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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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教育局


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鹤教文〔2006〕39号


各县区教育局、鹤煤(集团)公司事务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教基〔2004〕29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全市幼儿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城乡公民办幼儿园中评选一批办学方向端正、有一定办学规模、管理规范、保教质量好并具

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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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和评估办法,认真扎实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同时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条件的县区级示范园,要予以推荐,申报时间和要求按照《鹤壁市教育局关于命名市实验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为“鹤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决定》(鹤教文〔2005〕69号)精神执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将从市级示范园中推荐。努力在我市逐步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三、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不达标的示范性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资格。

已被确认的示范性幼儿园要在当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切实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工作,带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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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杜绝考试舞弊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招收工人、招收干部、选调干部、成人高等教育自学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技术工人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的招生等其他各类文化或专业考试。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经确认考生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生本次所有学科的考试资格。
(一)偷看别人试卷或偷看夹带材料的;
(二)互相商量或采取各种手段传递信息的;
(三)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四)偷换试卷或故意交换试卷的;
(五)具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代考行为的,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有学科的考试资格外,分别处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200元的罚款,同时并给予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以下处理:
(一)代考人是各类学校在学学生的,给予校纪处分;
(二)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取消请人代考的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第五条 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考场、考务工作领导或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有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擅自提前拆封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导致泄密事故的;
(三)帮助考生解答试题或帮助考生进行其它舞弊行为的;
(四)在非本监考考场逗留而造成后果的;
(五)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不揭发、不制止舞弊行为,擅离职守,工作失职造成本监考考场舞弊行为发生的;
(六)将准考证号码或姓名暴露在试卷装订线外的;
(七)阅卷人员弄虚作假擅自为考生加分或压分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考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擅自为考生涂改资格证件,为考生提供、制造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考学科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外,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校纪处分、行政处分的处理,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拟定处理决定意见书,送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执行。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理决定意见书的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主考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招不执行处理
决定意见的学校或单位,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该学校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考生的,同时取消该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一)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的;
(二)对揭发、制止、抵制考试舞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九条 对欺骗、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为他人代考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罚款由考试主管部门收取,罚款全额由个人承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市高级中学、初级中学的招生考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吉政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

  (2003年-2007年)

  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职责,推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特制定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落实《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改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和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和实施新一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完成“十五”环境保护任务,开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切实调动各级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有利于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任务和责任,真正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亲自抓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三)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根据各地的主要环境问题,把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等定量化目标和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程等形象化目标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同时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管理等内容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环保目标责任制既要作为政府当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又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每届政府任期目标相衔接。

  (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将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点示范工程、重点污染防治工程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

  (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健全的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体系。

  (七)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日常检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内容与指标体系

  (一)环境质量指标。主要包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主要江河城市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是省政府下达给各市州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三)环境保护投入指标。即环保投入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四)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环境整治重点工程、企业结合污染源治理推行清洁生产等项目。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各种类型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重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六)环境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

  (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政府例会定期听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重大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四、考核奖励办法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一签5年、项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5年进行总考评的办法。每年由上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政府通报批评。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验收采取百分制的办法,其中环境质量指标占15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占10分,环境保护投入指标占5分,环境污染防治占35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占15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占10分,环境管理占10分。

  五、组织领导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