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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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内容及办税程序。要综合运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丰富充实纳税指南库中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内容,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渠道,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要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
  四、依法加强对“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工作,密切监控相关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作为本地自行确定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认真部署开展检查工作。对税务总局已经安排的重点税源检查中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要加大自查辅导力度和抽查比例。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对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免)税、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五、深入开展税务系统“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节能宣传活动,形成税务系统全民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节约意识。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实现各单位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的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税收政策落实、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等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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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13]8号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人:王健 贺杰

电 话:010-59192839/59193287

邮 箱:xmsxmc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3年再创建3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省(区、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示范创建工作,要按照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技术支撑。各省区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核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公平公正,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120%。各地组织的区域性示范创建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创建验收,并纳入当地示范场。

(四)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2013年验收评分标准仍按2011年标准执行,其中奶牛存栏量调整为300头以上(标准电子版从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验收评分标准,但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我部发布的验收标准。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务必要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已挂牌的示范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确保措施具体,成效显著,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各省区于12月1日前,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格式发送畜牧业司畜牧处。

(七)加强监督管理。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各省区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0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畜牧业司,我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复核结果。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2.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数量

地区
创建数量(个)

合计
300

北京
5

天津
5

河北
15

山西
5

内蒙古
12

辽宁
12

大连
5

吉林
10

黑龙江
12

上海
5

江苏
12

浙江(含宁波)
12

安徽
10

福建(含厦门)
10

江西
10

山东
15

青岛
5

河南
15

湖北
12

湖南
13

广东(含深圳)
12

广西
10

海南
5

重庆
5

四川
15

贵州
5

云南
6

陕西
5

甘肃
5

青海
5

宁夏
5

新疆
12

新疆兵团
5

黑龙江农垦
5






附件2



201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进度安排



3月: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3月底:各地报送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4月:举办示范创建技术培训班;

6月底:报送2010年挂牌示范场复检结果;

7-8月:各地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现场验收;

9月:各地上报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名单;

10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12月:各地报送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附件:
农办牧[2013]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303/P020130311311400885833.ceb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1]58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了第一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审查工作。现根据第一批资质就位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

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对申报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均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平、公正。

2、要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如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资质。

3、在资质申报时,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分别计算到路基、路面、桥梁的业绩中。企业的一项业绩可同时用于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路基、路面、桥梁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就位。原则上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第三批的就位,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加建设部第四批的就位。

二、 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资质就位工作从2001年7月1日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中,对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对已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根据部有关规定并依照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参加路基、路面一并发包的公路工程投标,取得路基、路面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取得路基、路面等专业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承担其他企业依法他包的路基、路面等专业工程或参加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等专业工程的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均依照此原则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