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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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19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


(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


(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八)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


(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今年为保障紧急用地,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凡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快速调查和权属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八、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为灾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八)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的支持。国土资源部加大对灾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调整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和中央地勘基金的部署安排,加强对灾区人才、技术和数据等资源的支持和整合,进行灾区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灾后重建的支撑服务作用。


(十九)围绕灾后重建开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抓紧开展灾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龙门山断裂系、活动断裂和区域地壳稳定性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


集成航测和卫星遥感等数据,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县级土地利用本底数据库,补充调查灾区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的损毁情况,评价灾毁程度。选择严重受灾的城镇村作为典型地区,对灾毁土地的恢复、整理与再利用技术、规划设计方法及相关标准进行研究。组织力量支持灾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保证灾区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度。


灾区恢复和重建是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特殊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随时掌握工作中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因地制宜提出解决办法,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特殊支持政策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全力支持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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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国务院
                            二○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
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
4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分别负责
5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
6
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电监会、能源局
7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8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能源局
9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0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2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
13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国土资源部
14
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15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16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17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
18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和奖励力度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19
指导、督促地方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
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21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分别负责
22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
23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4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25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26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
27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察部
28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
29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分别负责 相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198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请你们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配合公安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对应宽大释放人员,由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待宽大释放工作办理完毕,将情况汇总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