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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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朔州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2号)有关精神 , 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 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 简称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市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应按照退休人员数 和朔州市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逐年予以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朔州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本市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缴纳50%,市财政补助50%。确实无力缴费的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从市财政局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 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 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 金中予以补助。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四、审核及参保程序
  (一)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测算和按时拨付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医疗保 险费征缴、待遇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 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医 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其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为其办 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 责办理参保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 顺利进行。
  (二)解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或其 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摸清底数,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办理医疗保险 参保手续时,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 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市县两级国资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我省关于解决政 策性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县区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解决这部 分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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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海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捞局,部属各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中交建设、招商局、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现就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处的隐患彻底整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产生,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为交通行业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重点治理措施
(一)公路方面。
一是抓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重点做好三年危桥集中改造。制定集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三年集中改造危桥项目库,对危桥进行动态管理。继续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明确桥梁养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研究制定《桥梁检查工作制度》、《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特大型桥隧设施的动态监控。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重点支持西南地区和中西部山区,并向农村公路延伸。推进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作。
二是以国家公路网管理中心为平台,全面提高公路安全管理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运行好国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完善公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推进自动化监测设备建设,研究建立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的管理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其运营状况。
三是以落实长效机制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坚持路面联合执法,着力对车货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加大治超的源头监管力度。继续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强化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二)水路方面。
1.加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全面梳理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结合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老旧水运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设施运营安全。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保障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单位,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保持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并通过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应急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安全隐患治理成果。做到单位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加强长期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探索建立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安全隐患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隐患防范机制。
五是以项目稽查为切入点,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水运建设市场。继续做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使用、廉政建设等内容。加大政府对建设过程的动态监管力度,推动水运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组织开展“两防”回头看。
“两防”回头看分为安全隐患再排查、督促整改隐患和开展评估检查、“两防”活动的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是认真回顾、总结“两防”活动中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两防”活动相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同时,结合春运工作,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再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数据库。
二是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的整改。认真总结梳理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发生反弹,杜绝新的隐患产生。
三是部组织“两防”活动总结验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海事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港口行政主管以及中央大型航运企业等单位的“两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重点做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做好部署工作,确保落实到基层。细化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隐患治理目标和措施,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有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以施工单位为主体,重点做好“两查”工作,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三是加强监督,确保治理成效。通过企业自查治理、行业督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地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设计、施工关,对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治理,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交通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组织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国办《通知》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对涉及本地区、本辖区、本单位的重点内容进行彻底排查。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要区分性质和程度,梳理归类,指导和监督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认真分析和把握交通安全工作规律性和特点,切实加强春节、“两会”、“奥运会”以及冬季等重要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年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工作成果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要求,健全企业和政府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各地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给予曝光。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第十二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
第十四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
第十五条 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 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
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实行就医优先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对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要出诊到户。
第二十二条 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应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优先服务制度,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支持社会团体、乡(镇)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娱、教育、体育活动;娱乐、公园、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进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场
所,可实行半费或免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应根据条件增建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经常地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表扬好人好事,谴责和揭露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 离休、退休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必须切实得到保障,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
离休、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费,其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发放,不得拖延、克扣或挪作他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助,其主管部门应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的孤寡老年人患病,原单位应负责安排医疗和照料。
第二十九条 城镇没有经济收入的孤寡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根据老年人的意愿接纳进福利院。
农村孤寡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确保落实。
孤寡残疾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高于一般孤寡老年人。
第三十条 赡养人拒不给付赡养费的,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付;赡养人是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基层组织责令其给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村应根据农民自愿和经济条件,以乡、镇或村为单位,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老年基金会,兴办老年福利事业,解决老年人的特殊问题。
第三十三条 每年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开展尊敬老年人活动,并对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老干、人事、劳动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均应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促进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老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监督本条例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负责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
(四)组织、部署、督促、指导老龄工作,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针对本地区老龄问题的实际,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意见;
(六)指导老年人群众性组织的工作;
(七)发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的老年组织和老年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控告、申诉,请求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三十九条 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在处理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时,应注重调解,妥善解决。应老年人的要求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应送交履行义务人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履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纠正,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认真及时地进行查处,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搪塞,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