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31:57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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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京外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李瑞环主席有关活跃政协工作的讲话精神,丰富京外全国政协委员活动的内
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居住在当地的全 国政协委员开展活动。
可供选择的形式如下:
  一、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的统一安排,请地方政协每五年组织当地的全国政协委
员进行一次跨省视察;每年组织一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视察。
  二、应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邀请,地方政协可组织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进行视
察或专题调研,以及听取他们关于“社情民意”的反映,发挥他们在地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
作用。
  三、请地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和参观活动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
委员参加。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
协委员列席,享有发言权。
  五、请地方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活动、委员联谊活动时,邀请当地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参
加。
  六、请地方政协组织有关文件的阅读、传达和学习活动时,按规定邀请当地的全国政协
委员参加。
  七、请地方政协根据情况,将印发政协委员的刊物、资料和专题报告等,同时印发给当
地的全国政协委员。
  八、请地方政协加强与当地全国政协委员的联系,为委员搞好服务。可代表政协全国委
员会办公厅在重大节日时向委员进行慰问活动等。   九、请地方政协,按当地全国政协委
员人数和专业情况,有条件的,可组成若干活动小
组,由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和当地的全国政协常委
为小组召集人,根据全国政协的工作安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选题,开展活动。对
居住过于分散,距省会较远的全国政协委员,组织他们参加所在地政协的有关活动。
  京外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活动除委托地方政协组织的上述形式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到地方
组织会议、视察、专题调查时,可吸收相关的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京外全国政协委员的活动经费,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拨至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不足部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关于切实
解决地方政协活动经费的通知》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指定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同政
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局加强联系,将需要提交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领导机关的委员建议
和重要信息,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并向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通报。每年12月上旬,请将当
年组织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告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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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患纠纷案件一直被人们所关注。而眼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关系,也各有各的看法和操作方式。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是关于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医患纠纷案件当然也毫不例外地适用这一规定,医院则更是常常利用这一规定来抗辩起诉者,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的。这里我们必须明白,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更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以损害后果症状固定时开始计算,而确定症状固定的证据一般包括成熟的医学理论、法学规则、医生证明,病历、诊疗检查单等,双方不要过多地在诉讼时效上纠缠,拖延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法院也应积极果断地采信有关证据,加快办案节奏,及时化解矛盾,以体现法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办案指导思想,决不能简单地以其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患者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是关于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 ,明确规定了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一味追究“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在责任分配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经过若干年才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案件,在举证上以往是考虑到患者不能,现在又出了医方也不易的尴尬局面,因医方难以获取患者在诊疗行为之前及之后的相关信息,一起往往是多因一果的医患纠纷案件,医方若希望举证证明多种原因的存在,势必需要患者的协助,而医患双方正在发生的争议决定了患者对于这种协助一般会采取拒绝的态度。依据现行的证据规则,医院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法院在严格执行这一举证规则的同时,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自由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注意调查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的轮换。
三是关于慎重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关系。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乎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鉴定的问题,因为鉴定结论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依据。因此,我们首先要弄清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而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如何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出现两种偏见,一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患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医院只要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或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看成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证据而不是重要证据。这种观念与现代法律理念相悖。必须明白,只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我们又如何看待法医鉴定结论呢?毫无疑问,法医鉴定也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申请鉴定与否由医院决定,采取哪种鉴定形式理论上也由医院决定。通常情况下,医院多是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法医鉴定查明案情。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重复鉴定,多方鉴定,既影响审限,也使得法官面对同一事故而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鉴定结论难以下判的局面。故,笔者认为,法官不仅要居中办案,还要有积极而为之态度。如果一案出现多种不同鉴定结论,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法官都要全面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必要时可另行组织专家鉴定组重新鉴定,以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在鉴定结论面前无所作为的做法,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给纠纷一个公正裁决。



安徽省宣州区法院:张辉煌供稿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工作的领导,推动全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最近,总行组建了信用卡部,负责对全行信用卡等金融卡业务进行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等工作。根据总行领导的要求,现对加强信用卡部门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业务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机构名称。总行成立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主管所辖单位信用卡业务的职能机构,其机构可由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机构数内调剂,确需新增机构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对于目前
业务规模较小,人员、管理等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分行,暂缓单设机构,可由分行指定相关部门代管。对负责管理、不直接办理信用卡发卡业务的省级分行信用卡管理机构统一称“建设银行分行信用卡处”;既负责管理、又直接办理发卡业务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信用卡管理机构对外
可称“建设银行分行信用卡业务”。为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今后,凡在同一城市已有本行信用卡业务机构的地方,不再批设新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二、充实业务管理人员,合理调配人才结构。各行要根据本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及时配备、充实、调整信用卡管理和业务人员。干部配备要贯彻精干、效能、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业务的基本需要。办理发卡业务的省(地、市)级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必须配备专职得力
人员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得重经营轻管理。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各行信用卡业务部经理,要选派事业心强、勤政廉洁、懂业务、讲政策、守纪律、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并要配备一定数额的计算机技术人员、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目前没有的,
要抓紧调配解决。
三、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严格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总行将组织力量修订《龙卡章程》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制度和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绝不允许有章不循或违章操作。对国
家严令禁止的“协议透支”、利用信用卡绕规模发放贷款等行为,各行必须自觉纠正,绝不允许自行其是。今后,凡被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信用卡业务部,除在全行通报外,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行长的行政责任。
四、理顺部门管理关系,自觉加强协同配合。信用卡是一项集存款、取款、汇兑、结算、消费信贷(透支)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中间业务,又是一项电子化技术要求很高的现代化银行服务手段,与各部门关系十分密切。为了规范管理,减少内部扯皮、推诿等现象,提高服务效率和管
理效益,总行再次明确,全行的金融卡(包括信用卡、储蓄卡、转帐卡及其他金融专用卡等)业务统一由信用卡部归口管理。在此前提下,各卡种的发行、推广、统计等管理工作可根据各行的业务开展情况作适当分工。各行要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同和配合工作,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
一些内部矛盾或工作纠纷,要本着维护全行整体利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或谅解的原则处理。
五、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完善职业服务道德。根据近几年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实践,总行将重新修订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和统一制定信用卡业务部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另发)。各行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考核、奖惩办法,把我行的信用卡服务、管理、经营提高到
一个新水平。



199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