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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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7〕46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使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松原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村集体是指新被征地农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新被征地农民交费与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新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
  第三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准。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待遇发放。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新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六条 新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加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保险范围的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应缴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机构核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以村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新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以新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政府或所在地的开发区按2∶4∶4比例筹资建立。
  个人缴费资金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个人补齐;集体承担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缴纳;政府补贴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本着谁收取土地出让金就由谁承担的原则。公用事业用地实行划拨供地,政府补贴部分由市政府或所在地的开发区承担。
  新被征地农民月缴费标准为170元,男性缴费月数为180个月,筹资总额30600元;女性缴费月数为240个月,筹资总额40800元。
  个人账户由新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其中新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612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816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2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新被征地农民男性匹配缴费12240元,女性匹配缴费1632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  统筹基金由市政府或所在地开发区给予个人账户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个人账户补贴12240元,女性个人账户补贴1632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
  第八条 新被征土地全部或超过2/3(含2/3)以上被征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
  新被征土地不足2/3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新被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仍不足2/3的,个人和村集体能够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新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全额补贴。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同时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清单。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时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身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本息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分别纳入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新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直到死亡。
  征地时男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新被征土地全部或超过2/3以上(含2/3)被征用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170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领取养老金。
  男性实际月领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府补贴)]/180个月
  女性实际月领养老金=[个人账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府补贴)]/240个月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170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三条 新被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2/3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实际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十四条 新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按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所在村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400元,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新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原保险制度,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可按不同制度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原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退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不得转让、抵押、虚领、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有关工作人员在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通报预征土地及预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历次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在被征地农民和所在村集体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今后若国家出台新政策,本办法与其抵触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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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
       (1992年1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国检监

      <1992>24号发布,自1992年3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的卫生质量,根据《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经检查发现卫生条件和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下降等问题时,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

  一、在食品加工车间内不穿戴工作服、帽,工作服、帽不整洁,头发散露,指甲过长,戴戒指、项链、耳环等装饰物及涂抹有强烈气味化妆品,或把个人生活用品带入车间。

  二、在食品加工车间内吸烟、饮食。

  三、进入仪器加工车间人员不洗手消毒、靴鞋不经消毒池消毒。

  四、更衣室、柜不整洁,穿戴工作服、帽进厕所或出车间。

  五、食品加工车间内有蝇、虫。

  六、车间或原、辅材料库、冷库内堆放杂物。

  七、原料、半成品积压,半成品露天运输不使用密闭车辆。

  八、下脚料、垃圾当日不处理出厂或厂区、车间有卫生死角。

  九、装食用和非食用品、半成品与下脚料的容器没有明显区别标志。

  十、罐头装罐前和肉类分割间使用的工器具、操作台和加工人员的手不按规定进行微生物检测。

  十一、罐头杀菌冷却排放水不检测余氯或经检测不符合规定。

  十二、罐头加工工艺规程的有关工序没有明确规定温度和时间要求。

  十三、杀菌锅、保温库、冷库的自动记录仪使用不正常。

  十四、肉分割间、速冻间、冷库、保温库的温库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温度不稳定。

  十五、加工肉类牲畜宰前不淋浴、宰后放血不良和成品不进行预冷。

  如同时发现三项以上问题或经书面三次警告仍未改进者给予通报批评,并不接受其产品出口报验。

  第四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止其产品出口报验:

  一、车间操作台、工器具清洗不净,有隔夜的残留物。

  二、食品加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体验和检验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

  三、畜禽未经宰前、宰后检验合格,加工食品的原、辅料未经检验合格投产或检验记录不齐全。

  四、肉类加工刀具、罐头空罐清洗、消毒用热水温度达不到82°C。

  五、厂检机构和检验人员对产品不按检验标准和规程实施检验。

  六、加工用水(冰)不足或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厂检机构隐瞒产品检验卫生质量事故,不向商检机构报告。

  八、空罐焊接、实罐封口卷边不按规定检测、校车、记录、或不按规定留样,或检测结果与留样有明显差异。

  九、用不符合卫生和品质要求的原料、辅料加工出口食品。

  第五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吊销注册证书,对情节严重的,报国家商检局审批给予适当处罚:

  一、注册厂委托注册厂、登记厂、库加工、贮存出口食品或将注册、登记证书编号借给未注册厂、登记厂、库使用。注册厂收购未注册厂产品换包装出口者。

  二、将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混入或冒充合格产品等弄虚作假、编改检验记录。

  三、工厂周围和厂区出现新的污染源,严重影响卫生质量又无法采取措施消除者。

  四、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问题,连续发生质量事故,对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严重违反《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规定,经通报、警告不作改进者。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以财政预算安排、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城市建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还款计划(以下分别简称筹集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二)根据经批准的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
  (三)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
  (四)负责和参与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为:
  (一)参与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二)负责将年度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依程序按时间进度拨付到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投资工程预算草案评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三)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
  (四)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综合审计。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草案,为市城投公司编制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提供依据;
  (二)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明确拨付对象;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八条 市发改、监察、审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及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筹集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进行编制,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和筹集金额等。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预算进行编制,明确拨付的金额、用途和方式。
  用款计划应优先保证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市城投公司当年银行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建设资金运营情况,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债务风险,于每年12月上旬前制定下年度的还款计划,明确年度还款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市城投公司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四)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融资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六)市政府其他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十五条 当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城市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时,市城投公司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进行融资解决。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申报融资计划前应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以下建设项目:
  (一)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包括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建设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
  (四)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投资;
  (五)由于建设以上项目而发生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费用;
  (六)清偿城市建设发生的政府融资负债;
  (七)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对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领域的投入,应作为市城投公司对使用该设施单位的资本投入。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转为市城投公司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城投公司设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统一由市城投公司依下列程序负责拨付:
  (一)工程款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表,经项目建设业主、项目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每月向市城投公司提交一次工程款拨付申请报告,填写工程款申报审批表;
  (二)工程量核查:市城投公司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对申请拨付工程款的项目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质量等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市政府签批;工程款审批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四)

工程款拨付: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签批意见,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账户;
  (五)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审计局对工程实行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综合验收报告及决算(结算)审计结果,在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报市城投公司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在工程保修期满,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履行交接手续后,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工程审计:市审计局按孝感政规〔2009〕2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城建资金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根据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并送市城投公司。
  第十九条 工程的规划设计、勘测、审计、预算编审等费用(达到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规定程序),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作进度同步拨付;特殊规划设计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方签订合同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配套国家政策性扶持或上级部门财力支持的项目,必须提前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城建资金的,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经研究决定实施的,由市城投公司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项目融资

  第二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融资申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由市城投公司在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融资申请;
  (二)制定计划: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制定融资年度计划,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融资总规模、融资条件、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款来源等;
  (三)初步审核:市城投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后,于每年12月上旬前报市城投公司决策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最终审定:经市城投公司决策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年度融资计划,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组织实施: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
  年中因项目或金融政策变化而发生的临时融资行为,由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报送专题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预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严禁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第六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还款计划和借贷合同所确定的还款额度、时间和方式等报市政府批准,偿还政府融资负债。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当年的还款计划无法执行的部分,由市城投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并纳入下年度的还款计划。严禁采取债务沉淀方式超计划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建立城市建设资金流向监测制度,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流向实行定向跟踪,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施工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并按月向市财政局呈报城市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年初公司债务余额或当年应还债务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用于需要由公司直接偿还的债务,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债务等。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向市城投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督促市城投公司按月报送城市建设资金收支平衡表,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每季度对市城投公司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市城投公司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对城市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加强资金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在使用城市建设资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凡不履行职责的,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