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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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工作为中心,以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为目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8〕129号)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不断更新培训理念,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质量,加强保障建设,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全面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为主要内容,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以促进税收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为主线,加强分级分类指导,确保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以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视野宽、思路宽、胸襟宽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税务总局将继续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地市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国税系统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司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培训班,以调训等方式加大对全国税务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所属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突出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税收管理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

  (二)扎实推进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规范初任培训的相关制度,举办初任培训规范化研讨班,强化初任培训的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税务总局将配合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新政策法规的实施,举办一定规模的基层培训教师和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将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省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推动和支持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认真做好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要按照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指导地(市、州)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详细的基层一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收政策法规培训和从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等岗位人员的集中培训,扎实推动基层干部按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区分的分类培训,完成基层一线干部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的任务。

  (三)抓紧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税务总局将制定并实施中长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继续在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等高校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四)创新培训者培训

  税务总局将举办省(区、市)和地市税务机关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省局、地市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培训班,教育培训项目主管人员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培训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建设一流师资和科研队伍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师资人才培养规划,组织8期师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提高各类师资业务素质和培训技能。完善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建设,指导省局师资人才库建设。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拔一批优秀的税务干部进入师资人才库,重点培养,提高其适应税收业务培训需要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有关考试工作

  为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于2009年3月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对稽查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为今后稽查岗位人员确定职位等级提供依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稽查岗位人员考试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岗位人员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严密组织,切实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要根据机构改革以后教育培训工作调整新情况,认真做好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并积极鼓励协助税务干部参加注册会计师、综合司法等资格考试。

  (六)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不断提炼税务组织的愿景。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指南和评估体系,以行动学习和观摩的方式组织学习型组织建设研讨班,总结各地学习型组织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税收业务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

  二、加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七)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加大资源整合,规范税务总局直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要配齐配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税务总局将筹建反避税、纳税服务等10个教学研究中心,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要求,制定本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完成各自教学工作意见,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的新建工作,推动广东省、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的改建工作,推动山东省、四川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学场所改造等项目论证立项工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等在建(改)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加快进程,强化管理,保证质量,尽快形成新的干部教育培训功能和保障能力。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数字化网络校园建设,完善对本地区实施远程培训的基本功能。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可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各类高校以及境外培训资源,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

  (八)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体系建设

  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发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大系列,包括反避税、税收专项检查、纳税服务、税务审计、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统计分析、电子税务稽查、所得税管理、房地产评税等9个专业32门特色培训课程。修订、完善X+Y+Z系列教材中的相关教材,包括《国税征管实务》、《地税征管实务》、《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反避税理论与实践》、《增值税实务》、《消费税实务》、《营业税实务》、《税收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会计基础知识。税务版》、《财务会计。税务版》、《小企业会计。税务版》、《成本会计。税务版》、《税务教育培训实务》、《税务英语》等纸质教材,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配套读物和电子化教材。结合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建立适应税务岗位素质能力体系的培训试题库。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编写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和案例教材。

  (九)加强远程培训平台建设

  税务总局将积极推进税务远程培训工作,筹建税务总局网络学院,为广大税务干部在岗自学提供充分的课件资源和互相交流的平台。各地已经开发应用的网上学习系统,应及时更新学习内容,丰富网络学习资源。要借助远程培训平台实现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推广完善电子化学习档案,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和学籍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管理

  (十)加强规划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推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把握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制定各类培训规范,加强对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培训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落实。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

  以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各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基层培训教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充实和完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

  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对领导班子重点考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中心组学习、干部脱产培训、在职自学等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对教育主管部门重点考评是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本级税务机关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是否尽职尽责地保障干部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分级分类选派培训对象,是否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是否对干部培训过程进行督查,是否评估干部培训成果,是否建立干部培训档案等。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要围绕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考核。税务总局将继续于年底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和培训项目质量,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本系统基层一线干部的脱产培训实施情况。

  (十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才兴税思想,把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不断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广大教育培训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团队意识,积极研究制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增强培训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将随时收集各地调研报告,继续举办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论坛,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党委、人事、监察、巡视和业务部门,积极理顺关系,以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培训机构要准确领会和贯彻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把握并努力满足广大税务干部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共同推进税务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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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认为,鉴于我区目前受理的刑事案件较多,有的案情复杂,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全部做到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案有困难的实
际情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2月12日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对我区在1980年内延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决定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为三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期限,我区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为一个月作出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到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我区可延长为在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1980年7月5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3年1月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1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3年4月2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界限以《湖南省永顺县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为准。

第三条〔保护方针〕 老司城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老司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发展规划和预算〕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体制〕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永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司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来源和监管〕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

(二)州、永顺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

第七条〔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老司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遗址的行为。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规划制定〕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老司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九条〔标识设置〕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作出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十条〔土地、人口管理〕 永顺县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文物的需要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原住灿民的合法权益。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为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当地居民划定殡葬用地。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除因婚姻关系等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户口迁入老司城遗址保护区。

第十一条〔文物权属〕 老司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转让和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遗存文物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报告调查、勘探、发掘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老司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或者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永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出土文物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文物记录档案。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博物馆对发掘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进行收藏保护、展示利用。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

馆藏文物的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交换、借用老司城遗址馆藏文物的,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文物修缮〕 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区文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抢救性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已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老司城遗址文物安全,破坏其历史风貌的,由永顺县人民政府出资组织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管理〕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定程序报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保护文物的建设工程;

(二)设置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管线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管理〕 在老司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建筑物的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用材和工艺手法等应当与老司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服务项目管理〕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老司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老司城遗址的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九条〔文物日常管理〕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老司城遗址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发现可能危及老司城遗址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向永顺县人民政府报告。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灾害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条〔拍摄管理〕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拍摄单位应当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报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申请拍摄的单位应当在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 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珍贵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铭文;

(二)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设施;

(三)其他破坏老司城遗址、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非法转让、抵押及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转让、抵押老司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或者将老司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擅自交换、借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建设工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老司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复制珍贵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铭文的,由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文物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执法〕 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其他法律关系调整〕 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自然景观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依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布实施方式〕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