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政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04:03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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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交通部


大行政公路建设处理报销暂行办法


1.各大行政区交通部(及所属公路局)(以下简称大区)经办公路建设向中央交通部税局)以下简称中央)编送报销,除另有规定外,速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2.凡含乎下列各项之公路建设资金报销须以本办法办理。
一、由中央交通部(公路总局)转报咨询者。
二、经办之工程系限于中央交通部核定之计划及预算范围以内等。
三、属於建设支出科目之工程费(资产科目之预付暂付等项付款应自行清结,不得
3.工程计划及预算若有变更或追加之必要,须以处理公物工事暂行规则之规定更或追加手续仍应由中央核定方得变更动支,否则超支部份不准报销。
4.凡为建设工程之存储材料,大区应凭购料部份之购料单位冲销。其预算帐列入料帐,此项材料现为资产不得报销,迨施工单位领用款工程确定科目后再行报销。
5.工程竣工后以领材料尚有剩余者应执行退料手续,向中央报告冲抵原
工伟手续,在未核定前
6.施工单位处理报销办法另有规定,大区对其所属施工单位报销之处理,应依照该项办法之规定执行之。
7.支出单之审核应依以中央预订支出单之处理及审核暂行办法,之规定办理。
8.报销单经大区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即以建设支出科目列帐,按期编造计算单明细表向中央报销,原始单据即存大区安妥慎保管必要时中央抽查或派负法大区检查,若有开支不当报销不符者大区应负完全责任。
9.大区应按月将核讫列账之建设支出向中央编造报销一次须次月十五日前寄出。
10.施工期在二个月以为的,应于竣工后一次选报,但年终不能竣工者应分年造报超出二个月者仍按月份分批选报。
11.中央对大区所送报销,若有所查询或剔除,大区应于文到后五日内答复寄出,逾期即由中央给予修正或剔除之。
本表应由制表人,会计主管人及机关首长盖章,并加盖机关铃印。
13.每期报销时,应将收支数字编选《收支对以表(附式二)》以三份随单明细表,报核。
14.凡属固定资金在业务上运用到报应报应交程度时,以不计折旧关系应以规定请求报销者在处其除固定资产於年度终之时编选固定财属目录(附式四),其在勘测费管理费工程维持费用购置之财产,於增减时编财产增减表(附式三)年度终了时编选财居目录报核。
15.本办法修正权属于中央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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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充分依靠军工技术优势,加速首都的四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在京国防科技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和市属单位与军工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24号文件精神,从1990年起,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建立优秀
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子振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项目;
3、与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以及市属企业合作、协作的项目;
4、具有独创见解,提供可靠数据和严谨科学论证,被有关部门采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审标准
优秀军转民项目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3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大小、科技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四、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形式
一等奖:奖金5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二等奖:奖金25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五、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选程序
1、在京军工科研院、所、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提出本单位的优秀军转民项目,报市国防科工办。
2、市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经委、科委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军转民项目进行审查、评奖,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军转民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金分配原则
对在优秀军转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4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与军工单位密切合作,对促进军转民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的民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给予一定比例(10%左右)的奖金。
七、优秀军转民项目,如与其它科技成果奖重复时,不重复领取奖金,只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军转民项目是技术改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先进性评定的,因此根据国务院(84)55号文规定,此奖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信、来电话反映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混乱,建议修改我局一九八三年《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用图章的通知》([83]工商133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这个通知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



198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