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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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利用外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大政发[2000]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全市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大连市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适用本办法。
对外开放先导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利用外资计划目标进行分解,下达到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年终进行考核奖励。考核的重点是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直接利用外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和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统计局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各单位派人参加,具体负责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工作。
第五条 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利用外资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 对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按近三年实际使用外资完成实绩的平均值核定基数;近三年实际使用外资完成实绩为零的部门,按市政府下达的分解计划核定基数。按基数内,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260元人民币(国有工业系统按基数内,每完成1万美元,奖励36
0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超额完成1万美元,奖励52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实际使用外资的奖励总额,10%由市利用外资工作考评委员会用于利用外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5%用于政府组团出国进行大型招商的费用补助;90%奖给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奖给承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具体工作单位和企业。凡列于市财政开
支的部门,境外招商费用应从所获得的奖金中支出。
第八条 利用外资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年一月中旬前,由有关部门对所属具体工作单位和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市考评委员会审核;市考评委员会每年二月末前进行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九条 利用外资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按现行利用外资项目报批管理渠道进行。有关部门应按市里统一规定,在每年一月中旬前将当年12月31日前实际利用外资有关数据通过大连市外经贸统计管理信息网,上报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实际使用外资的考核依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验资报告”或外商投资进口设备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或银行汇款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中实际使用外资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如实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市政府即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已发给的奖金,全部收回。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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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内协发[2003]22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现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2.《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附件1: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
  (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
  (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IA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后续教育。
  第三条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
  (二)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三)相关专业知识;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
  第四条后续教育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和考察活动;
  (二)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大专院校学历教育和专业课程进修;
  (三)在大专院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培训活动讲授内部审计课程;
  (四)参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亚洲内部审计联合会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活动;
  (五)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召开的专业会议;
  (六)在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内部审计文章,出版有关内部审计著作,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举行的论文评选中有获奖的论文;
  (七)参加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取证书;
  (八)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第五条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法,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第一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六条后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
  (一)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按课程设定的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二)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每授课1学时后续教育按两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三)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按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实际时间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四)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每千字按两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翻译按每两千字计算后续教育1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学时;
  (五)取得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当年按50学时计算后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后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后续教育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协(学)会,应及时对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授课和专业会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出具后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条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和取得CIA资格人员提交的后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及时记录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后续教育栏目中,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中国电信总局 日本国邮政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3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73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为适应随着中日两国间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增大的通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中日两国之间海底电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定,在中国和日本国之间,共同建设一条具有足够电路容量的海底电缆,供中日两国间通信使用,同时,也积极为对方沟通与其他国家的通信。

  第二条 关于上述海缆的建设,中方由上海市电信局为承建单位,日方由国际电报电话公司为承建单位。
  双方认为,上述两承建单位根据本协议缔结具体的建设和维护协议是适宜的。

  第三条 上述海缆建设的费用(包括海洋调查费用、海缆、增音机、均衡器、海缆终端设备及供电设备等的费用),由两承建单位各负担一半。海缆建成后,资产所有权也各占一半。电路的使用,由两承建单位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

  第四条 关于海缆的登陆地点,由两承建单位互相协作,经过技术调查后,尽快地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海缆建设的海洋调查、设计、施工,均由两承建单位共同实施。

  第六条 上述海缆建设,自两承建单位缔结建设和维护协议后,在三年左右时间内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局长      日本国邮政大臣
       钟 夫 翔            久野忠治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