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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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铁道部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1986年7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组织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传递信息,改善行车人员劳动条件的重要设施。信号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向,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信号、联锁、闭塞设备正常使用。
第2条 电务部门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具有点多线长、设备分散、连续运用、独立作业的特点,因此应加强基层班组建设,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安全规则,积极推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4条 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测试四部分组成。任何维护工作都必须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5条 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广泛采用监督、检测、记忆、判断等手段,监视运用中设备状态,早期诊断设备故障,为逐步实现控制修创造条件。
第6条 信号维护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和新的工作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支持新技术开发中的现场试验工作,并尽快在信号维护管理工作中开发运用电子计算机。
第7条 《信号维护规则》分为业务管理和技术标准两册。其解释及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第8条 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应以质量管理为核心,贯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使信号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9条 维护工作实行局(电务处)、分局(电务科)、电务段三级专业管理。
电务段内实行段、领工区(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电务段的管辖范围,一般应不少于联锁道岔300组或闭塞设备200公里。
领工区(车间)、工区由电务段根据需要设置,管辖范围不宜过大。
为满足设备大修的需要,局应设电务大修段(队),隶属电务处领导。
第10条 电务段的信号检修所、信号修配所、机车信号检修所、驼峰机械修配所、信号中修队应能适应中修工作需要。以上所、队内设立相当于工区的专业班组。
第11条 为提高信号设备维护质量,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现场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与分散维护相结合,以集中修为主;信号器材实行入所修与现地修相结合,以入所修为主。加强集中修与入所修是现阶段信号维修工作改革的重点。
第12条 信号设备的维修、中修与大修都应按周期有计划地进行,贯彻机械强度与电气特性并重的原则。
第13条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电务段应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网,明确生产安全责任制。
铁路局、分局、电务段的值班调度必须执行昼夜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反映迅速,信息畅通。
第14条 铁路局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编制信号维修(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工时消耗)定额,作为电务段经济核算的基础。
第二节 计划管理
第15条 年度维修工作计划及年度生产财务计划是电务段维修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年在电务段统一领导下,按本规则要求,由信号工区、领工区编制年度、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见附件1电信维表1、2),经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16条 年度中修工作计划与中修财务计划是电务段中修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年由各所、队根据中修周期表(见附件1电信中表1、7),编制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电信中表2、8),经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17条 年度Ⅱ级测试工作计划由信号试验室根据Ⅱ级测试周期表(见附件1电信测表1)进行编制,经信号室平衡、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18条 计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工区应将管内设备(包括备用)根据类型、分布以及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合理分工,做到每项设备都有人负责。
2、在编制计表时,应考虑月表尽量集中,留有配合中修、Ⅱ级测试、处理故障与完成临时性工作的时间;年表尽可能按月平衡,做到均衡生产。
3、工时定额按铁路局规定执行,没有工时定额的项目,由电务段自定。
4、信号工长掌握管内全部设备的运用状态,除每季度对管内设备跟表检查一次外,并应担当一定的执表工作。
5、班组生产会议,技术业务学习以及民主管理的工时安排,由铁路局统一规定。
第19条 中修工作计划的编制原则:
1、根据中修周期,结合质量现状,按站、区间编制中修周期表,应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
2、年度中修计划应严格执行中修周期表的安排,按月编制月度检修计划,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
3、入所修、集中修直接生产工时,辅助工时及其他管理工作工时,按铁路局规定执行。
第20条 维修与中修计划应严肃认真地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因情况变化影响计划执行时,按审批程序申请修订。
第21条 铁路局、分局、电务段必须按时掌握大、中、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填报电信统表5、6、7、8、9逐级上报。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22条 信号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是通过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稳步提高。
设备质量是指各项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反映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
反映。
第23条 根据质量管理的上述原则,信号维修工作的指标体系与分级考核管理范围见表1。
第24条 有关质量鉴定的规定如下:
1、按照本规则的技术标准,编制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见附件2电信鉴表1至11),按该表的规定,从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2、质量评定办法是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合格的画“√”,不合格的填入得分数,按得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良好得分累计为零分;合格得分累计小于9分(包括9分),其联锁道岔小于14分(包括14分);不合格得分累计大于10分(包括1
0分),其联锁道岔大于15分(包括15分)。
3、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表中列出的公式计算。
4、信号设备维护质量鉴定,由铁路局(或分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信号设备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电信统表1),信号显示报告表(见附件1电信统表3)及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见附件1电信统表2),
于十一月底上报,分局十二月上旬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年底总结报部。
5、电务段应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和电缆线路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每季通过抽查进行考核。
第25条 信号设备标准化作业程序由铁路局(或分局)统一制定并贯彻实行。
第26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信号工区、领工区(所、室、队)的质量管理小组应根据班组生产管理、设备质量中的问题,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坚持攻关活动,直至取得成果。电务段一年应至少举行一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评选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逐级上报。
信号维修工作的指标体系表 表1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1|行车重大、大事故 | 件 |月|月|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 |2|行车险性事故 | 件 |月|月|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 | | |件/百组 | | | | | |
| | | |换算道岔 | | | | | 一般事故件数 |
| |3|行车一般事故率 |(件/百 |季|季|月 |月| -------------------- |
|安 | | |万换算吨 | | | | | 换算道岔总数/100 |
| | | | 公里) | | | | | |
| |--|--------------------|----------|--|--|----|--|----------------------------------------|
| | | |件/百组 | | | | | 总事故件数 |
| | | 总事故率 |换算道岔 |季|季|月 |月|---------------------------- |
| | | | | | | | | 换算道岔总数/100 9 |
| | | | | | | | | (或局换算周转量吨公里/10 ) |
| | |--------------------|----------|--|--|----|--|----------------------------------------|
| |4|其中:自动闭塞事故率|件/百组换|年|年|/ |/| |
|全 | | | 算道岔| | | | | |
| | |--------------------|----------|--|--|----|--| |
| | | 电气集中事故率|件/百组换|年|年|/ |/| 单类设备事故总件数 |
| | | | 算道岔| | | | |---------------------------- |
| | |--------------------|----------|--|--|----|--| 单类设备换算道岔总数/100 |
| | | 非集中事故率|件/百组换|年|年|/ |/| |
| | | | 算道岔| | | | | |
| |--|--------------------|----------|--|--|----|--|----------------------------------------|
| |5| 重伤以上公伤事故 | 件 |季|季|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 |6| 火灾事故 | 件 |季|季|月 |月| 按统计时间累计 |
----------------------------------------------------------------------------------------------------------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 | | | | | | | 计划中修数量 |
| | | | | | | | |单项计划率=------------×100% |
| | |中修计划与完成率 | | | | | | 应中修数量 |
| | | | % |年|年|年 |年| |
| |1|其中:器材入所修, | | | | | |单 项 实际完成中修数量 |
| | | | | | | | | =----------------×100% |
| | | | | | | | |完成率 计划中修数量 |
| | | | % |季|季|季 |月| |
| | |车站、区间集中修 | | | | | |中修计划率与完成率为各单项计划与 |
| | | | | | | | |完成率的平均值 |
|任 |--|--------------------|----------|--|--|----|--|----------------------------------------|
| | | | | | | | | 计划测试数量 |
| | | | | | | | |单项计划率=------------×100% |
| | | | | | | | | 应测试数量 |
| |2|Ⅱ级测试计划率与 | | | | | |单 项 实际测试完成数量 |
| | |完成率 | % |年|年|季 |月| =----------------×100% |
| | | | | | | | |完成率 计划测试数量 |
|务 | | | | | | | |Ⅱ级测试计划与完成率为各单项计划 |
| | | | | | | | |与完成率的平均值 |
| |--|--------------------|----------|--|--|----|--|----------------------------------------|
| | |大修、更改工程完成 | | | | | | 实际完成万元 |
| | |率 | % |年|年|年 |年|投资完成率=------------×100% |
| | | | | | | | | 计划完成万元 |
| |3|其中:投资完成率, | | | | | |实物工作 实际完成数量 |
| | | | % |季|季|季 |月| =------------×100% |
| | |实物工作量完成率 | | | | | |量完成率 计划完成数量 |
----------------------------------------------------------------------------------------------------------
续表1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1|地面信号显示合格 | | | | | |信号机架数--显示不合格架数 |
|质 | |率 | % |年|季|季 |季|--------------------------×100% |
| | | | | | | | | 信号机架数 |
| |--|--------------------|----------|--|--|----|--|----------------------------------------|
| | |机车信号显示正确 | | | | | |机车运 机车运用入 |
| | |率 | | | | | | -- |
| | | | | | | | |用台次 所故障台次 |
| | | | | | | | |------------------×100% |
| |2|其中:1.日常机车运| | | | | | 机车运用台次 |
|量 | | 用正确率 | % |季|季|季 |月| |
| | | 2.试验车检查| | | | | |试验车检查 |
| | | 正确率 | | | | | | --故障分区(点)数 |
| | | | | | | | |分区(点)数 |
| | | | | | | | |------------------------------×100%|
| | | | | | | | | 试验车检查分区(点)数 |
| |--|--------------------|----------|--|--|----|--|----------------------------------------|
| |3|联锁关系不正确 | 件 |年|年|年 |年| |
----------------------------------------------------------------------------------------------------------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 | | | | | | | |故障延时+计划停用时间 |
|质 | |信号设备平均停用 | | | | | |---------------------- |
| | |时间 |小时/百组| | | | | 换算道岔总数/100 |
| | | |换算道岔 |年|年|年 |年| |
| | | | | | | | |按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电气集中联 |
| |4| | | | | | |锁,非集中联锁分别统计计算 |
| | |其中:单项设备运 | | | | | | |
| | |用率 | % |/|/|月 |月| * |
| | | | | | | | |应运用数时--停用数时 |
| | | | | | | | |----------------------×100% |
| | | | | | | | | 应运用数时 |
| |--|--------------------|----------|--|--|----|--|----------------------------------------|
|量 | |信号设备综合合格 | | | | | |单项设备合格及良好数量之和 |
| | |率 | | | | | |--------------------------×100% |
| | | | | | | | | 单项设备总数量 |
| |5| | % |年|年|年 |年| |
| | |其中:单项设备合格 | | | | | |综合合格率为各单项设备合格率的平 |
| | |率 | | | | | |均值 |
| |--|--------------------|----------|--|--|----|--|----------------------------------------|
| | |人所修器 | | | | | | 返修数量 |
| |6|材返修率 | % |/|年|季 |月|------------------×100% |
| | | | | | | | |统计时间内检修数量 |
| |--|--------------------|----------|--|--|----|--|----------------------------------------|
| | | | | | | | |站(区间)验收优质数量 |
| |7|集中修优质率 | % |/|年|季 |月|----------------------×100% |
| | | | | | | | | 站(区间)集中修数量 |
| |--|--------------------|----------|--|--|----|--|----------------------------------------|
| | |设备中修一次验收 | | | | | | 一次验收合格数 |
| |8|合格率 | % |/|/|/ |月|------------------×100% |
| | | | | | | | |检修、中修器材总数 |
----------------------------------------------------------------------------------------------------------
续表1
----------------------------------------------------------------------------------------------------------
|项 |顺| | |考核范围与周期 | |
| | | 指标名称 | 单 位 |----------------| 计 算 方 法 |
|目 |号| | |部|局|分局|段| |
|----|--|--------------------|----------|--|--|----|--|----------------------------------------|
|劳动| | | | | | | |信号换算道岔总数 |
|生产| |信号维修劳动生产 | 组/人 |年|年|年 |年|---------------- |
|率 | |率 | | | | | |维修人员平均人数 |
| | | | | | | | |(按有关部颁文件统计) |
|----|--|--------------------|----------|--|--|----|--|----------------------------------------|
| | | |元/每组换| | | | |信号实际消耗维修费(元) |
|运 |1|信号维修费率 | 算道岔|年|年|年 |年|------------------------ |
| | | | | | | | | 信号换算道岔总数 |
|营 |--|--------------------|----------|--|--|----|--|----------------------------------------|
| | | |元/每组换| | | | | 运营支出总额(元) |
|费 |2|运营成本 | 算道岔|年|年|年 |年|------------------------------ |
| | | | | | | | |信号换算 换算电览 |
|率 | | | | | | | | + ×0.48 |
| | | | | | | | |道岔总数 皮长公里 |
----------------------------------------------------------------------------------------------------------


第四节 设备管理
第27条 信号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报废和启用由铁路局负责,调出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出,不得拆用。
第28条 各种机械、动力、起重设备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9条 电务段应根据规定和管内历年灾害情况对各种信号设备储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器材和应急用料,备用器材的储备量原则上不超过年轮修器材总数的15%,具体数量由铁路局规定,但大型信号设备电务段应至少储备一套。
第30条 铁路局、分局、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填造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时订正,保证记录正确完整,按机密资料保管。
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一式三份,经铁路分局审核报铁路局;铁路局于三月中旬报铁道部,具体编制办法按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31条 电务段(电务大修段)配备的轨道车,检修作业车,轻型器材取送车,自动闭塞、道口信号检修车以及电气设备测试车,检修机具与仪器仪表均应精心维护,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五节 技术管理
第32条 电务部门各级组织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部颁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命令。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33条 信号设备的各种电路均必须符合“故障—安全”原则。各种监测、遥信、报警电路均必须构成独立电路系统,不准借用信号联锁条件。
第34条 大、中、维修均需采用部颁的标准器材,除信号专用器材应采用部属工厂产品外,一般产品也应采用铁道部指定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器材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电气性能、机械外观的检查试验,电子器件应使用经过老化筛选的元件。
新器材的存放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否则应开盖检查(或返厂),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35条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联锁图表,对管内各站联锁关系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电气集中站按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的要求进行(见附件1电信维表6—1~3),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新建、扩建及大修后,信号设备的联锁关系必须进行彻底检查,设备图纸与实物相符,联锁试验正确后方准交付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
第36条 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以及器材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于器材规格变更降低强度或性能,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部颁定型或标准设计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变更大站电气集中、调度集中、自动、半自动闭塞和驼峰设备的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由铁路局批准。
3、变更中、小站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以及其他设备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由铁路分局批准,报铁路局备案。
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
5、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经过试验,实践证明确实可靠,能保证安全时,经有权单位鉴定后方准试用。推广使用由铁道部审批。
第37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如表2所示,图表资料应与实际设备相符,妥善保管。
第38条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电信中表9和电信测表2外,其它可参照附件1,由铁路局制定。
信号技术资料及图表
表2
------------------------------------------------------------
| | | 应备单位及数量 | |
|顺| 资料及图表名称 |----------------------|备 注 |
| | |工|领工区|段|分|局| |
|号| |区| | |局| | |
|--|------------------|--|------|--|--|--|--------|
|1|联锁图表 |1| 1 |2|1|1| |
|--|------------------|--|------|--|--|--|--------|
|2|信号电路图 |1|(1)|2|1|1| |
|--|------------------|--|------|--|--|--|--------|
|3|信号配线图 |1|(1)|2| | | |
|--|------------------|--|------|--|--|--|--------|
|4|信号楼设备平面示 |1|(1)|2| | | |
| |意图 | | | | | | |
|--|------------------|--|------|--|--|--|--------|
|5|站场信号设备平面 |1| 1 |2|1|1| |
| |示意图 | | | | | | |
|--|------------------|--|------|--|--|--|--------|
|6|双线条轨道电路平 |1| 1 |2| | | |
| |面示意图 | | | | | | |
|--|------------------|--|------|--|--|--|--------|
|7|自动闭塞区段信号 |1| 1 |2|1|1|成段绘制|
| |设备示意图 | | | | | |管内示意|
| | | | | | | |图 |
------------------------------------------------------------
续表2
--------------------------------------------------------------
| | | 应备单位及数量 | |
|顺 | 资料及图表名称 |----------------------| 备注 |
|号 | |工|领工区|段|分|局| |
| | |区| | |局| | |
|----|------------------|--|------|--|--|--|--------|
|8 |信号联锁闭塞装置 |1| 1 |2|1|1|绘制管 |
| |示意图 | | | | | |内示意图|
|----|------------------|--|------|--|--|--|--------|
|9 |信号电缆经路图 |1|(1)|2| | | |
|----|------------------|--|------|--|--|--|--------|
|10|信号组织状况示意 | | 1 |2|1|1|绘制管内|
| |图 | | | | | |示意图 |
|----|------------------|--|------|--|--|--|--------|
| | | | | | | |见附件1|
|11|信号设备建筑界限 |1| 1 |2|1|1|电信维表|
| | | | | | | |9 |
--------------------------------------------------------------

第三章 维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39条 信号维修是周期性地对运用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掌握设备性能,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40条 电务段可根据管内的设备类型,设立信号、驼峰信号、机车信号、道口信号、调度集中、车辆减速器等工区(以下统称信号工区)和信号机械室,负责完成设备维修任务。
第41条 信号工区的基本任务:
1、按计表完成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及季节性维护工作。
2、参与设备中修的更换、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保持管内信号设备质量,不断改善运用质量,并参加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4、预防、处理设备隐患并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证行车安全,并参加定期的联锁关系校核工作。
5、负责小站电气集中机械室(25组道岔以下)的维修工作。
第42条 电气集中信号机械室(25组道岔及以上)实行昼夜值班制,负责完成机械室内设备维修任务及担当下列工作:
1、对信号联锁关系每年按进路进行一次校核,并填报联锁电路检查表(见附件1电信维表6—1~3),遇变更联锁关系时,需及时核对,保证联锁关系正确。
2、负责掌握现场信号维修人员检修前与车站的联系、登记、要点、试验与交付使用工作,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维修人员,保证行车与人身安全。
3、组织并参加设备的故障查找及处理。
4、根据车务人员通知,及时将破封的设备加封。
5、监视设备运行状态,定时测试采集电气特性数据,及时准确填写测试记录(见附件1电信维表7—1~5)与交接班日记(见附件1电信维表5)。
第二节 基层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43条 信号领工员基本职责:
1、在电务段长领导和信号技术室指导下,负责管内信号工区计表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计表的执行。
2、负责组织管内主要生产活动。
3、每月按段长批准的领工员月份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电信维表3)进行工作,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和解决生产中问题的时间不得少于月份工作计划的三分之二。
4、每季检查一次管内设备质量状态,针对实际质量状况,定期提出提高设备质量计划,并组织工区实施;检查发现设备严重缺陷,应及时组织克服,遇疑难问题应向电务段提出报告,保证管内设备质量经常保持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信号维护规则》的技术标准。
5、定期召开工长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6、定期检查工区配合中修、测试工作情况,组织完成领工区承担的集中修任务。
7、组织职工提高检修技术水平和处理故障能力,结合管理与设备薄弱环节,提出课题,列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计划,组织攻关。
8、总结交流维护经验,搞好工区间与其他部门间的联劳协作。
第44条 信号工长基本职责:
1、在领工员领导下,负责工区计表和生产财务计划的编制,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工区的全部生产活动,严格检查、督促计表的执行,并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1电信维表4—1~4)经常保持管内设备质量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与《信号维护规则》的技术标准。
3、对工区行车安全与人身安全负责,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检查问题,制定措施,预防故障发生。
4、按月对管内设备质量、运用质量进行检查,作出评语与记录,作为考核信号工工作质量的依据。
5、经常组织信号工基本知识、作业基本功以及应知应会的学习,努力提高工区成员的技术素质。
6、积极配合管内的工程施工,把好工程质量关。
7、搞好工区团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45条 年度设备鉴定、电气特性测试分析、设备故障统计分析三种质量管理资料是信号工区安排检修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46条 信号工区计表的内容与周期。
1、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按下列修程编制:
(1)日巡视:巡回检查运用设备的安全状态,重点从外观检查;
(2)月检查:开盖检查设备内部状态,进行必要的扳道或动作试验,完成一般性清扫注油及调整工作;
(3)季检修:对设备重点部件进行逐项检查、试验、测试、清扫、注油、调整、更换工作,应按标准作业程序进行;
(4)年整治:设备调整,绝缘测试,隐蔽部分分解检查,元件性能测试以及油饰工作等。
2、月年维修工作内容参照附件3,检修周期由铁路局制定。
3、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季节性维护工作(防洪,防寒工作),电气设备测试,设备检查鉴定,配合设备中修,克服缺陷和排除隐患,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工作等。
第47条 计表执行纪律:
1、月度维修计划日期变更不超过三天时,经工长同意,领工员批准,超过三天由电务段批准。
2、年度维修计划项目变更须经电务段长批准,属于局(分局)掌握的重点项目,须经局(分局)批准。
第48条 信号工区实行岗位责任制,信号工对自己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负责。
第49条 信号工区应建立班组核算制,按月掌握任务、安全、质量、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分析,总结上报。
第50条 信号工区应健全民主管理制班组实行民主管理,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第51条 信号工区应建立夜间值班制,指定熟练工人担当夜间值班,处理设备故障。
第52条 信号工区每月徒步和登乘机车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及时调整不合格的信号机。
第53条 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记录(见附件1电信安表1),定期分析,总结上报。
信号工区对轨道电路、电动道岔、色灯信号机三种设备建立故障分布图(见附件1电信安表4—1~3),信号机械室应建立设备故障分布图(见附件1电信安表5)。
第54条 信号工区应具备第37条规定的技术图表外,还应有下列业务管理资料: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3、《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5、《信号设备图册》;
6、信号显示距离资料;
7、设备质量鉴定资料;
8、电气特性测试资料;
9、信号设备台帐及更换记录(见附件1电信维表10);
10、信号设备标准作业程序;
11、信号材料消耗定额;
12、事故障碍原始记录资料;
13、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以及各种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四章 中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55条 信号中修是按周期对信号设备进行整修、补强和恢复工作,以保证电气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地使用到下一次中修或大修。
第56条 信号中修分为入所修和集中修。对现场可替换的设备实行入所修;对现场的固定设备实行集中修。
第57条 信号中修应统筹安排,与部、局重点整修项目相结合;与更换淘汰的设备、器材等相结合。
第58条 信号检修所负责完成继电器、变压器、整流器、电源屏、半自动闭塞机、自动闭塞设备等电气器材入所修的任务,承担信号仪表的检修以及工程新装设备的电气性能测试、检查工作。所内根据专业需要设立相当于工区的班组。
第59条 信号修配所负责完成电动转辙机、电锁器及握柄、转换锁闭器、各种拐肘、信号选别器,电动臂板信号机等机械设备入所修任务;承担工程新装机械设备的检验。所内根据工种需要设立相当于工区的班组。
第60条 驼峰机械修配所负责完成驼峰场有关机械入所修任务;承担车辆减速器中修和大修工作,所内设立相当于工区的班组。
第61条 机车信号检修所主要任务如下:
1、负责机车信号车上设备,机车与地面感应器的入所修任务。定期对所内专用测试设备、机具及仪表等进行修理、校对。
2、负责机车出入库的检查和测试工作,会同司机检查、试验设备性能,签发机车信号设备出入库合格证。按规定周期更换轮修的设备,保证设备良好的运用质量。
3、配合机车厂修,段修和架修工作,拆装机车信号设备。
4、负责地面感应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更换工作,定期更换线路继电器,检查限界,测试电气特性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5、定期登乘机车,检查机车信号显示,填写故障记录(见附件1电信安表6)。
机车信号检修所内根据上述任务,成立相应的检修工区、测试工区、库修工区和点式机车信号地面工区等。
第62条 信号检修所、信号修配所,驼峰机械修配所和机车信号检修所(简称“四所”),技术业务上受段信号技术室(驼峰室)指导。四所内设主任、工程师、质量验收员。
第63条 电务段设立中修队,承担管内各车站、区间信号设备的集中修工作和零小基建工程任务。
第64条 信号中修队技术业务上受信号技术室指导,队内设队长、工程师、质量检验员。
第二节 入 所 修


一、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65条 主任基本职责:
1、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掌握全所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负责全所生产工作,根据设备入所修周期,组织编制入所修计划,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完成。
3、每月组织抽验器材检修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在所内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4、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则和规定,严禁违章作业,预防行车、设备及人身事故。
5、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推行科学的作业方法,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66条 所工程师基本职责:
1、掌握管内入所修设备状况,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2、组织编制入所修设备的检修、修配作业程序、工艺规程,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负责技术资料和各种表报的管理和分析工作,解决关键及疑难的技术问题。
4、协助所主任搞好全面质量和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审查、推广工作。
第67条 质量验收员基本职责:
1、根据检修、修配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对入所修的各种器材,代表电务段进行质量检查、测试和验收。
2、配合所工程师,对检修的器材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分析,通过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负责对轮修设备的入所检查,出所验收记录的保管和分析工作。
4、深入调查和征求现场工区意见,通过信息反馈提高入所质量,满足现场运用要求。
第68条 工长的基本职责:
1、领导全组人员按标准检修,按工艺规程操作,保证安全、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同时直接参加生产。
2、参与所主任组织的年度生产和财务计划的编制,掌握生产进度及工时运用,材料消耗情况,定期分析与核算。
3、组织工区内劳动竞赛,搞好内、外团结。
二、管理制度
第69条 计划管理:
1、按设备入所周期(由铁路局参照附件4自行制定)编制设备入所修周期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1),同一车站(或区间)的设备,应尽可能同期更换(周期相同和接近相同的)。
2、根据入所修周期计划,编制年度检修、修配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2),经段信号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应考虑月度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和班组作业计划,均应保证年度计划的完成。
3、根据现场工区意见和测试卡的分析,制定提高入所修质量计划。(见附件1电信中表4)。
第70条 质量管理:
1、各项器材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颁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检修及修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经入所修后的器材必须达到维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2、严格质量验收制度。检修完的器材必须逐台验收,方可出所。主任和工程师对检修和修配完的设备,每月应抽样检查其质量。
3、经入所修的器材与设备,在规定周期内,各所对其检修与修配的质量与安全运用负责。
4、坚持质量访问制度。各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调查,听取用户意见,机车信号检修所除听取机车乘务员意见外,每月还应访问机务段,做好访问记录以不断改进工作。
第71条 技术管理:
1、入所修的器材及设备均需建立台帐(见附件1电信中表3),履历卡片,记录器材编号、使用地点及运用状况资料,做到入所有检查记录,出所有验收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5),对返所修器材及时分析并填写分析记录(见附件1电信中表6)。
2、根据上级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统一的工艺标准与作业程序并贯彻实行。
3、铁路局(分局)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规定器材及设备的发送和回收办法。
4、各种动力机具,运搬和起重设备,检修作业的工具、仪表、测试台必须建立责任制,定期检修、校核、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节 集 中 修


一、各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72条 队长基本职责:
1、负责队生产工作。按集中修计划参加施工调查及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掌握施工进度并直接参加生产。
2、负责队集中修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工程的交接验收。
3、组织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全队人员的素质。
4、负责队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革新工作。
5、搞好中修队内外协作。
第73条 队工程师基本职责:
1、负责队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贯彻有关技术标准的执行,参与编制集中修标准作业程序,并组织实施。
2、协助队长定期分析集中修施工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交流施工经验,针对施工中疑难问题,开展技术革新和攻关活动。
第74条 质量检验员基本职责:
1、监督集中修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2、每月对集中修质量进行检验,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质量评比意见。
3、协助队长参与集中修工程交接验收工作。
二、管理制度
第75条 电务段根据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安排站(区间)集中修顺序;集中修周期一般为5年,由铁路局确定;集中修应尽可能按线(或区段)别,逐站逐区间地进行。
第76条 集中修工作范围规定如下:
1、信号机及其部件的修理、补强或更换;
2、强度不足的道岔转换设备及各种连接杆类的更换;
3、导管、导线的整修、更换、补强以及径路变更;
4、轨道电路整修;
5、更换局部性能不良的信号电缆及各种引入线;
6、整修控制台、组合架、分线盘、人工解锁盘以及更换部分配件;
7、更换腐朽、不良的箱盒及损伤严重的基础,整理箱盒内部配线;
8、增设防尘、防寒、防暑、防雷、防蚁以及防鼠措施;
9、设备油饰和书写代号;
10、其他不合规定标准的信号设备的整治。
第77条 驼峰设备集中修范围规定如下:
1、车辆减速器在一个大修周期内执行一次中修;
2、动力设备及压力容器、管路的修程,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中修内实施。
第78条 电务段按铁路局规定的日期,在年初将年度集中修计划上报分局,由分局批准报路局核备。
第79条 电务段根据批准的集中修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确定工作项目及内容,列入施工计划。施工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设备集中修开工前,必须制定技术、安全措施,保证行车及人身安全。
第80条 通过集中修的信号设备的机械强度和电气特性必须达到《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81条 信号设备集中修后的质量验收:首先由中修队质量检验员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有关领工区、工区进行预验;具备验收条件时,由分局、电务段组织全面验收。
第82条 验收合格的集中修工程进行交接时,信号中修队与信号工区间应建立交接制度,对隐蔽部位的设备质量与安全由中修队负责。

第五章 大 修
第一节 通 则
第83条 为恢复、改善和提高信号设备质量,保证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铁路信号设备须进行周期性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第84条 铁路信号设备大修工作,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及分局的分级管理。在业务上,铁道部由电务局归口,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各项信号大修工作须按(82)铁电务字766号《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85条 电务段按规定的大修周期、条件、范围,定期向分局提出大修建议规划,并于每年六月份前,向分局提出次年度大修申请计划,由分局汇总上报铁路局。
第86条 铁路局及分局在编制信号设备长远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时,应按运输需要,设备耗损规律和质量实际状况,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大修规划与年度计划是实施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如与邻局发生关连,则应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尽量同期进行大修。
第87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道部批准的标准设计与定型器材,并执行部颁有关规定。凡采用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设计、器材和显示方式时,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88条 大修工程质量评定与检查标准一律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8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凡未办理正式竣工交接手续的,不准接管。
第90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大修单位要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妨碍和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
第二节 周期、条件和范围
第91条 凡信号设备机械配件磨耗超限,强度不足,电气性能不合标准,配线老化,总计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设备超过25%时,列入大修范畴。
一般信号设备大修周期为10~15年。
驼峰设备大修周期:液压式为5~8年;风压式为8~10年。
第92条 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1、修理不合格的和更换淘汰的产品;
2、修复不标准的信号机和改善信号显示距离;
3、调整及分割轨道电路;
4、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
5、统一设备制式和联锁电路类型;
6、改善电源设备;
7、新建或扩建信号楼(继电器室)、修配所、检修所、机车信号检修所、信号试验室和信号工区;
8、调整自动闭塞间隔时分;
9、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更新联锁方式和闭塞方式;
10、采用维修机械作业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第93条 凡整体设备状况良好,而其中某一单项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使用安全和效率时,允许单独进行大修,以保证使用。
第94条 信号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准于提前进行大修:
1、电路不标准,机械强度不足,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
2、器材已被淘汰,维修配件没有供应来源,不能保证使用时;
3、设备陈旧落后,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输效率时。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95条 信号设备需要大修时(单项设备大修除外),由大修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上级机关审批,作为确定大修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有关编制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如下:
1、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件名、大修理由、大修范围、投资估算和经济指标。
2、部控工程计划任务书由铁路局组织编制,报铁道部审批。
3、一般的工程计划任务书由电务段组织编制,报铁路局(分局)审批。
第96条 大修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按规定,向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并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大修工程原则上由有权设计单位设计。
单项设备大修由大修单位自行安排。
第97条 大修施工中贯彻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小组,针对实际问题,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提高大修工程质量。
第98条 凡部管理的大修工程,施工单位每月将自动闭塞、电气集中完成情况以电信统表7,机车信号与道口信号完成情况以电信统表8,向大修主管单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电务处每季以书面资料向电务局报告。
第99条 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施工与验交
第100条 大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大修单位联系,做好大修交底,说明工程任务和数量,技术条件、施工范围、计划、措施及安排、要求大修单位配合等事项。大修单位要主动支持,搞好协作,指定专人配合,掌握施工情况。
第101条 施工质量必须符合铁道部批准的标准及规定。对无明确规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与大修单位共同商定,并报审批单位核备。
第102条 大修工程用的继电器、转辙机、变压器、电源屏等主要器材,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与特性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103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前,应通知大修单位,大修单位应主动配合,掌握、监督隐蔽工程质量。
第104条 大修施工中,严禁擅自变动运用中的设备。如需变动,施工单位需提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与电务段和使用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同时报上级备查。
第105条 大修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组织大修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106条 大修工程验收和交接,必须在大修验交委员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107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备齐竣工文件后,发出竣工电报,请求验收。
第108条 与信号大修工程件名相关的线路、水电、房建及通信工程应全部完成,一次验交。
第109条 大修竣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数量详表;
2、符合实际的竣工图(份数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4、主要器材合格证及附带的技术资料;
5、主要设备的电气性能测试记录;
6、竣工验收交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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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供电调度是指挥电气化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供电调度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检修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电气化铁路安全供电的信息中心。
供电调度员是供电运行的指挥者,其主要任务是正确指挥牵引供电系统的运行;统一安排设备的停电检修;协调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正确、果断地指挥故障处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和行车;进行供电设备故障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报告。各级供电调度员必须具备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辖范围内供电设备的状况,密切联系群众,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指挥水平。
为加强供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供电调度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2条 供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分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直接指挥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故障处理。
供电段(包括有牵引供电业务的水电段,下同。)生产调度,其业务受分局供电调度的指导。
第3条 各级供电调度台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班制由各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4条 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局供电调度业务;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2、审批牵引变电所跨局越区供电的方案;下达跨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的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运达目的地和投入运行。
3、及时掌握接触网和信号电源非正常停电以及供电、电力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并迅速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尽早见诸实效。
4、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抢修。根据铁路局请求或部内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检修或处理故障所需跨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当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指导铁路局做好抢修工作中涉及牵引供电业务的有关工作,促其尽快恢复供电,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和安监司值班人员。
5、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能源部电力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等),迅速恢复供电。
6、督促各局按时上报各种供电报表和供电段履历簿,及时汇总分析供电指标及“天窗”三率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7、对全路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跳闸、弓网故障进行月、季、年度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向全路通报。
8、掌握运行图编制中“天窗”时间的安排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9、根据铁路局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安排跨局使用的接触网检测车、发电车等供电、电力有关车辆的运送。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全局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分局供电调度业务。
3、审批牵引变电所跨分局越区供电的方案,下达跨分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的命令并组织实施。
4、及时掌握接触网和信号电源非正常停电及与牵引供电有关的行车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影响行车及抢修处理情况等),对抢修方案、组织实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将故障情况立即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及路局安监室。
5、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分局的牵引供电故障抢修工作,当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协助铁路分局做好涉及牵引供电业务的各项有关工作,促其尽快恢复供电和行车。
6、当地方电源故障影响牵引供电时,负责与有关电业部门联系,组织恢复供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
7、定时收取供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随时掌握设备跳闸情况、“天窗”和检修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有关供电报表。负责全局月、季、年度故障跳闸和弓网故障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8、参加运行图“天窗”时间及每月停电计划的编制,掌握、分析图定“天窗”和计划停电时间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9、根据分局要求,联系和安排需跨分局运行的试验车、接触网检测车等车辆的调动和运行。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直接指挥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和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正确下达倒闸和作业命令,及时查找故障跳闸原因,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供电段生产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和安监室。
3、掌握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电压质量、主要设备的技术状态,对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遇有重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及时通知供电段生产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
4、汇总并上报各段的停电计划,根据图定“天窗”时间及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停电计划,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参加调度日班计划的制定,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
5、掌握牵引变电所电源及负荷情况,有条件的按线(或区段)绘制典型负荷曲线,对经常超负荷运行的区段,要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告主管运输的分局长),调整列车运行。
6、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应及时与电业部门签订调度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调度分工。
7、参与电气化工程竣工验收及涉及改变既有设备运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8、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紧急情况时,供电调度有权先停电后报告。
9、妥善保存事故状态下的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10、协助供电段生产调度联系安排试验、测量、检修等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行。
11、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掌握牵引供电设备(有电力业务者应包括电力)大、中、小修进度及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段长并通知有关股室,促其尽快解决。
2、掌握管内电气化区段的安全情况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状况,对影响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要及时通知有关车间、领工区抓紧处理,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要及时报告主管段长和分局主管科。
3、当电气化区段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及有关部门和主管段长,同时协助分局供电调度组织抢修和做好记录。
4、负责办理检测、化验、试验、检修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送手续,掌握工区检修车辆的使用、运行和技术状态。
5、参加段生产例会,经常和定期分析供电、电力(有电力业务者)设备检修任务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告主管段长通知有关股室、领工区组织实施。
6、有电力业务段的生产调度应掌握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当发生故障时要立即组织抢修。
7、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各级供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供电调度员
第5条 供电调度员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具有全局观念、指挥决策的素质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技术理论及专业知识,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供电调度员应在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牵引变电所值班员或接触网工中选拔,也可由技术人员担任。供电调度员必须熟悉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铁道部、铁路局和有电力业务的供电段调度员还应掌握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
第6条 供电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并考核通过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培训期一般不少于5个月,除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理论外,还应到管内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有电力业务者还应到电力变、配电所和工区)熟悉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业务。各级供电调度员每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深入牵引变电所和接触网工区(有电力业务者还应到电力变、配电所和工区)熟悉情况。
第7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聘为实习调度员,实习调度员在调度主任指定的调度员监护指导下,实习值班调度工作,两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实习调度员在跟班实习期间发布命令和处理故障需在指定的调度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
第8条 分局供电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3天,经调度主任(或主任调度员,下同)批准方可继续值班,中断调度工作三个月以上者除至少见习7天外,还应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继续值班。
第9条 新建的电气化区段在投入运行前,应提前六个月配足定员,分局供电调度至少提前二个月介入,并参加工程部门供电调度的值班工作,熟悉设备,为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第10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守国家机密,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11条 铁道部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掌握牵引供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全国供、用电规则以及事故管理、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安全管理上的规章制度,了解铁路和电业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
2、熟悉牵引供电专业理论,掌握保护装置、远动装置原理及远动装置使用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有关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
4、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外部电源供电接线图和供电方式,熟悉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中铁路与电业部门的分工原则(包括调度权限、设备分界、检修分工等)。
5、熟悉各局分界点两侧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跨局供电的条件。
6、了解各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区间,以便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
7、随时掌握路内移动变压器、电力发电车的容量及所在区段。
8、了解电力专业知识,掌握铁路信号电源的供电方式和原理。
第12条 铁路局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掌握牵引供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全国供、用电规则;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了解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安全工作规程和事故管理规则以及铁路和电业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理论,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装置、远动装置的原理和操作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的有关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
4、掌握全局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外部电源供电接线图和供电方式。
5、熟悉各分局分界点两侧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跨分局越区供电的条件。
6、了解管内各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区间,以便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
7、随时掌握管内移动变压器、电力发电车的容量,接触网抢修列车功能及这些车的停放地点及其状况。
8、了解电力专业知识,掌握管内信号电源的供电方式、原理。
第13条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熟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工作规程、调度规则、全国供、用电规则;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了解铁路其它的有关规章制度。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定值和接线,熟悉远动装置的结构、原理并能熟练操作,掌握远动装置中供电部门与其它单位的设备分界和检修分工等。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的有关知识,能看懂并会画列车运行图。
4、熟悉管内设备情况、外部电源接线、供电方式,熟知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了解各段、工区抢修材料、零部件、工具储备情况和夜间、节假日抢修人员的值班情况,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的地理环境、道路设施等外部条件。
5、随时掌握管内移动变压器的容量,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状况、停放地点及管内所有接触网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的动态。
6、熟知管内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地点,以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的列车高度。
第14条 供电段生产调度应了解和掌握:
1、熟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了解铁路和电业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和管内主要设备的检修工艺。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知识、管内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整定值及远动装置的原理、结构和操作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
4、熟悉管内设备情况及外部电源接线和供电方式,掌握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掌握管内各工区抢修材料、零部件、工具的储备及夜间、节假日抢修人员的值班情况;掌握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的地理环境、道路设施等外部条件。
5、随时掌握段内汽车、轨道车及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状态,移动变压器容量及上述车辆的动态。
6、有电力业务者,应掌握有关的电力业务知识,安全运行检修规章,以及信号电源、电力贯通线的供电方式和发电车容量及其存放地点。
供电调度室
第15条 供电调度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湿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
第16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均应配备录音电话,分局供电调度室还应有直接呼叫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车站的直通电话及与有关电业部门的自动电话或直通电话。
第17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均应有显示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状况的模拟图(有电力业务者还应有自闭电源供电的分段图),分局供电调度室的模拟图应显示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位置、容量及主接线、接触网分段,领工区、工区的位置,管辖范围等,并能正确适时地反应出变电设备和接触网设备的带电状态。
第18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应具有的资料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各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全路各牵引变电所及枢纽所在地开闭所的主结线图。
3、全路各电气化区段各领工区和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全路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5、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和所在段。
6、全路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段。
7、全路自动闭塞电源及电力贯通线供电分段图。
8、跨局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管内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各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AT所的主接线图,二次结线图。
3、管内电气化区段各领工区和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管内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5、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组成和存放地点。
6、管内各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区间。
7、管内各区间和车站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典型的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安装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8、管内各调度区段的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
9、跨局和分局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10、有电力业务者尚应有自动闭塞区段及电力贯通线的供电分段图,及相应的变、配电所主接线图。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管内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各区间和车间的接触网平面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各类型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安装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3、管内各领工区、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组成和存放地点。
5、管内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6、管内所有接触网用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等的功能及其停留地点。
7、管内各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地点。
8、管内各区间和车站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各类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9、跨分局和段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10、管内各电气化区段的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管内各牵引变电所外部电源接线图及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AT所的主接线图。
(3—10项同分局供电调度)
11、管内牵引供电(有水电业务者包括水电)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12、段承担主要工程的施工计划。
13、有电力业务者尚应有电力贯通线、自闭电源线的供电分段图及相应的变、配电所的主接线图。
第19条 各级供电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资料及其保存期限。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机电报1、2、3、4。 长期
3、各局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路弓网故障情况汇总表。 长期
4、弓网故障及供电跳闸分析。 十年
5、“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机电报1、2、3、4。 长期
3、各段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局弓网故障情况汇总表。 长期
4、弓网故障及供电跳闸分析。 十年
5、“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牵引变电所倒闸操作和作业命令记录。五年
3、接触网倒闸操作和作业命令记录。 五年
4、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按跳闸顺序排列,应记录日期、跳闸时间和所别、断路器名称、编号、动作的保护名称、故测仪指示值、停电区段、故障地点及跳闸原因、复送时间、停电时间)。 长期
5、故障速报(机电报4),其故障类别、跳闸过程、故障原因和抢修处理情况,影响列车的种类、数量、时间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绘图说明。 长期
6、各段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分局弓网故障汇总表。 长期
7、全分局弓网故障及跳闸分析。 十年
8、各工区及牵引变电所、亭提报的停电作业计划。 五年
9、局、分局下达的日施工计划的有关部分。五年
10、“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故障速报(机电报4)。 长期
3、“天窗”时间、上网率分析。 五年
4、牵引供电(有水电业务者包括水电)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五年
5、段承担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分析。 三年
6、局、分局下达的月施工计划的有关部分。
五年
第20条 所有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使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值 班
第21条 供电调度员是牵引供电系统运行、操作、故障处理等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所有牵引供电运行、检修人员必须服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供电调度的职权者均应通过供电调度下达。
第22条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命令和通话时应口齿清楚、简练、用语准确并力求讲普通话,在发布命令和通知时应先拟后发,先将命令和通知的内容填写在相应记录中,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供电调度员向一个受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方可发布第二个命令,当发布的命令因故不能执行完毕时,应注明原因,立即消除该命令,但不得涂改并及时报告调度主任。
第23条 使用远动装置的调度台,每个台、每班应设正、副两名调度员值班,操作时副值班员在正值班员监护下执行。
第24条 调度命令发布后,受令人若对命令有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弄清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调度命令持不同意见,可以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仍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25条 属各级供电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改变原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先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供电时则必须有调度命令。
交 接 班
第26条 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填好交接班记录,记清应交接的事项,如供电分段的变化,故障情况及运行和检修班组的申请和要求、图纸、资料、通话工具的变更等。
第27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根据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应向接班人员交清下列有关事项:
1、尚未结束的作业,作业组要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和内容、恢复供电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与接班人员共同核对模拟图,应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设备运行方式及供电分段的变更情况、原因及注意事项。
5、故障处理情况,应将当班期间的情况详细记录清楚,必要时可绘图说明。
6、对照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第28条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提前15分钟到班,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日志(对两班制以上者)至少阅读两个班的日志。
2、看模拟图,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3、分局供电调度员还应查阅接触网、牵引变电所作业命令及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倒闸和作业情况。
第29条 交接班手续完毕后由接班调度员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者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调度员未到班,交班调度员应继续执行调度任务并报告调度主任。
第30条 供电调度员接班后,应了解下一级调度的工作情况,分局调度应了解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开闭所、有人值班的分区亭、AT所值班人员情况,核对模拟图,核对时钟。
第31条 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报 告
第32条 每日6∶30—7∶30、18∶00—20∶00铁路局供电调度向铁道部供电调度报告:
1、影响行车的供电设备故障(接触网非正常停电及供电设备损坏使列车不能继续运行;由于供电原因需降低列车牵引重量或速度,限制列车运行或降弓运行,改变列车或机车的运行方式等)和电力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影响信号电源的详细情况。凡发生行车事故,均应立即填事故登记薄(安监统一1),按《事规》条例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供电段、水电段、大修段发生人员重伤以上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原因及抢救情况。
3、牵引供电重要设备异常现象,虽未影响行车但严重威胁供电、行车安全,例如:主变压器故障被迫停运,断路器爆炸,牵引变电所馈出线全部停电等。
4、接触网供电分段及主变压器运行方式的变更及跳闸情况(件数、原因、停时)。
5、各区段危及正常供电、正常行车时的最大负荷和接触网的最低电压(时间、地点、数值、持续时间,当时列车车次、牵引重量及运行区间)。
6、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
第33条 铁道部当班调度员参加机务局每日交班会,在交班会上应报告:
1、第32条第1款。
2、第32条第2款。
3、牵引变压器故障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变压器编号、动作的保护名称、故障原因、设备损坏情况、供电及影响行车情况)。
4、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
第34条 供电段生产调度向分局供电调度及分局供电调度向铁路局供电调度报告的时间和内容由各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计划停电与故障处理
计划停电
第35条 凡涉及供电调度权限的停电作业,必须有供电调度发布的停电作业命令,方准进行作业。
对计划性的检修应由接触网工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值班人员(无人值班的所、亭可由检修班组)于作业前一天16点以前向分局供电调度提出停电计划。
分局供电调度将停电作业计划进行综合安排确定拟停电的区段及时间,于18点以前与行车调度共同研究,争取按计划兑现,并在作业前2小时告知作业的所、亭或班组使之做好准备。在作业前还需由作业组按接触网和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当遇有危及人身、行车和供电安全的故障需立即进行停电作业时,可随时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第36条 凡大修、改造、科研项目的施工应由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在作业前3天向分局供电调度提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37条 接触网的停电计划,应指明作业地点和内容、停电范围、工作领导人姓名以及与其相距较近的其它导线的运行状态,若该作业在站区,还应指明调车机不能通过的线路和道岔。
第38条 需纳入铁路局或分局的月施工计划,其停电计划请各局自行制定申请程序,铁路局、分局下达的月施工计划,凡有涉及供电、电力者应报供电调度。
第39条 供电段、大修段应将年、季、月供电检修计划中与供电调度有关部分报分局供电调度。
第40条 设备检修完毕,作业组要令人应向分局供电调度汇报工作情况及设备状态。
第41条 当进行接触网和牵引变电设备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应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者,要令人应提前15分钟向分局供电调度申请延长停电时间,供电调度同意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晚消令。
第42条 各级供电调度的原始记录,包括远动装置的微机自动打印记录应保持完整,尤其故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更要注意保持原有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或涂改,以备查用。
故障处理
第43条 遇有牵引供电系统发生跳闸或其它故障造成接触网停电或影响运输时,供电调度员要迅速组织查找原因,并立即上报:分局供电调度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和供电科,同时通知供电段(水电、大修段),对于造成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或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铁路局供电调度要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机务处和各级安监室,并按第32或33条要求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
第44条 事故抢修时,供电调度应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事故指挥,要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供电和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事故抢修方案和下达救援列车或抢修组出动命令。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故障损失,尽快恢复供电行车。
第45条 抢修事故或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调度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不超过3个倒闸步骤),口头命令必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发令人和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布时间)。
第46条 在故障情况下,分局以上供电调度有权调动管内所有供电段(水电、大修段)的所属交通工具、材料、人员等,事后要及时通知相应段的生产调度。
第47条 在事故抢修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与分局供电调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须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分局供电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铁道部供电调度,以及有关部门。
第48条 故障抢修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传达领导指示、发布调度命令、现场故障情况录音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49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和部分电力设备的调度业务。对分局供电调度按只担当牵引供电业务制定,目前个别分局供电调度也担当电力业务,请有关局自行制定补充细则。
第50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第51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必须标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烟草专卖标识。
禁止非法印制、销售、使用烟草专卖标识。
第十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二)对当事人、证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三)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证据材料;(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及用于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以生产、销售、存储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未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摆放、出售未标有烟草专卖标识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法印制、销售烟草专卖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印制、销售的烟草专卖标识和违法所得及用于印制、销售烟草专卖标识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使用烟草专卖标识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销售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未缴付关税而流出免税店和保税区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海关都有权查处的,按照谁先受理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变造许可证和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是指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