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治立法的基础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 杨盛秋
摘要:大学自治立法要研究的是大学自治从大学精神向大学组织管理法律制度转化的过程。本文在分析研究我国大学之公务法人地位的基础上,阐述了大学自治的内部管理、外部监督问题。
关键词:大学自治 公务法人 大学自治权
大学自治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关于大学自治的确切概念,学术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大学自治应当满足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大学自身内部的力量,可以是校长、教师和学生,但不是国家、社会、或学校以外的其他组织;二是大学治理的内容是高校内部的事项,主要包括学术上的自由和管理上的自主;三是大学自治的目标是学术自由1[P51]。笔者认为,大学自治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大学精神的制度保障,但是,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摆脱政府的干预或控制。
一、明确大学 的公务法人地位
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高校属于典型的事业单位。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来为大学定性,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严格地说,这只是权宜之计。
大学自治在大陆法系的制度基础是公法人制度,在公法人的框架下,进行民主管理,大学因此获得内部立法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学校通常分为公立与私立两种。公立学校属于公营造物或公共公益机构的一种。所谓公营造物,根据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的解释,就是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的为特定公共目的服务2[P164]。我国学者在介绍此类性质的组织时,将其统称为“公务法人”。
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大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将大学定位为公务法人,在此基础上研究大学自治立法问题,切实可行。这将有利于厘清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变原来隶属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从而拓宽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空间;同时还有利于高校按照各自法人资格的特性完善自己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办学效益3[P135];还可以将大学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顺理成章地纳入到行政诉讼中去。
二、大学自治的内部管理
大学的内部管理涉及到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两个方面。学术管理是大学管理的核心和最终目的,行政管理应围绕学术管理来进行,应当立法以学术自由为导向提升大学学术管理的地位。2004年教育部发布《2003—2007年教育振兴计划》“民主治校、科学决策、健全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决定,已成为我国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法律基础。但是从实践来看,现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大学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缺少具体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以至于大学民主管理实践进展甚微。为此,必须加快大学的组织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建议具体落实:
第一,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责权。校长应切实地履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领导各类学校事务。校务委员会是行政事务决策机构。校务会下还可设各类审议机构,如财务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这些审议机构中应当保证相当比例的学术人员参加。校务会应设若干名监事,对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第二,确立以高级教授组成的教授会在重大学术事务决策与监督中的核心地位,落实“教授治校”,确立学术事务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下还可设置各种固定的专业委员会,如教学委员会、专业设置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教授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向校长进行报告。第三,进一步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力,提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民主决策与监督作用。第四,积极推动大学生参与大学管理,加大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力度。
三、大学自治的外部监督
完全不受限制的大学自治是不存在的。笔者认为对大学自治进行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主要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三方面。监督的内容和范围需要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笔者以为,可以基础关系及管理关系理论结合重要性理论, 界定大学自治外部监督的范围。对于管理关系,依据管理行为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抽象性程度进一步划分为一般管理法律关系和具体管理法律关系。一般管理关系 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章程、校纪校规、以及依据学校章程、校纪校规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抽象性文件的抽象性管理行为。与此相对,具体管理关系 是指学校依据规范针对具体管理相对人或事务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据此明确:
1.保障具体管理关系
在具体管理关系中应充分保障大学自治权,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一般不适用。像大学考试中的评分是极其专业性学术评价,理应排斥法律规制,但有例外,如果具体管理关系中的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涉及“重要事项”(如高校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侵害了大学生私有财产权、隐私利益等),则应将其置于法律保留和司法审查的范围内。要界定“重大影响”可以借助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来衡量。
2.规范一般管理关系
在一般管理关系中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行使大学自治权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但要注意,对于那些涉及到实质教学、学术层面的问题一般不审查,即使确实需要审查也应通过聘请专家作鉴定的方式来审查。
3.确立基础关系的可诉性地位及其例外
基础关系 中除有关学位授予的实体性评判行为外大学自治权的行使应受司法介入的限制。根据基础关系及管理关系理论,涉及基础关系的事项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而该事项的决定,就属于可提起司法救济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基础关系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且应当接受法律的规制,所以明确其可诉性地位无须质疑。但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宜介入其中对大学的学术评价作出实体判断,只应从程序上规制学位授予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湛中乐,韩春晖.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结合北京大学的历史变迁分析[A].见: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2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台湾:三民书局,1998.
3 石正义.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述评[A].见: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4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地调查办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技术规定
(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 录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1
3.2 格网 1
3.3 格网单元 1
3.4 坡度 1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1
3.6 坡度分级图斑 2
3.7 坡度分级图 2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2
4 总则 2
4.1 目的 2
4.2 组织形式 2
4.3 DEM选择 2
4.4 比例尺 2
4.5 数学基础 2
4.6 补充规定 2
5 资料收集 2
5.1 DEM 3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3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3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4
7.1 DEM预处理 4
7.2 坡度计算 4
7.3 坡度分级图 5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5
8.1 确定方法 5
8.2 要求 6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6
9 成果 6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6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7
10 检查验收 7
10.1 坡度分级图 7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11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12
前 言
一、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温明炬、谢俊奇、杨志远、高福信、李相一、胡胜华、周常萍、王宇、齐建伟、毛玉龙、陈德勇、梁耘、曾巍、尤淑撑、孙毅。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利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的目的、内容、方法、指标、流程、成果及要求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DEM制作坡度图和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3 术语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它是定义在X、Y域(或经纬度域)离散点(矩阵或三角形)上以高程表达地面起伏形态的数据集。
3.2 格网
与特定参照系相对应的空间的规则化棋盘状布置。
3.3 格网单元
用来表示栅格数据的最小单元。
3.4 坡度
表示地表面该点在特定区域内倾斜程度的一个量, 定义为水平面与局部地表面之间的夹角。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利用DEM数据,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每个格网坡度值,形成的坡度栅格数据。
3.6 坡度分级图斑
由同一坡度级界线构成的封闭单元。
3.7 坡度分级图
依据坡度栅格数据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耕地坡度分级,对地面坡度进行分级,形成覆盖完整调查区域的坡度分级数据。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根据坡度分级图,赋予不同类型耕地图斑对应的坡度级,并着色形成的专题图。
4 总则
4.1 目的
全面查清不同坡度分级耕地的分布,计算不同坡度分级和类型耕地的面积。
4.2 组织形式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本辖区的坡度分级图,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将坡度分级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坡度级,并制作耕地坡度分级图。
4.3 DEM选择
采用最新的1:1万或1:5万DEM。
选用的DEM原则上应能够反映本地区的地貌特征,地形地貌复杂破碎地区宜选用1:1万DEM。
4.4 比例尺
耕地坡度分级图比例尺应与当地农村土地调查比例尺一致。
4.5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应与农村土地调查保持一致。
4.6 补充规定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5 资料收集
5.1 DEM
收集测绘主管部门生产的最新的DEM,或根据相关测绘标准要求组织DEM生产。收集或生产的DEM原则上应通过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检部门的验收。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与农村土地调查所采用的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一致。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应用DEM,逐格网计算坡度,进行坡度分级和相关数据处理,生成坡度分级图,将坡度分级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作业流程见图1。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7.1 DEM预处理
7.1.1 数据检查
对DEM的质量、完整性等进行检查。
7.1.2 数据转换
对DEM不符合调查要求的数据格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投影带等进行转换。
7.1.3 拼接
将标准分幅DEM拼接覆盖完整调查区域(省级或分县或分区域)。
DEM拼接图格网尺寸与调查区域主比例尺DEM格网大小应一致。
7.2 坡度计算
7.2.1 坡度计算公式
坡度计算公式:
式中 、 分别表示x,y方向的偏导数,P为坡度。
图2 DEM 3×3 局部移动窗口
图2中G表示格网尺寸。ei(i=1,2,…,8)分别表示中心点e 周围格网点的高程。
7.2.2 生成坡度栅格数据图
利用坡度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个格网的坡度值,生成坡度栅格数据图。计算时采用3×3窗口(见图2),利用坡度计算模型(见下表)计算坡度值。各地应根据调查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选取符合本调查区域的坡度计算模型。
表1 坡度计算模型
(e1-e3)/2G (e4-e2)/2G
(e8-e7+2(e1-e3)+e5-e6)/8G e7-e6+2(e4-e2)+e8-e5)/8G
(e8-e7+e1-e3+e5-e6)/8G (e7-e6+e4-e2+e8-e5)/8G
7.3 坡度分级图
将坡度栅格数据图进行分级并做矢量化处理,形成坡度分级矢量数据,即坡度分级图。
7.3.1 主要内容
(1)对坡度栅格数据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中规定的耕地坡度分级要求进行分级,生成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
(2)对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进行矢量化,生成坡度分级矢量化数据;
(3)对矢量化数据进行图斑综合、界线平滑、拓扑重建、数据裁切等处理。
7.3.2 基本要求
(1)将图上面积小于30mm2的坡度分级图斑按坡度级就低不就高原则并入邻近图斑。地貌复杂地区(如喀斯特地貌、黄土地貌),最小上图面积可适当降低,以反映其特殊地貌特征。
(2)将宽度小于或等于1个格网的线状坡度图斑按平均配赋原则合并至相邻图斑中。
(3)坡度分级矢量数据的图斑界线与坡度分级栅格数据空间位置偏移一般不超过1个格网,最大偏移量不得超过2个格网。
(4)分县、分区处理的坡度分级矢量数据,须进行接边处理,接边限差不得超过2个格网。
(5)坡度分级矢量数据的属性结构见附录A中表A.1。
(6)以县级行政调查区域为基本单位管理坡度分级矢量数据。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8.1 确定方法
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坡度分级图,在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将坡度分级图与地类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并在地类图斑层中对耕地图斑赋耕地坡度级属性(见附录A中表A.2)。
8.2 要求
(1)原则上不能打破调查的耕地图斑界线,每个耕地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
(2)当调查的耕地图斑涉及两个以上坡度级时,面积最大的坡度级为该耕地图斑的坡度级;
(3)当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如从山顶到山底为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且各坡度级耕地面积相当时,可参照坡度分级界线,依据调查底图(DOM)上明显地物界线,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的图斑。
(4)对于破碎耕地,其整体视为一个图斑,按上述要求确定坡度分级。
(5)当DEM存在缺陷时,应通过其他手段补充、完善,确定耕地图斑坡度级。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8.3.1 基本方法
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对耕地图斑赋予确定的耕地坡度级,生成耕地坡度分级图。
8.3.2 编制要求
(1)耕地坡度分级图的比例尺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致。
(2)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层,保留地类编码或符号、地类图斑界线,对耕地以外地类图斑不赋色。
(3)耕地坡度分级图是对地类图斑层中耕地图斑,按耕地坡度级属性字段中的坡度级分别赋色,耕地坡度级按附录B图式图例要求表示。当耕地图斑为梯田时,该图斑中加注字母“T”表示,如:Ⅲ-T表示耕地坡度为3级的梯田,坡耕地不加注字母。耕地图斑的图斑编号、地类编码等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
(4)图幅左下角注明主要资料来源和时间、数学基础等信息,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时间。
9 成果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9.1.1 县级坡度栅格数据图
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作为中间成果应单独整理保存,用于检查验收使用。
9.1.2 县级坡度分级图(矢量数据)
9.1.3 县级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依据生产情况,制作坡度分级矢量数据元数据文件,内容见附录C。
9.1.4 技术总结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任务来源;
(2)资料收集与分析:DEM的来源、格式、比例尺、质量和完整性等;
(3)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采用的软件、数学模型、计算方法等;
(4)作业流程;
(5)质量控制:检查内容、检查结论等;
(6)成果说明:数学基础、指标、数据格式、文件名等;
(7)遇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遗留问题等。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9.2.1 耕地坡度级数据
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赋予耕地坡度级属性的地类图斑层。
9.2.2 耕地坡度分级图
依据耕地坡度级制作的耕地坡度分级图。
10 检查验收
10.1 坡度分级图
10.1.1 内容
(1)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采用的DEM是否符合规定;
(3)作业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坡度分级是否正确;
(5)坡度分级图斑综合取舍是否符合要求;
(6)坡度分级图斑界线与坡度栅格数据图套合误差是否在限差范围以内;
(7)坡度分级图矢量数据是否按要求进行接边;
(8)文字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10.1.2 要求
生产单位对各个生产环节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进行100%检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和验收,抽查比例不得小于10%。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抽查确认,具体抽查确认视情况单独进行或与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10.2.1 内容
(1)耕地坡度分级方法是否正确;
(2)耕地坡度分级属性结构、属性值是否正确;
(3)数据拓扑结构是否正确;
(4)耕地坡度分级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10.2.2 要求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农村土地调查要求,与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表A.1坡度分级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PDT)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1000780000 M
3 坡度级别 PDJB Char 2 1-5 M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5
表A.2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DLTB)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1 M
3 图斑预编号 TBYBH Char 8 非空 O
4 图斑编号 TBBH Char 8 非空 M
5 地类编码 DLBM Char 4 见本表注1 M
6 地类名称 DLMC Char 60 见本表注1 M
7 权属性质 QSXZ Char 3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4 M
8 权属单位代码 QSDWDM Char 19 见本表注3 M
9 权属单位名称 QSDWMC Char 60 非空 M
10 座落单位代码 ZLDWDM Char 19 见本表注3 M
11 座落单位名称 ZLDWMC Char 60 非空 M
12 耕地类型 GDLX Char 2 见本表注7 O
13 扣除类型 KCLX Char 2 见本表注8 O
14 耕地坡度级 GDPDJ Char 2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5 O 耕地必选
15 扣除地类编码 KCDLBM Char 4 见本表注1 O
16 扣除地类系数 TKXS Float 5 2 >0 O
17 图斑面积 TB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18 线状地物面积 XZDW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19 零星地物面积 LXDW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表A.2(续)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20 扣除地类面积 TK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21 图斑地类面积 TBDL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22 批准文号 PZWH Char 50 非空 O 见本表注11
23 变更记录号 BGJLH Char 20 非空 O
24 变更日期 BGRQ Date 8 YYYYMMDD O
注 1:地类编码和名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注 2:图斑以村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变更图斑号在本村最大图斑号后续编。注 3:权属单位代码和座落单位代码到村民小组级,权属单位代码和座落单位代码按照地籍号的编码规则(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14注1)编码,其中:行政村相当于街坊,村民小组(或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宗地,村民小组级编码由“基本编码(4位数字顺序码)+支号(3位数字顺序码)”组成;使用村民小组级基本编码最大号递增编码的,数据库中的支号(后3位码)仍然要补齐“000”。注 4:座落单位代码指该地类图斑实际座落单位的代码,当该地类图斑为飞入地时, 实际座落单位的代码不同于权属单位的代码;注 5:图斑面积指用经过核定的地类图斑多边形边界内部所有地类的(如地类图斑含岛、孔,则扣除岛、孔的面积)。注 6:线状地物面积指该图斑内所有线状地物的面积总和。注 7:当地类为梯田耕地时,耕地类型填写“T”。注 8:扣除类型指按田坎系数(TK)、按比例扣除的散列式其他非耕地系数(FG)或耕地系数(GD)。注 9:扣除地类面积:当扣除类型为“TK”时,扣除地类面积表示扣除的田坎面积;当扣除类型不为“TK”时,扣除地类面积表示按比例扣除的散列式其他地类面积。注 10:图斑地类面积 = 图斑面积 - 扣除地类面积 - 线状地物面积 - 零星地物面积。注 11:批准文号是指:一块图斑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但现状仍为其他地类时的批准书文件号。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图B.1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注:当耕地为梯田耕地时,图中加注“T”,如:Ⅲ-T表示坡度为3级的梯田耕地。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表C.1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序号 元数据项名称 元数据内容
1 图名
2 行政辖区
3 比例尺分母
4 DEM比例尺
5 DEM格网宽度
6 高程数据取位
7 平面坐标系统
8 高程系统
9 DEM数据来源
10 投影方式
11 投影带号
12 中央子午线
13 分带方式
14 采用软件
15 坡度计算模型
16 坡度计算窗口大小
17 最小上图图斑
18 图斑综合方法
19 矢量平滑算法
20 数据格式
21 制作日期
22 制作单位
23 版权单位
24 采样间隔
25 最北端坐标
26 最南端坐标
27 最东端坐标
28 最西端坐标
29 质量检查单位
30 验收单位
31 验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