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1:46:56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8]63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 O 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省在定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议。具体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执法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本地行政执法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每年确定一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进行评议考核。每两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进行全面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议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结果;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3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5%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相对人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议办法,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当提请本级政府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专业各级别、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20分(试卷满分均为2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出版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级别
报考科目
报名人数
实考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二科





一科





合计





初级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49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以及进行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坚持采补平衡、防止浪费或污染、科学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第九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有的取水工程一律限期封闭,取水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履盖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经竣工使用的取水工程(含取水井、取水设备)限三年内关停封存,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关停地下取水工程或设施,采取“先供后关”的原则,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和安排,城区公共供水管理单位将自来水接通至用水户后,再由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取水许可证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求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

(四)有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第十二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集镇、建筑物密集或者其他重要设施内及周边,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或经营。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地下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推广体系,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废井、废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

报废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或者深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水总量、地下水水质、地下水水位、地面沉降预测预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地下水实行定期动态监测。



第四章 取水管理

第十九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免予取水许可的外,须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成井报告。成井报告应附成井柱状图、抽水试验记录、水质分析报告、洗井记录、凿井施工记录等资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领取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本规定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鼓励安装智能水表等新型取水计量设施;原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也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智能水表等新型取水计量设施,以提高取水计量精度。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取水计划的,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地下水取水权。确需转让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及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