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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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1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2至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是否应该被替换的鉴定。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 马匹

  一、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二、参赛马匹性别不限,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马匹品种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四、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五、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六、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向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一、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他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二、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三、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四、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五、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具骑乘。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六、同—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匹马,每马—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七、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服装整洁,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二、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因身体不适及伤病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有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

  三、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参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给以处罚。打骂裁判人员的个人及所在运动队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组委会可建议所在省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三、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是否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四、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五、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四条 司闸和起跑

  一、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二、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三、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箱。

  四、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候,待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五、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8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六、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8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七、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妨碍或阻止其他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八、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九、开闸后马还不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十、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十一、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十二、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他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参赛马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六条 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他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虐待马匹

  第十七条 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赛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十八条 按国际规则规定,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用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体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七章 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四十条 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

  第四十一条 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四十二条 鼓励用高标准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四十三条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十五条 加强跑马训练和实践的教育工作,促进马匹保健和兽医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不但在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规则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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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规范评估内容,为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设银行贷款审批决策的基础环节。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应进行切切实实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建设银行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包括工业类外汇贷款项目评估。非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改扩建贷款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深度、评估报告格式、评估报
告内容结构应分别符合本方法所列附件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概况分析
第六条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度,说明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依据和立项审批单位。
第七条 调查分析项目贷款申请单位(项目法人)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状况,分析其申请贷款所具备的优势。
第八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有关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或控制发展的产品。
第九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条 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现有生产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年、月);
3、产品主要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产品进口数量及进口主要来源;
5、近三年产品的国内消费情况,包括产品消费总量,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6、预测未来若干年内(一般为五年以上)产品需求总量,说明其理由;
7、产品出口的可能性,说明其理由;
8、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9、进行产品销售措施分析,调查销售渠道是否落实,营销策略是否可行。
10、以出口产品创汇偿还外汇贷款的项目,应分析和预测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
第十一条 进行市场需求调查预测时,要考虑进口产品和替代产品对市场需求状况的影响。
第十二条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起始规模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生产条件与投资区域环境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条件评估。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有重点地评估审查项目建设实施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原材料、燃料来源、产品销售市场、生产、生活环境等情况,分析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2、分析厂址的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国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3、分析厂址选择是否符合防震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条件的评估与审查。要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生产特点,评估审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包括:
1、加工工业项目。要着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备品备件等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分析原材料、燃料质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和工艺技术加工的要求;分析资源利用是否合理;分析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三废”治理措施,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环保

方案。
2、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要着重分析水文地质、资源储量是否清楚,是否具有资源储委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的开采价值的报告。
3、交通运输项目。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可靠的与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货运量。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区域环境的评估与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地区主要基础设施条件,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邮政通信、水电供应等主要交通通讯设施状况及其与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适应程度。
2、调查分析为项目建设、生产生活服务的相关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3、相关配套协作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4、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的影响。
5、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区是否属于贷款风险投放区。

第五章 工艺技术与设备评估
第十六条 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八条 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 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与原材料、燃料、加工对象的适应程度。
第二十一条 调查分析项目的工艺设备各工序间的生产能力平衡状况,公用设施、相关配套工艺对生产能力的制约程度。

第六章 基础财务数据的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
第二十二条 基础财务数据是制约和影响项目经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项目评估审查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如项目总投资、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利率、汇率、评价价格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测算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评估价格的选取是进行基础财务数据测算的关键,直接影响项目评审质量,项目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稳妥原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选用的投入物产出物价格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论证。
第二十四条 进行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时,所选用的评估价格分为项目建设期投入物价格和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并采用不同的价格确定方法。
1、项目建设期投入物价格按时价确定,即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期各年可能发生的实际支付价格确定。
2、项目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在项目计算期各年均采用以建设期末(生产期初)物价总水平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期相对价格变化后的同一预测价格。
3、对项目生产经营期投入物产出物价格进行预测时,要考虑其现实价格的合理性、市场供求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对价格变化趋势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与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之和。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借款利息之和。建设投资是指项目按拟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所需的费用,它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审查时,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评估表1)和《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分类表》(评估表1.1)。
3、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审查时,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是否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分析投资估算中有无漏项、少算或人为压低造价等情况: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分析审查投资估
算是否包括了涨价预备费,是否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期内建筑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由于价格升降而引起的投资增减数额。
确定项目建设期间投资价格指数时,以国家计委公布的投资价格指数为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据实计算。
4、流动资金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流动资金需要额可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即一般可参照同类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占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的比率以及单位产量占用流动资金的比率来确定。
第二十六条 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在资金筹措阶段,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总额由自有资金、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三部分组成部分。自有资金分为股本金、企业内部积累资金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三部分;长期负债分为长期债券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三部分;短期负债
分为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短期负债两部分。
分析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时,应编制《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评估表2),并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筹资成本是否低廉,各种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要着重对其来源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论证分析,并附有权部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承诺文件和验资证明。对于拟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进行资金自筹的项目,要附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建成投产后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及其来源的可靠性要进行论证分析。
第二十九条 总成本费用估算与审查。
根据项目评估工作的特点,在项目评审阶段,一般按照成本费用的经济性质对其分类,采用完成全成本法编制《总成本费用估算表》(评估表3)。
1、总成本费用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为生产和销售产品而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总成本费用=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租赁费(短期租赁)+摊销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外购原材料是指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下同),各个生产车间、产品销售部门以及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生产和销售产品,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耗费的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物料消耗等。
外购燃料,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而需耗费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的燃料。
外购动力,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需耗费的各种动力费用,包括水、电、汽等动力费用。对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等费用估算审查时,对其价格要作有依据的分析和预测,编制《主要投入物产出物价格选择依据表》(评估表3.1);和《原材料、燃料、动力成
本费用估算表》(评估表3.2);确定单耗水平和年耗总量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而不应留有缺口。
工资,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目评估时,每年的工资总额一般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年所需职工总数(劳动定员数)乘以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包括奖金和津贴)而求得。职工年平均工资可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并考虑一定比率的
年增长率而确定。
职工福利费,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职工医药卫生费用开支、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以及其他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而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总成本费用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折旧法或分类计算。
经有权部门批准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行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一般为3—5%。
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应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评估表3.3)。
修理费,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保持其原有使用效能,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部件而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提,百分比可根据经验数据或参考同类企业的实际数据加以确定。
摊销费,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和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按规定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期摊销。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摊销费的计算应编制《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估算表》(评估表3.4)。
租赁费,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项目评估时,生产经营期的财务费用计算一般只考虑长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和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在未取得可靠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可不考虑汇兑损失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
生产经营期间的长期负债利息净支出可采用“滞后计息法”或“分配计息法”计算。“滞后计算法”即假定各年的还本付息在年末发生,计算出各年的财务费用后再计算当年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分配计息法”,即假定各年的还本付息按季偿还,可视同在年中一次发生。分配计息法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2A— X —(F—S—C)·(1—r)
2
Y=---------------------·i
2—(1—r)·i
式中:
Y——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年利息额;
A——年初借款累计;
X ——生产经营期各年可用于还款的折旧费、摊销费;
2
F——年销售收入额;
S——年销售税金及其附加;
C——不含长期负债利息时的年成本费用;
r——税后利润总额还款的折扣率;
i——借款利率。

其他费用是指构成总成本费用所有科目中,除前述各项成本费用以外的其他所有所有成本费用,包括应计入总成本费用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其他费用可参照同类企业的经验数据,采用其他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百分比计算。
2、经营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和长、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以后的全部费用。即:
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维简费)—摊销费—长、短期负债利息净支出
3、总成本费用估算和审查,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取费标准。
第三十条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乡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中,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项目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1+增值税率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应随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分别按生产经营期各年不同生产负荷(生产能力利用率)进行计算,审查和鉴定产品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市场变化趋势,审查和鉴定各种税金及附加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确定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生产能力利用率时,要有充分依据,应考虑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品市场需求及工艺技术等因素变化对生产负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应有充分依据。
项目产出物有外销时,应计算外汇销售收入,并按可实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再计入销售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与审查,应编制《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评估表4)。
第三十一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应编制《损益表》(评估表5)。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应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利润指标计算与利润分配顺序及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鉴定项目获取利润的可靠程度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第七章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是指在基础财务数据测算与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计算评估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第三十三条 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效益评估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评估表6)。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据以考察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
2、《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表》(评估表7)。该表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用于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制订贷款偿还计划,并为编制《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提供相关数字依据。
3、《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评估表8)。该表是利用相关表格中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的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状况,计算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及其他收益偿还银行货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的计算表。
4、《财务外汇平衡表》(评估表9)。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效益评估的盈利能力分析,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和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资金的盈利率。其表达式为:
n -t
∑(CI—CO) (1+FIRR) =0

t=1
式中 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
t=1
n——计算期。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只有大于或等于项目综合平均资金成本率时,项目才可以考虑接受。
2、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FNPV=∑(CI—CO) ·at
t=1 t
式中a ——与折现率(i)对应的第t年的折现系数。

计算财务收益净现值时,折现率一般按项目综合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加上1—2%的风险系数计算。为计算方便,也可按项目所使用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加上1—2%的风险系数替代计算。
3、投资利润率,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期各年利润总额的年平均数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润额
投资利润率=------×100%
总投资额
上式中: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生产经营期内各年利润总额
年平均利润总额=------------
生产经营年数
4、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期各年利税总额的年平均数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税额
投资利税率=--------×100%
总投资额
上式中:
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
年平均利税总额=生产经营期各年利税总额÷生产经营年数
第三十五条 财务效益评估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内一定期限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清偿能力分析计算应贷款偿还期。
1、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以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他还款资金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应通过《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而求得,详细计算
公式为:
货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贷款开始支用
当年偿还贷款数
年份+---------------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数

涉及外资的项目,其国外(境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应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贷款偿还条件(包括偿还方式及偿还期限)计算。
对于有多种贷款来源渠道的项目,在确定了各年的还款资金来源数额之后,除了计算综合贷款偿还期外,还应按各种货款的还款条件计算建设银行贷款的偿还期。
在各种贷款的偿还条件未确定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按先贷先还、后贷款后还的方式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按各种来源渠道的贷款资金占贷款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偿还贷款的资金,计算建设银行贷款偿还期。
第三十六条 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外汇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八章 银行效益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银行效益评估包括流动性评估和相关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评估。流动性评估包括存贷比率、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计算公式分别为:
企业存款
1、存贷比率=-------------×100%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存款是指借款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企业存款,它包括结算户存款和其它存款。结算存款户一般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其它存款按企业正常年份的折旧和未分配利润两项的滞留额(企业计划以后年份使用部分)估算。
存贷比率越大,表明以贷引存效果越好。
2、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它是反映综合动态性效果的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为:
回流银行资金现值
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100%
流出银行资金现值

式中:回流银行资金现值为项目寿命期内固定资产贷款回收、流动资金贷款回收、企业存款、贷款利息回收的现值和;流出银行资金现值为项目寿命期内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存款支用、存款利息支出的现值和。其计算表格为《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计算表》(评估表1
0)。
该比值大于1,表明从项目投资的起始时点看,其流动性呈“正反馈”效果。
该比值为0.8—1,表明流动性效果一般;
该比值为0.8,表明流动性效果较差。
第三十九条 银行相关效益评估。银行贷款相关效益反映银行从贷款项目中获得的间接好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建设银行掌握行业的动态经济信息;是否有利于密切建设银行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否有利于扩大其它业务发展和机构网点建设;

是否有利于提高建设银行社会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

第九章 贷款风险性评估
第四十条 贷款风险性评估是指对避免贷款风险的保证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它包括贷款风险度评诂、贷款信用担保评估、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四十一条 贷款风险度测算与评估。它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从贷款方式的选择和贷款对象的选择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信贷资产风险度的影响。贷款风险度是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与贷款对象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系
数)两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企业信用等级变换系数和贷款方式基础系数执行建设银行统一的规定。在建设银行未颁发统一规定之前,也可由各分行自行制定。
贷款风险度数值越小,表明贷款的风险性越小。
第四十二条 贷款信用但保评估与审查。内容包括:
信用担保企业的担保资格审查,主要对企业性质、经营实力、财务状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进行评审,确认信用担保资格,测算担保能力。担保能力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负债总额+担保总额
担保能力=------------×100%
企业资产总额
企业担保能力数值越小,表明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越强。
担保企业信用情况评估。对担保企业近两年的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按期承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 贷款抵押评估与审查。内容包括:
调查分析抵押对象(借款人或第三方保证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评估审查贷款抵押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选择易于保管、转让、变卖(兑现)及适销适用,质量完好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评估抵押物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抵押资产价值、净值、新旧程度等因素,采用清算价格计算抵押物价值。
进行抵押率分析。抵押率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息总额
抵押率=-------×100%
抵押物价值额

第十章 社会效益评估
第四十四条 社会效益评估,是分析计算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和辅助经济效益。评估项目社会效益,可作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五条 定性效益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对项目建设地区的产
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定量效益评估,主要分析计算投资就业效果指标。
就业效果为单位投资创造新就业机会(只计算项目直接就业率)。
就业效果=新增就业人数/新增总投资
在劳动力充足条件下,尽可能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一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而且变化着的经济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评估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确定项目承担风险能力。
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进行鉴定。
第四十八条 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等数据进行计算。盈亏平衡分析,通常用生产能力利用率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盈亏平衡点表示。
1、用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CF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100%
S—C —T

式中:CF——年总固定成本;
S——年销售收入;
CV——年总可变成本;
T——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2、用销售价格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BEP(销售价格)=---×100%
P—t
式中:C——单位产品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t——单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大,抗风
险能力越强。
第四十九条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多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一般应进行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投资增加或减少,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升降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要判明诸因素的敏感程度,即哪些因素是最敏感的,哪些因素是不太敏感的,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应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第五十条 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十二章 总评估与决策建议
第五十一条 按国家政策,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是否必要,经济规模是否合理。
2、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相关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3、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财务效益状况。
5、银行效益与贷款风险状况。
6、投资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的建议。
7、关于方案选择与项目决策的意见。
8、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9、编制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与可行性研究进行对比分析(见评估表11)。
第五十二条 贷款项目总评估,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的和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数量的可靠性、真实性,财务经济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及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进行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投资法人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进行企业资信评估,主要评估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及经营水平。

第十三章 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特点
第五十四条 改、扩建贷款项目是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改、扩建贷款项目评估时,应对原有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一、企业资信评估是建设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改扩建企业的经济技术实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效益、企业资产负债及企业信用程度等状况的综合论证分析。
二、企业经济技术实力评估。内容包括:
1、企业的发展过程和历史沿革。
2、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计算企业改扩建后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可利用额和流动资金自给率、企业净资产。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自给率=--------×100%
企业全部流动资金
企业净资产=企业总资产-企业总负债

3、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
4、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数量及技术职工结构状况。
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内容包括:
1、分析企业领导班子群体素质及管理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经营业绩。
2、企业的产品销售网络及销售人员的推销能力。
3、企业财务、技术检验、岗位责任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程度。
四、企业信用程度评估。内容包括:
1、企业近三年来到期贷款(包括长、短期贷款)偿还的信用状况。
2、企业近三年产品销售合同履约率和其他经济合同履约率。
近三年实际完成销售合同份数
销售合同履约率=------------×100%
近三年签订销售合同份数
近三年实际履行经济合同份数
经济合同履约率=--------------×100%
近三年应履行的经济合同份数
五、企业经营效益评估。内容包括:
1、调查、计算企业近三年的资产回报率。
利润总额+利息总额
资产回报率=---------×100%
企业总资产额
资产回报率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时,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2、调查、计算企业近三年的销售利润率。
年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年销售收入额
企业销售利润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时,表明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六、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评估。通过编制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别计算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1、编制《资产负债表》(改扩建评估表1)。该表综合反映企业近三年内各年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对应关系,以考察项目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用以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进行清偿能力分析。
2、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的指标,也是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如果资产负债率等于1,说明企业财务经营风险很大,偿债能力小,如果资产负债率大于1,说明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3、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资产流动性大小的评估指标,它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
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4、速动比率是反映企业偿付流动负债快慢,衡量流动资产中
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能力大小的评估指标。
流动资产总额-存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总额
第五十五条 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
一、改扩建贷款项目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企业原有资产的资源,与新建项目相比其效益和费用的识别、计算较为复杂。
二、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原则上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有项目”与“无项目”相对应的增量效益与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估指标。
三、改扩建项目的基础财务数据评估审查与报表编制除遵循一般新建项目的评估原则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改扩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新追加的投资和可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若不进行改扩建,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继续使用年限,明显小于计算期时,可利用的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按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否则应按重估值计算。并编制《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2)和(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分类表)(改扩建评估表2·1)。
2、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在资金筹措阶段,改扩建项目所新增的总投资由自有资金、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三部分组成。
进行资金筹措方式与分年用款计划分析时,应编制《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改扩建评估表3),并分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新增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筹资成本是否低廉,各种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合理。
新增流动资金需要量一般按新增销售收入资金率法计算。
3、新增产品总成本估算与审查。改扩建新增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进行改扩建和不进行改扩建两种情况的差别,计算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成本时,应将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分为“继续使用”和“不再利用”两部分,在有项目情况下,不再利用的原有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新增折旧为有
项目折旧与现状折旧的差额。
编制《总本成费用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4)及有关附表。
4、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与审查。改扩建贷款项目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的估算,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与老企业原有效益可以分开的(当扩建独立车间,开发新产品时),其新增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为技术改造部分增量。
与老企业原有效益难以分开计算的,可分别计算改扩建与不进行改扩建时的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量。
进行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时,应编制《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改扩建评估表5)。
5、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
对改扩建贷款项目进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估算与审查时,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不增加产量,只降低生产成本的项目,其增量利润为成本节约额。
只提高产品质量,不增加产量时,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利润视为改扩建项目新增利润。
编制《损益表》(改扩建评估表6)。
第五十六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计算与分析
一、改扩建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是指通过有无项目对比,在测算出基础财务数据以后,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效益评估报表,计算评估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二、财务效益评估报表的编制与分析。改扩建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估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贷款偿还期计算表、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改扩建评估表7)。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所得税前及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据以考察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编制改扩建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时,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改扩建项目在改造期间的企业停产损失和减产损失,原有固定资产拆除等清理费用,应作为现金流出。
(2)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应作为现金流入。
(3)单纯以提高产品质量为目的的改扩建项目,因产品质量改善而提高了产品销售价格,扩大了产品销售量而增加的销售收入,应作为现金流入。
2、《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改扩建评估表8)。该表利用相关表格中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税制度规定及项目具体财务状况,计算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增摊销费及其它综合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
3、《财务外汇平衡表》(改扩建平衡表9)。该表适用于有外汇收支的项目,用以反映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外汇余缺程度,进行外汇平衡分析。
三、财务效益评估的盈利能力分析,是考察投资的盈利水平,应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收益净现值指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等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一个改扩建项目,进行改扩建与不进行改扩建时,计算期各年内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反映项目所占用改扩建资金的盈利率。其表达式为:

n -t
∑(△CI—△CO) (1+FIRR) =0
t=0 t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项目计算期总和;
t=0
n——项目计算期。
2、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差额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FNPV=∑(△CI—△CO) ·at
t=1 t
式中:at——与折现率(i)对应的第t年的折现系数。折现率的确定办法执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投资利润率,指项目改造完成后,产品达到设计能力的正常生产年份内,其新增年利润与项目新增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新增年利润总额
新增投资利润率=-------×100%
新增总投资额
式中:
新增总投资额=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流动资金
利用原有固定资产重估值
新增年利润总额=新增年销售收入
-新增年总成本费用
-新增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4、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改造完成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正常年份内,新增年利税总额与项目新增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新增年利税总额
新增投资利税率=-------×100%
新增总投资额
式中:
新增年利税总额=新增年销售收入
-新增年总成本费用

四、财务效益评估清偿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项目计算期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清偿能力分析应计算货款偿还期。
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以项目改扩建建成投产后可用于还款的新增利润、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新增无形资产及新增递延资产摊销费及其它综合效益还款资金偿还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应通过改扩建
项目《贷款偿还期计算表》求得,计算表达公式为:
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后开始出现盈余年份数〕
-贷款开始支用年份
当年偿还贷款数
+-------------
当年可用于还款的资金数
由于存在有多种贷款来源渠道的项目、以及各种贷款偿还条件不一定确定,其贷款偿还期的计算处理方法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同。
五、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外汇平衡分析,考察项目生产经营期各年新增外汇的余缺程度。对外汇不能平衡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六、计算改扩建贷款项目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时,应编制《银企资金相向流动现值比计算表》(改扩建评估表10)。
七、进行改扩建贷款项目总结评价时,应编制《经济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改扩建评估表11)。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属于项目评估工作应用范畴,不在任何意义上修改和解释现行财务制度和税务法规。项目评估人员在应用本办法时,应注意有关现行财会制度、税务法规的修改变化,并加以正确运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1994年5月4日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71号)

  现公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2003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第十五条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第十六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第二十四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的,应当将使用军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由有关部队司令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八条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