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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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5年10月29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5〕76号文批文批复同意)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旅店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接待外国人的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独资经营的宾馆、饭店、旅店、旅社、招待所(以下简称旅店),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必须经昆明市公安局批准,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路南、嵩明、禄劝县由县公安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旅店不得接待外国人住宿。


  第三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接待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临时住宿时,必须履行户口登记制度。由住宿人按规定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字迹要清楚,情况要确实。本人填写有困难的可请他人代填。


  第四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专营接待外国人的旅店,应组成有保卫干部参加的三至五人的户口管理小组;兼营接待外国人的旅店,可视具体情况设户口管理员或户口管理小组。
  2、接待外国人住宿时,须认真核对住宿人员的有关证件(护照、签证、外国人旅行证)。
  3、不得接待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住宿,对违反住宿规定和拒绝履行住宿登记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旅店的包房中安排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住宿,须依照本法第三条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手续。
  5、外国人在昆住宿期间需变更住宿地点时,亦应按本规定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安排外国人住宿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临时住宿登记表》报送昆明市公安局外事科(市属八县报县公安局)。
  7、旅店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门卫、会客制度,设置物品和贵重物品保管室等,保证旅客安全住宿。


  第五条 旅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行业及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2、认真执行户口登记制度,公安人员到旅店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3、外国人住宿后遗忘的物品应尽力交还物主,如发现反动材料或淫秽物品,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得擅自传阅、复制或保存。
  4、积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
  5、不得包庇、窝留违法犯罪分子,不准与旅客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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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5]24号

1995-05-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5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5)89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加快青岛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均应按其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教育发展费。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教育发展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纳的教育发展费上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征收的教育发展费由市财政设专户储存,由市教委提出具体使用安排意见,主要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教育发展费或缴纳不足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中的“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30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