超过已从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额。
  每一笔这类存款都应由银行按照其相应的合格类别和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同时,银行应得到证明提款申请是正当的材料。
  4.对借款人每笔通过专用帐户进行的支付,当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说明此笔支付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银行不应被要求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银行已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时;或
  (b)当分配给各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贷款帐户余额中提取资金分配给各合格类别时,应按照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银行已满意地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银行已确定从专用帐户的支付:(i)是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规定的支出或金额;或(ii)不能由提交给银行的证据所证明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A)提供银行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存入专用帐户(或,如果银行这样要求,偿还给银行)相当于不合格的或不能被证明的支付或部分支付。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上述证据或向专用帐户存款或向银行偿还之前,银行将不会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银行已确定专用帐户中的未偿付部分将不被要求用来对合格支出进行支付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将此未偿付的部分偿还给银行。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银行后,将存在专用帐户中全部或部分存款偿还给银行。
  (d)根据本附件第6(a)、(b)、(c)段的规定偿还给银行的款项应计入本项目的贷款帐户。这笔款项可以根据本协定(包括通则)的有关条款继续提取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