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41:13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8]6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部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一日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人防办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制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其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取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奖励、应急处置等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者统筹调剂使用。年度结余应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各地收缴的易地建设费,太原市规划区内按照15%的比例,其他市、县(市)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根据批准文件确定的收缴数额收取易地建设费,同时登记易地建设费台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7日内,填写《一般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行将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收款单位”填写财政厅(局),“预算级次”填写省、市(县)分成比例,“收款国库”为当地国库,“预算科目”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代号根据当年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费的当日,按照缴款书中所列的分成比例,分别作为省级和本级收入缴入省级和本级国库。
  执收单位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易地建设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账,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批准文件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执收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7日内,将本级易地建设费资金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省人防办。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将易地建设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欠缴、少缴易地建设费的,可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上级审计部门根据易地建设费的收缴情况,对未按规定上缴易地建设费的市、县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欠缴、少缴易地建设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并编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其他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对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立项批准文件核定的易地建设费使用额度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在编报年度决算时,应当将易地建设费收支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隐瞒应当上缴易地建设费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易地建设费的;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擅自使用易地建设费的;
  (四)对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未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10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贡献大小分别授予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

(一)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评选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有关事宜在《济南日报》、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组织,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奖项申报,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项目,不得申报: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评选1人,奖金3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35项,奖金每项分别为8万元、5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当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和人才选拔、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有关组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市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和1992年3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央转发《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转发《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1979年3月31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予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于三月六日至九日在延安召开了青农工作座谈会。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青农工作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共青团十大和最近召开的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会议精神,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调动农村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的问题,确定了当前农村团的工作任务。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农业委员会主任王任重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大家鼓舞很大。到会的同志分析了全国农村团的工作形势,一致认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通过传达贯彻团十大精神,农村团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团的各级领导班子正在进一步健全起来,团的系统领导正在恢复和加强,“学雷锋,树新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为四化献青春”等活动正在广泛地开展。广大农村团员、青年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普遍高涨。团干部正在积极工作,紧跟党的工作重点的大转移,为加速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没有跟上,目前农村团的工作问题还是很多的。主要是思想上不适应、组织上不健全、工作上不熟悉。因而影响团的工作迅速跟上党的工作的战略大转移。

  会议认为,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首先要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高速度地发展,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只有农业高速度发展,才能使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度地发展。当前农村团组织的任务是:以加速农业生产发展为中心,面向青年、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用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调动广大青年的积极性,大力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文化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教育青年安心农村,献身农业,艰苦奋斗,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转变中的思想工作,加强对农村青年的“艰苦奋斗,为农业现代化贡献青春”的教育。组织青年认真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大力宣传农业现代化的光辉前景,使青年明确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向青年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光辉灿烂的未来;向志在四方,建设边疆的青年学习,树立以农为荣,以建设边疆为荣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帮助青年正确对待城乡差别,正确认识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振奋革命精神,维护安定团结,安心农业生产,为四化作贡献。

  二、组织青年学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调动青年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目前,要认真组织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团组织在农村开展生产活动,要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在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急、难、新”的农活中,可因地因时制宜组织青年突击队,开展突击活动,给予合理报酬。他们业余劳动的收入,可以给团支部作为活动经费。要注意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迅速纠正冤、错、假案,调动各方面青年的积极性,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大力抓好青年的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为农业现代化培养人才。实现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用现代农业科学知识武装广大农村青年,极大地提高广大农村青年的文化科学水平。这是新时期农村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村青年的迫切要求。目前,农村青少年中有不少文盲、半文盲,这种状况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农村团组织要和文教等部门配合,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可行的计划,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和方法,组织青少年到扫盲班、文化班中学习,建立和健全扫盲队伍,做到学员、教员、教材、场所、制度五落实,对教师要给予合理报酬。坚持农闲多学,农忙少学的原则。要办好红专夜校、业余技校和专业训练班等,学习农技、农机、畜牧、卫生、财会管理等知识,为农村社队培养造就一批农业技术员、各种农机手和管理人材。还要根据目前生产建立责任制,划分作业组的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农、林、牧、副、渔各项科学试验活动。

  四、围绕党的中心,积极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团中央于三月一日决定的在全国青年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是共青团围绕党的中心,适合青年特点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必将有力地动员广大农村青年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团的组织一定要把这项活动抓好。要广泛向青年宣传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青年都来参加这项活动。及时向团员和青年提出争当突击手的具体要求,开展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竞赛,定期评比,表彰先进,树立标兵,使“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

  五、关心青年的切身利益,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团的工作要按照青年成长的规律办事。青年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特点,关心青年切身利益,做到使青年学习愉快,工作愉快,生活愉快。要关心农村青年和下乡、回乡知识青年的劳动、学习、生活、升学、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教育青年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发扬新的道德风尚,提倡爱国家,爱集体,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提倡团结互助,反对宗族派性;提倡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婚姻自主,婚事新办,反对买卖婚姻、铺张浪费;提倡为长瞻老,反对弃老不问。要根据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原则,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都要以大队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和办好青年俱乐部或青年之家、图书室等。活跃和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使青年们愉快健康地成长。

  六、抓好团的建设。各省应迅速建立农村青年工作部,把日常农村工作抓好。

  省、地、县都要以农村工作为主。各级团委要面向基层,坚持六级办支部,花气力把团支部建设好,做到三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支委会、团小组要建全,要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二是思想落实,要根据团十大报告和新团章,对团员进行“怎样做一个新时期共青团”的教育,提高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三是活动落实,团支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手(突击手)、校(红专夜校)、组(科学试验小组)、田(试验田、种子田、丰产田)、部(俱乐部、青年之家、图书室)等活动,使团的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起来。每个公社至少要有一名专职团干,要保证他们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做团的工作。团的干部要安心、热心、专心团的工作;要依靠党委,面向青年,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熟悉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