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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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目录附后)。
  上述规章废止后,由上述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同时取消。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2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6〕39号发布

2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988年6月5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2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4号修订发布

3
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1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52号

4
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7月6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24号

5
湖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

6
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
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 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85号修订发布

7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21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8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
1995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42号发布

9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5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

10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4月25日省政府令么63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订发布

11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0日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2
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1997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3
湖南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14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41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5号修订发布

15
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998年7月21日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16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1998年8月11日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17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8日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18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9日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

19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2001年6月7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20
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2002年4月8日省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21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6日省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22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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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期(2003年6月30日)到期后,一些出口企业部分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其退税申报单证虽已收集齐全,但因无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而造成不能办理退税的问题,对此,出口企业反响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到目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现状,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上述2002年度清算备案中因无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的情况,进行特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凡出口企业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退税申报纸质退税凭证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税截止期准予延长到2003年10月31日。 
  (一)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 
  (二)无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 
  (三)出口企业已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确认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而退税机关没有收到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请各地将上述无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的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组织相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一次集中协查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对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已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Eis系统)上报疑点、而专用税票开票地国家税务局尚未反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省(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填写《未收到2002年度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结果明细表》(附件1),于2003年9月15日前通过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2清算信息协查/专用税票”路径上报总局。对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尚未上报疑点的,也于2003年9月15前通过Eis系统上报,在疑点描述(Reason)字段的起首,注明“2002年清算备案”字样;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9月20日通过Eis系统接收上述疑点数据。对疑点描述字段含“2002年清算备案”字样的疑点数据,相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组织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须在2003年10月10日前使用Eis系统上报总局;
  3.请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10月10日后通过Eis系统接收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对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其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存在疑点的,由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市、区)级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9月15日前汇总填写《2002年度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2),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2清算信息协查/代理证明/疑点”路径上报总局。文件名格式为“×××开具代理证明信息疑点明细_×××.XLS”(如:江苏省反映从广东省取得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疑点,为“广东省开具代理出口证明信息疑点明细_江苏省.XLS”);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9月20日下载外地反映本地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对涉及本地区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疑点的,相关受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组织进行核查; 
  3.请受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分委托方所在地省(市、区)级情况上报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2清算信息协查/代理证明/反馈”路径内。核查结果文件名格式为“×××代理证明核查结果_×××反馈.xls”(如:“江苏省代理证明核查结果_广东省反馈.xls”。反馈内容应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代理证明编号、核查结果描述等);无误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文件名格式为“×××代理证明信息_×××反馈.dbf”(如:“江苏省代理证明信息_广东省反馈.dbf”);
  4.请委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10月10日后,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2清算信息协查/代理证明/反馈”路径内接收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 
  (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2002年度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3),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2清算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疑点”路径上报总局;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总局经组织协查,于2003年10月10日前将核对无误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放置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2清算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反馈”路径内,供各地接收。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及要求,认真做好上述电子信息的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退税机关应根据核查反馈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必须做到单证齐全、信息无误方能办理退(免)税。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3417567(联系人:夏江) 

附件:1.《未收到2002年度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结果明细表》(略)
   2.《2002年度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略)
   3.《2002年度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略)




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发票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发票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发票。假发票是指非法制造的发票。

  第三条 广东省公安厅对举报制造、出售假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凡向我省公安机关举报广东省境内假发票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广东省公安厅是我省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发票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发票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一案一报,逐级上报至省公安厅审批。

  举报假发票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发票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在假发票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广东省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该假发票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机构和外国人。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制造假发票窝点,现场查获假发票的设备和原材料,且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现场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并查获假发票的,可追加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最高奖励6万元;

  (三)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最高奖励4万元;

  (四)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查获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下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查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其它发票的,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50000份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二)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40000份以上不足50000份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30000份以上不足40000份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2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10000份以上不足20000份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最高奖励5000元;

  (七)收缴非法制造的发票5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最高奖励3000元。

  第九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制造、出售假发票案件,缴获的假发票中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也有其他发票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按照第七、八条之规定合并执行,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收缴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且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发票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万元至2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假发票犯罪案件,缴获假发票而主要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如再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申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