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2:15:43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人事部
人函(2001)27号




监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监办函〔1999〕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


2001年2月14日
论刑事责任最高年龄的设定

王培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意义重大,推究立法目的,这是对位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那么为什么要对这一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呢?原因就在于这类人的精神自由能力相对缺失,无法辨认抑或难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做出的行为”情由可原”同时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公众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的.
科学研究表明,一个人从生到死,自己的意志自由能力呈现出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的变化趋势,我国刑法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明文的规定,而对意志自由能力同样不足的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未做规定.这是立法的一个缺失,随着我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对刑事责任最高年龄做出规定无疑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笔者认为,设定刑事责任最高年龄符合刑罚个别化和的要求,符合刑罚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符合历史传统和国际潮流,也符合司法实践.
首先,作为罪责刑相适应派生出的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犯罪主体时时不同的刑罚,以尽量准确的反映犯罪事实,努力实现个案公正.老年人犯罪有其具体的情况,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宜作具体分析.
其次,刑罚成本的昂贵性,刑罚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我们坚持谦抑精神,严格控制刑罚资源的投入,以不超过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必需的程度.老年人由于生物学规律,,自身健康状况不佳,羁押成本过高,由此引发的程序烦琐,牵制了过量的资源,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
再次,从国际来看,许多国家对老年人是否有能力接受审判,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另外,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 中国古代崇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刑法伦理,对老年人予以特殊保障,法律上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进行立法规定,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闪光点之一,宜批判继承.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老年人犯罪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加之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和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犯罪比较容易得到公众的宽容.同时根据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设定刑事责任最高年龄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增加,同时老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刑罚一般预防功能也十分有限,
综上,设定刑事市责任最高年龄是正当合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的本要求.那么究竟如何设定呢?鉴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实行统一标准确实比较困难,但与之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心智发展状况同样参差不齐,而法律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要实现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的,公正只是相对的.为此,参照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及老年人的标准和国外的做法,本人觉得以60为起点,70为另一分界点分阶段的处理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对此可以效仿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60_70为相对责任能力阶段,70以上为次相对责任能力阶段,承担较小的刑事责任.当然,这样规定也有欠妥之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以期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之规定更加完善,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谐.和正义
中山大学法学院王培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