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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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7〕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质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质量建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政府执行,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开发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质量建设考核指标。
(五)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区政府每年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相应的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培肥、开发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等耕地质量建设。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违法破坏耕地质量案件的查处率达到95%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上旬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状况、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目标考核参照依据。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与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农业、统计部门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土地等级和耕地质量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耕地面积、高产稳产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以及耕地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法制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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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47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第三产业,搞活多种经营,组织生产自救,扩大劳务输出,搞好转业训练,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利用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对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走后,可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提供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要为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其他企业富余职工,应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对待,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企业上年上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可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因病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工作,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允许提前退休。退休后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要求辞职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企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助费。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应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好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企业增加职工应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根据用工条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置富余职工。
支持和鼓励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三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将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零点五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进行转业培训,并提供再就业机会。
少数企业按前款规定安置仍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还可适当放宽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9号

2001-11-2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海南、云南、江苏、湖北、广西、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营 业 部 名 称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2号深纺大厦C座
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薪能源大厦一楼
深圳福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9号众孚大厦二楼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001号宝安广场二楼
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东门南路2003号广发大厦四楼
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宝安六区建安路华南宾馆一至三层
深圳常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1号田厦商住楼
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滨花园二楼
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龙岗镇巫屋村美洲大厦三层
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768号
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三层
上海松花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松花江路1080号
上海肇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肇家浜路366号裕华大厦一层
北京北三环东路静安中心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北京东环南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南路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八楼
成都三洞桥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2号华业商业广场3楼
东莞东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226号城市花园A座五楼
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90号光华大厦一、二楼
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
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中航大厦C座
昆明五一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国防大厦一至四楼
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76号
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新生路107号
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4号
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60号红石板综合楼五楼
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38号
珠海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127号工商大厦西附楼
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省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状大厦二至三层