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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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补贴资金审核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为依据。  

  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上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农村金融机构上年度监管指标情况以及是否达到银监会要求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贷款情况表,包括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情况。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省(自治区、直辖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xls
http://jrs.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5/P020090520361434316568.xls
县(市)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情况表.xls
http://jrs.mof.gov.cn/jinro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5/P02009052036143448938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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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保卫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铁道部公安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五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而建国以后公安机关长期管
辖这类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而且具有办案条件。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和促进林业的发展,经我们共同研究确定,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从今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在交接工作中要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同,不能因调整管辖分工而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处。



1985年5月13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 52 号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


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要完善规划内容,抓好总结推广。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大,节约集约用地大有潜力。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按照《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制。


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依法报批,必须搞好补偿安置工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提交补划到位质量数量的有关情况。


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面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所需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十一五”期间,在各省(区、市)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县(市、区)为单位,部将重点抓好一百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区建设带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加强。


三、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


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对各类土地收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地区给予重点安排。


部将在系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


各省(区、市)年内要抓紧制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实现同地同价。要注意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公开。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五、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地质服务和安全的地质条件。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县(市)的地质灾害普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农村,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的意见和建议。为村镇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服务。


尽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快农村小矿的整顿和整合,引导依法办矿、科学采矿、保护环境、文明生产。


继续加强西部缺水地区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大力开展岩溶石山地区、红层地区等地下水勘查,加大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和污染情况调查监测力度,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优质高效农业和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提供科技服务。


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上重要日程。既要立足本职,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要在支持过程中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是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按照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减轻乡(镇)的负担。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中,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