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9:00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我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港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2011-2015)》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为规范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提高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市政府已经同意提高容积率,但未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数额的亦按本办法计提。

第三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为: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应当按照计提的标准,计算出应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国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标准计提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并进行专帐管理。

如果开发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审定的规划条件、标准在小区内配套建设学校、并无偿移交给政府办学的,市人民政府地价复核小组在审核地价或审核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不再将计提的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总额加入到地价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中。
第五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把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作为落实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国土部门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的计提、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应提未提、应转未转、挤占、截留和挪用重大教育项目发展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5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初审工作。

  申请《许可证书》,应当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规划意见。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九)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新建铬化合物生产项目申请《许可证书》的,不需提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文件和第九项的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人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人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查验活动。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许可品种、许可证编码、许可证有效日期等。

  获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情况报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作为《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的参考。

  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状况、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水平等情况。

  (二)企业发展变更情况:企业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名称及资质变更,注册及生产场地变更,生产品种及能力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

  (三)企业管理能力建设情况: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自查情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铬化合物生产装置运行完好状况证明材料。

  (六)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进展情况。

  (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准予延续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进行合并、分立、迁移导致许可条件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其《许可证书》,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书》的。
  (二)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监督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许可证书》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被许可人不得提出新的许可申请:

  (一)产生的铬渣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治理的或者当年产生的铬渣未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二)已许可项目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被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三)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

  (四)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尚未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或者虽已整改但未完成的。

  (五)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或者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设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许可证书》。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书》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颁发、换发《许可证书》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21日,国家计委

为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根据我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1986年6月我委印发的《“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重点工作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的管理,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是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指令性计划。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编制。
第三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还须放大到一定规模进行试验,验证该项技术和装备的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后,才能推广应用的试验项目;是为改变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提高工业设计水平而长期发挥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分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和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主持部门)审核通过。
(二)具有必备的自筹资金。
(三)原材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落实。
(四)承担单位领导得力、组织健全、技术力量较强。
第六条 计划编报及审批:
(一)申报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单位向其主持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一)。
(二)主持部门进行初评估和综合平衡之后,每年年初、年中,集中向国家计委推荐。
(三)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批准,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四)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二)。
(五)主持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报送国家计委(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三)。
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要附有行业归口部门和地方计划部门的意见;落实自筹资金、外汇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水电汽、原材料外部条件的文件。
涉及银行贷款和环境保护的项目,还要附有当地有关银行和环保部门的评估、审查意见。
(六)国家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批准后列入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
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主持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据计划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有关工艺设计的内容应吸收提供成果的科研单位参加(初步设计的内容要求见附四)。初步设计由主持部门组织审批。
初步设计不得改变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由主持部门报国家计委重新审批。
第八条 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总投资10%以内的项目,其超出部分的资金,由主持部门和承担单位负责解决,在部门和地方的投资规模中安排。超过10%以上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批计划任务书。
在建设、试验过程中凡超设计概算的,经主持部门、项目原咨询评估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后,由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报批。超出的投资由主持部门商承担单位解决。
第九条 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提出。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按总投资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限度划分:限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限上项目开工报告由主持部门报送国家计委审批。
开工报告批准后,由承担单位向当地有关部门领取建设许可证,组织开工建设。

第三章 经费物资管理
第十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投资,由国家、部门、地方、承担单位共同筹集,以地方筹集为主。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所需外汇额度,原则上也应由部门、地方、承担单位共同筹集。
第十一条 用于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款、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要纳入项目投资规模。
国家预算内拨款,相应增加项目主持部门的投资规模;部门、地方自筹资金(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批准开工的项目,根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计划进度,安排资金使用,国家预算内拨款,按计划分年度下达;部门、地方和承担单位的资金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匹配使用。
第十三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经费中的国家拨款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家拨款有偿使用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12号)文的精神,分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一)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原则上要偿还国家拨款的60%以上。
(二)工业性试验基地,以系列产品开发为主,兼搞批量生产,原则上偿还国家拨款的30%左右。
(三)主要表现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偿还。
第十四条 偿还国家拨款的资金来源,从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和技术转让收入中偿还,或由承担单位从综合还贷资金和其它资金中偿还。期限及额度按国家计委对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办理。
偿还手续,由国家计委委托收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不签订还款合同的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按投资来源渠道分别解决,其中国家拨款部分所需上述物资,纳入工业性试验物资供应计划;自筹资金部分所需物资,由主持部门商有关方面解决。
第十六条 工业性试验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用和浪费。国家分配物资不得转手倒卖。违犯者,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七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资格认证制度。项目负责人由主持部门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备案。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实行招标制度,通过招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和设备,必要的土建工程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报告和检查制度。
承担单位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主持部门作出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
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评审意见,国家计委和主持部门随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
项目计划任务书审批前,对工艺技术、技术经济指标、投资规模、产品市场预测等内容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进行前评估。
项目执行中,依据情况变化和项目进展,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中评估。
项目鉴定验收后二年内,由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国家计委。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国家计委商主持部门暂停以至撤销工业性试验项目,并发文备案。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半年内提不出计划任务书的;
(二)计划任务书批复一年半内尚未开工的;
(三)匹配资金或外部条件不能按计划落实的;
(四)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五章 鉴定验收和成果推广
第二十三条 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建设、试验内容,稳定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项目承担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等共同编写工程竣工报告、试验技术总结、产品试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向主持部门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主持部门对鉴定验收报告审核同意后,正式向国家计委提出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国家计委或委托主持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进行。鉴定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面鉴定后,提出鉴定验收意见,并将全套文件一式二份,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由国家计委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取得成果后,主持部门要有推广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经鉴定验收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由主持部门管理。投入正常运转,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主持部门商有关银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八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后的产品,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经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可参加工业性试验项目成果奖的评定(细则另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主持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地区重点试验项目的管理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1.项目的必要性。
2.前期科研成果水平。
3.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期限。
5.承担单位概况及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公用设施、运输等支撑条件的情况。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7.试验成果的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附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所依据的科研成果及技术水平。
2.产品方案、需求预测。
3.试验内容,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比较,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规模、地点。
5.原材料、燃料、水、电、汽等外部条件。
6.环境污染防治。
7.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
8.项目管理、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9.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偿还国家拨款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数额及来源。
11.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用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风险分析。
14.试验成果推广范围和可能性。

附三: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任务书
1.编制依据和背景。
2.建设规模,工艺技术及原料路线,主要设备选型。
3.试验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地点及年限。
5.原材料、燃料、水电汽及交通运输。
6.环境污染防治。
7.建设、试验进度。
8.主持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9.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偿还国家拨款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数额及来源。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附自筹资金、生产流动资金、原材料及燃料、水电汽、三废治理等与提供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或提供方出具的意向性证明。

附四: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初步设计
1.设计依据。
2.建设规模,总体布置。
3.工艺流程,设备选型,非标设备设计,主要设备清单和材料用量。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
6.综合利用,三废治理。
7.占地面积,征地数量。
8.建设工期,试验时间,以及项目系统流程时间、资金、网络表(图)。
9.投资总概算。
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附图。

附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开工报告
1.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2.批准的年度计划。
3.土地征用、拆迁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4.满足年度计划进度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
5.由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建设资金和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6.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7.颁发建设许可证的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附六: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鉴定验收报告
1.全部竣工图纸。
2.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安装质量评定。
3.试验技术报告,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工艺、设备、经济指标的验证考核结论。
4.产品应用报告。
5.财务决算报告。
6.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7.专家鉴定验收意见。
8.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七: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后评估报告
1.生产能力、系列产品开发能力。
2.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市场销售。
3.投资回收、贷款偿还。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评价。
5.成果推广应用。
6.组织管理经验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