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8〕6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动物诊疗等四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23号 许可事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二)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三)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4号 许可事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如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上市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生皮、原毛、绒等产品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骨、角等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屠宰检疫检验:
1.动物屠宰前逐头(只)经临床检查合格;
2.其中待宰的畜须经盐酸克伦特罗及其它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合格;
3.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提供: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原件1份);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5.《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二)口头申请须提供: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
2.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提供《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标志(验原件);
3.《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原件);
4.《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除口头申请外,用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用于动物产品(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的《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免费领取,上述表格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受理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检疫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属养殖场、市野生动物园、鸿发家禽批发市场、罗湖辖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
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清水河肉联厂动物产品、罗湖区内冷库(成业冷库、澳昌冷库、信中冷库、五丰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动物产品的(胴体、肉、骨、头、蹄、脂、脏器、血液)进行检疫]。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可口头申请,也可填表申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动物产品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运输前2小时进行现场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1-2天向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申报检疫,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派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家畜和家禽)的,货主必须把动物送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送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产品送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出售或调运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货主需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提前十五天申报检疫-→进行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我市启运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货主在启运前报检-→进行检疫(必要时可进行实验室检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我市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在出售和运输前必须报检-→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检疫,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按照检疫规程对屠宰的动物实施现场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标志,标示检疫检验条码。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动物产品,货主必须填表申请,并提供《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深圳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设置的检疫点申报检疫,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检验室化验的,抽取样品经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天;如果需要化验室检验的,视检验时间长短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特殊用途的动物有效期可延长到15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演出、比赛。
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可将动物产品在全国出售或者调运、参展。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同动物检疫收费不同,具体按深圳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深府〔2000〕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屠宰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府〔2005〕8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5号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
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其他从事诊疗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2002年1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3年以上。
(二)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2.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三)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四)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粤农〔2002〕109号)第五条至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兽医专业人员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拟设立动物诊疗场位于罗湖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对经营现场进行勘察、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营业期限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6号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从事兽药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经营兽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所需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5、实践性环节。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高学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
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2、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一)。
3、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
4、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巳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大学语文课程,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可以免考。
第十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有关规定。
①.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年龄暂不作限制。
②.免考英语(一)可用自学考试的课程(7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③.免考英语(二)可用自学考试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的课程(14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第十一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十二条 各类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如法学类、化学类、教育学类、药学专业可分别免考法学概论、化学基础、教育学、药理学课程。
第十三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的,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4、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不能免考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段的加考课程,除另有规定外,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免考。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获得国家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者可免考:
①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 课程;获得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
②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2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获得PETS一3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获得全国
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或(6957)“计算机基础与语言”课程。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获得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4.获得商务英语证书(BEC)初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课程;获得BEC中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和(7342)商务英语(二)课程。
5.获得LCCIEB商务英语一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课程;获得LCCIEB商务英语二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和(7342)商务英语(二)课程;获得LCCIEB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职业三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5001)市场营销(一)课程。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七条 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
第十八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九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免考的课程,考生可不再报考,但应在首次报名后,即向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2、“课程免考申请表”(向县自考办领取)。
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①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②自学考试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个别考生如有困难,也可提供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中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明显标记),复印件上要有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验证的无效。
4、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准考证号和报考专业),申请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的考生要填写免考申请表。
5、凡在我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NCRE)(不含一级B)、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NIT中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技术应用模块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全国公共英语(PETS)笔试单项合格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者(含426分)、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计算机基础与语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课程。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英语(一)”、“英语(二)”的。一律在福建自考网“()”考籍系统中申请。具体操作请查看网站的“免考申请演示” 。
网上免考申请成功后,用A4纸打印“免考审核结果”,在办理毕业申请时将“免考审核结果”单连同所有合格证书上交当地自考办。
“网上申请免考”时间为:上半年2月1日至5月底,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底。在外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可向当地自考办办理免考手续。
6、考生在报名时,同时可向县(市、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证明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验证工作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将验证完毕的免考材料按规定时间汇总到各设区市自考办,由设区市自考办将免考材料按专业、准考证号汇总并复审后,在《考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具体操作详见软件帮助项),并生成免考名册,最后将软盘、名册、材料按专业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省自考办。
第二十二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免考审批手续由省自考办组织各主考学校共同进行。主考学校负责审核各自主考专业的有关课程的免考材料,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经省自考办审批确认后盖章。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的免考材料退回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考办应将课程免考申请表扫描进计算机,原表退还给考生留存。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 月1 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